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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36式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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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36式课(第式课(第1 1课)课)第一部分:第一课 公司诉讼 意欲何为?本部分需要1个课时,我们主要讲以下2个大问题6个小问题一、公司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简史二、公司诉讼再认识三、公司诉讼的主体及类型四、公司诉讼程序五、公司诉讼类型六、公司诉讼管辖第一个问题:撩开公司诉讼的面纱一、公司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简史一、公司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简史公司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有限责任与现代会计制度是公司制度两大基石东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公司股票证券交易所风投伟大的科技公司公司法人人格的拟制,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内部利益相关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会、经营团队公司不断进化:重公司轻公司;无边界公司;平台公司与生态公司跨国公司公司变得越来越复杂,法律关系,相关的纠纷也越来多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特殊治理结构的公司风投利益之保障:风险投资条款跨国并购:证券监管、国资、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公司制的黄昏?二、公司诉讼再认识二、公司诉讼再认识公司诉讼:特定主体违反有关现代公司具体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而引发的一类特殊的民事诉讼。

公司诉讼主要指公司法加以调整和解决的属于公司独有的诉讼,是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消灭的过程中,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以及债权人之间基于出资合同、合同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等所发生的诉讼的总称公司诉讼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并非所有涉及公司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尽管公司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并且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但在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归属等方面都体现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公司诉讼本身要受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限制,按照诉的类型划分,公司诉讼同样也可以分为公司确认(无效)、给付、变更之诉及形成之诉,也有:普通诉讼、特殊诉讼二、公司诉讼再认识二、公司诉讼再认识公司诉讼与一般的民商事诉讼相比,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1. 公司诉讼主要发生在公司及其参与人之间通常而言,公司的参与人包括股东(含发起 人身份的股东)、管理层(主要指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公司债权人,再加上公司本身,公司诉讼一般会在这些不同的主体之间产生2. 公司诉讼产生主要因公司设立、成立、运营、组织变更、分立、合并、解散、清算而引 发,也就是说,公司诉讼可能涉及公司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过程3. 公司诉讼各参与人间实体权利义务主要由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章程性决议、制度文件 规范调整,而公司法及相关法规、文件所赋予的各参与人的诉权、诉的程序大都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 公司诉讼判决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效力扩张,产生对世的效力一般民商事诉讼判决效力, 仅基于诉讼当事人之间,而公司诉讼中许多类型案件典型如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对胜诉的股东而言,公司设立无效;对其他未起诉的股东而言,公司设立同样无效这样,公司诉讼判决就对案外利害关系人发生效力再比如,证券集体诉讼裁判规则:适用一般民商事规则,也适用公司法特殊规则既适用一般民商事诉讼程序,也适用公司诉讼特殊程序三、公司诉讼的主体及类型三、公司诉讼的主体及类型1.公司直接诉讼公司直接诉讼是指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以自已的名义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三人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适用的前提为公司法148条、149条、150条、151条、152条的相关规定,即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义务、第三人有不得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义务1)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是公司,因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是公司,而此时公司具有表达自由意志的独立人格2)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公司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即为直接侵权人2.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

改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3条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股东直接诉讼的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在股东直接诉讼中的地位 为查明案件事实,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公司诉讼的主体及类型三、公司诉讼的主体及类型3.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也叫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控股股东侵害时,如果公司怠于采取行动或提起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共益诉讼但该诉讼制度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即首先提起诉讼的股东有必须符合“诉时股份拥有原则”其次,提起诉讼有前置书面提请公司诉讼,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当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才可行使否则,即直接适用公司直接诉讼该制度规定于公司法第152条1)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派生诉讼赋予的是股东的权力,顾名思义,原告应为提起诉讼的股东其不受持股时间及持股数额的限制,但须符合“诉时股份拥有原则”2)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是以不当行为侵害公司利益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

我们公司法不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同时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样也能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3)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本质上来分析,股东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的,公司又是派生诉讼中必要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公司有义务说明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表达出它对诉讼的态度,并且直接承受诉讼结果公司成为诉讼的实质上的原告,但因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控制下,丧失其法人独立人格,无法真正体现公司法人的自由意志,而为查明诉讼事实,使法院的判决能对公司直接产生拘束力,公司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公司诉讼的主体及类型三、公司诉讼的主体及类型4.证券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法释20205号证 券 纠 纷 代 表 人 诉 讼 包 括 因 证 券 市 场 虚 假 陈 述 、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市 场 等 行 为 引 发 的 普 通 代 表 人 诉 讼 和 特 别 代 表 人 诉 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5.吊销执照、清算与破产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6. 债权人诉讼:债权人对公司提起的诉讼第二个问题:公司诉讼如何打?四四、公司诉讼程序公司诉讼程序1.普通程序: 有前置程序,无前置程序2.特殊程序:申请公司清算、公司破产、证券代表人诉讼3.刑民交叉五、公司诉讼类型(请求权基础)五、公司诉讼类型(请求权基础)分法一:公司合规和法人治理机制矫正纠纷”(以下简称内部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外部纠纷”(以下简称外部纠纷)划分为两大类1.外部纠纷的案由包括:公司设立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合并纠纷、分立纠纷、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外部纠纷的共性特征是,这些纠纷基本上不涉及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运行障碍,可以按照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的理论或思路解决请求权归类问题2.除了上述案由,剩余的案由皆可划入内部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减资纠纷、增资纠纷、申请清算纠纷、解散纠纷。

1)股权未能获得法定待遇甚至受到侵害的纠纷股权是股东在享有股东身份时天然应当被授予的权利,该等权利其说是单一权利,毋宁说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呈现权利簇的形态股权既有类似于物权的处分权,又有类似于债权的请求权,还有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身份权从股权保护角度,相关纠纷比较便于归于一类,相应案由可包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2)围绕股东持有股权比例或股份数量的变动产生的纠纷该等纠纷基本上都是因股东之间围绕公司资本问题的合意产生,相应案由可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减资纠纷、增资纠纷;(3)因公司内各个利益集团及其成员之间的相互博弈,因其原本相互制约、协调运行的法人治理机制受到破坏,导致权益受损方借助司法公权力进行救济和干预,这种救济可能是要求矫正相应的机制,也可能涉及损害赔偿,对应的案由包括: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申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强制清算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五、公司诉讼类型(请求权基础)五、公司诉讼类型(请求权基础)分法二:公司设立、成立、运营、组织变更、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

从摇篮到坟墓方法公司生命曲线分法三:按照特定的公司问题来划分,便于组合使用具体的诉讼类型(个案)分法四:请求权、形成诉权、确认诉权请求权:(1)损害赔偿请求权(2)其他请求权(不好定一个名称)公司诉讼公司诉讼3636式课程关于公司诉讼的分类式课程关于公司诉讼的分类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案由(25类)、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释(1-5)、最高法九民会议纪要、证券诉讼有关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所涵盖的公司诉讼,共十大类、36个主要类型、100余种具体情形涵盖了:公司诉讼、证券诉讼、PE诉讼、破产诉讼(部分)20个课时,第1、2个课时简单讲公司诉讼总论之后用18个课时来主讲公司诉讼,每个课时讲2个主要类型每个课时在40-45分钟公司诉讼公司诉讼3636式课程关于公司诉讼的分类式课程关于公司诉讼的分类六、公司诉讼的管辖六、公司诉讼的管辖1.地域管辖:公司诉讼应当实行特殊地域管辖,即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因此,公司的住所是公司注册地对此,公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也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管辖适用案件范围 1.公司设立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2.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3.公司分配利润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4.公司解散纠纷、清算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 5.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 6.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 7.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 8.公司决议纠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 9.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纠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 10.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六、公司诉讼的管辖六、公司诉讼的管辖2.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公司解散与清算案件:公司解散与清算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证券诉讼案件:证券诉讼案件:第二条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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