文档详情

第七章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野鹰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31.50KB
约3页
文档ID:12764293
第七章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_第1页
1/3

第七章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 3.1.2 条 建筑物出人口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 l/l0第 3.1.4 条 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 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第 3.1.5 条 楼梯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l.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 0.28m,高度不应大于 0.l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 2m第 3.1.6 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l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 3.1.7 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l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 1/l0第 3.1.9 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 3.1.10 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 I/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 l/7更衣室、浴室、厕所 l/8第 3.1.11 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诊查室 2.60m,病房2.80m; 第 3.1.14 条 厕所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l.l0m×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第 3.2.1 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 3.2.2 条 侯诊处一、门诊宜分科侯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侯诊二、利用走道单側侯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l0m,两側侯诊者,净宽不应小于 2.70m第 3.2.3 条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 3.60m第 3.2.4 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第 3.2.5 条 儿科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少于 l.50㎡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 3.2.8 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第 3.2.9 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般为 6:4,男厕每 l20 人设大便器 1 个,小便器 2 个;女厕每 75 人设大便器 l 个设置要求见第 3.l.l4 条第 3.3.1 条 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冼室、杂物贮藏室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 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室;厕所第 3.3.3 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 24m2第 3.3.4 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 24 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l.l0m第 3.3.5 条 观察室一、宜设抢救监护室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 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 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1m第 3.4.4 条 病房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 3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4 床;双排一般不超过 6 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8 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m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l.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人病房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 4 床;儿童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 2 床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 l.l0m,门扇应设观察窗第 3.4.7 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 6∶4,男厕每 l6 床设 1 个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厕每 l2 床设 l 个大便器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 12~15 床各设 l 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 2 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第 3.4.12 条 妇、产科病房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 4.20m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 5.40m×5.l0m。

第 3.5.1 条 20 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 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待一定距离第 3.5.2 条 门诊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第 3.5.3 条 病房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 4 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1.l0m五、完全隔离病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亲属探视处第 3.5.4 条 消毒室一、传染病房应设消毒室二、消毒室面积不宜小于 20 m2,分发洁物和收受污物的门应分别设置三、消毒室宜单独设置工作人员淋浴设施第 3.6.3 条手术室的间数及平面尺寸一、按外科病床计算,每 25~30 床宜设置一间。

二、教学医院和以外科为重点的医院,每20~25 床宜设置一间三、应根据分科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无体外循环装备的,不应设特大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手术室平面最小净尺寸 表 3.6.3 手术室 平面净尺寸(m)特大手术室 8.10×5.10 大手术室 5.40×5.10 中手术室 4.20×5.l0 小手术室 3.30×4.80第 3.6.4 条 手术室的门窗一、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1.l0m二、通向洗手室的门净宽,不应大于0.80m;应设弹簧门.当洗手室和手术室不贴邻时,则手术室通向清洁走道的门必须设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三、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 1/7,并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第 4.0.2 条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第 4.0.3 条 防火分区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防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l 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第 4.0.4 条 楼梯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第 4.0.5 条 安全出口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第 4.0.6 条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第 4.0.7 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