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 1 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生新生,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参照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基础学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医院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决定,须报主管校长审核,并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录取专业(大类)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学号不随学籍异动而更改 第十条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于开学前两天办理注册手续,夏季学期选课后即认定为已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3 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 学生注册的具体事宜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基本修业年限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为五年) 第十二条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加两年(应征入伍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即学习年限为六或七年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生不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未经批准缺课学时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和补考的资格,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 对于无故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并取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极特殊合理事由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成绩单上注明“缓考” 4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成绩单上注明“补考”放弃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宜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赴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独记载,成绩不参与校内平均学分绩计算 交流生选拔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宜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查试卷申请 第十八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与重修经教育表现较好,并按期解除处分的,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执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因事等情况不能正常上课的,须在院(系)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告任课教师 学生请假期间遇有课程考试的,需办理课程缓考手续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一) 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学校规定的比例内,且所修课程 5 第一次考核合格; (二) 学生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后可更好地发挥其特长; (三)学生创业休学或入伍退役,复学后自身情况确有需要; (四)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申请人入学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五)学生学习有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申请人入学分数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第二十一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学: (一)因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申请人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 (二)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申请转学的,学校出具证 6 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首日,持相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转入院(系)及专业根据学生已修课程情况,认定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并依此编班 转专业与转学申请的具体条件及相关程序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创业、参军入伍等原因需中断学业,可以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休学时间最少一个学期(夏季学期除外),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在学期中、后期办理休学的,该学期记为休学,休学离校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学期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休学: (一)一学期(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三)因创业不能正常在校学习; (四)因其他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因第二十八条所述原因申请休学,由本人填 7 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休学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经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离校,学校为其出具休学证明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应按时返校复学办理复学手续需在开学首日向所在院(系)递交复学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不能按期复学的学生,需在开学首日向所在院(系)递交续休学申请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七章降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期间出现学习困难,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数累计达16-20的,须降至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降级学习只能一次,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数累计达12-15的,可自愿申请留级,进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留级申请只受理一次,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数累计20以上;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 8 外)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且未办理续休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