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能源产业基地优惠政策汇编(彳似意腺)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进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依照《广东省核产业链进展规划》、《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充分发 挥深圳特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优势和中广核集团业已 形成的核电技术优势, 以大亚湾核电基地为基础,促进新能源(核电)产业集聚进展,加快建设产 业基地,特将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以及龙岗区相关优待政策进行梳理,形 成本政策汇编本政策汇编中的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深圳新能源(核电)产业 基地 (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内设立或增资建设、且注册和纳税关系在龙岗区 的新能源(核电)产业项目,包括核电研发、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企 业,核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企业总部,核级关键配套设备研发、制 造企业,新能源(核电)科技研发、技术产业化、应用技术孵化企业,新能 源(核电)产业高端服务、非动力核技 术应用等企业和产业项目一、 土地优待符合产业基地定位要求、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 系数 满足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操纵标准(2009-2010)》所规定标准的进驻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招拍挂,土地 出 让基价参照深圳市引进重大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二、 税收优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主席令第 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 进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 273号)的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一)鼓舞支持进驻企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 实 行税率优待,对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产业基地设立独立法人实 体分支机构的,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待政策执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 所 得税加计扣除优待三) 由于技术进步等缘故的企业圈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优 待四)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 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优待五) 进驻企业除享受以上税收优待外,还享受国家、省、市有 关 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进口关税、营业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待三、总部经济支持经深圳市政府按照《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方法(试 行)》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总部经济进展的若干意见》(深府 (2008) 01号)及《关于加快总部经济进展的若干意见实施 细则(试行)》 (深府办(2008) 96号)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如下政策:(一)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 5 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 该 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点分成并缴 入我市地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 30%核定。
新设立的总部企 业从 认定次年起,享受木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 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运算增减量二) 现有总部企业增资 2 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 税 地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 50% 给予一次性奖 励,按本条运算超过按第八条运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增 资 人民币 1 亿元以上 2 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点分成并 缴入 我市地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木条 款运算 超过按第八条运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三) 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综合型总部的,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新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奖励数额 依照总部 企业规模、木市产业进展政策及所属行业现有扶持政策确定四) 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 包 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综合型 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 补助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20%。
四、专项扶持、奖励依照《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进展政策》(深 府 (2009) 240 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治理暂行方法》(深府(2004) 205 号)等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一) 承担新能源产业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予以最 高 1500万元配套支持二) 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 任 务,并在产业基地实施的,给予最高 1500 万元配套支持三) 在产业基地内组织实施的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 项 项目,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予以最高 1500 万支持四) 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 工 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五)对自主创新新能源产品研发,给予最高 800 万元资助六)产业基地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优先列入深圳市“重大产业技术 攻 关打算”,给予单项平均资助 500 万元七) 对基础性研究给予支持一样项目单项平均资助 10万元,重点 项目单项平均资助 50万元八)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采取事前审批制,资助比例不超过 50%,最高300万元;交流类采纳事后核销制,比例不超过50%,最高100力兀0(九*)鼓舞核级关键设备国产化和自主创新,对获得生产许可证 的核 级关键设备项目,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给予 100万元奖励。
此项 政策由中 广核集团提出,提请市政府考虑设立十)鼓舞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 步机 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鼓舞企业专利池建设、基础性专利 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公布,对标准和专利成果给予 适当奖励五、金融支持依照《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进展政策》(深府(2009) 240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治理暂行方法》(深府(2004) 205 号) 及《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治理暂行方法》(深财企(2005) 40号)等 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对企业上市培养予以资助: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限额 30万元; 完成上市的,资助限额 80万元;己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 的,资助限额 200 万元;己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以外的其它境 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限额 100万元二) 鼓舞和支持新能源产业基地企业发行集合债、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促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的进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 重组,设 立小额贷款公司,进展科技保险和再保险,推动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三) 无息借款支持借款采取举荐制,即:企业获得项目备案 或核 准后,市科工贸信委向资金托付治理机构举荐。
借款期限两年,资金最高不 超过 1000万元四)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息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 息采 取报销制,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贴息额为 600万元六、市场支持依照《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进展专项资金治理 暂行方 法》(深府办(2006) 232 号)、《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 开拓资金治 理方法实施细则》及《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进展政策》(深府(2009) 240 号)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一)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最多给予 10万 元资助;产业基地组织参加展会,最高给予组织单位 150万元 资助二) 产业基地入驻企业优先认定深圳新能源企业和深圳市新能 源自 主创新产品,其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 优先采购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新能源产品七、人才政策一) 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 程的 决定》(深发(2010) 5 号)和《关于卬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 才认定方 法(试行)》(深府(2008〕203号)等有关规定,鼓舞产 业基地人才申报 专业人才认定,按政策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 待政策。
二) 依照《深圳市博士后治理工作规定》(深府办(2007) 180号), 支持产业基地企业、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淌站或创新基地,对正 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淌站予以一次性 50 万 元资助、创新基地予 以一次性 20 万元资助,对在站期间经考核合格 的博士后人员发放每人每年 5 万元、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生活补助, 对在本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本市 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同 的出站博士后人员,给予 10 万元的科研 资助三) 鼓舞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产业基地创业,参加我市举办 的全 国性创业大赛并予以优先奖励丿 I 、技术支持由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对进驻产业基地企业在 提升 技术水平、治理能力、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核安全及核质保体 系培训、 申请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九、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产业基地入驻企业和项目享受深圳市重 大项 目绿色通道待遇上述优待政策由深圳市相关部门负责说明并实施,企业应以政策的 完 整版本为依据申请各项优待十、龙岗区相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享受龙岗区的优 待政 策依照《龙岗区关于加快进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府 办 (2010) 57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 总部经 济优待政策(如已享受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将不再 享受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1、对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龙岗区政府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 上追 加 20% 的奖励;对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区政府按其当年对区地点税 收分成 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 50%给予暂定为三年的补助奖励其中区认 定的综合 型总部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区认定 的职能型总 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2、对总部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政府给予补助扶持区认定 的总 部企业在区认定的总部基地或总部大楼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 附属和配 套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综合型 总部企业最高 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单个职能型总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 企业最高补助不 超过 200 万元补助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20%o 每个 总部企业只能享受一 次购房补助,其第二次购房或被认定为更高类型总 部企业将不再享受购房补 助3、对总部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区政府给予补助扶持区认定 的总 部企业在区认定的总部基地或总部大楼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租 金总额 30% 的补助单个综合型总部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单个职能型总部 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补助期限暂定为三年 每个总部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租房补助,其第二次 租房或被认定为更高类型总 部企业将不再享受租房补助二)依照《龙岗区关于加快进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深龙 府办(2010〕57 号)、《龙岗区科技进展资金治理方法》(深龙府 (2010) 65 号)及其细则、《龙岗区经济进展资金治理暂行方法》(深 龙府(2006) 95 号)及其细则等规定,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可享受 以下优待政策1、对新引进的年度实际纳税(不含免、抵、退税)1000 万元以上 的、 经认定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的企业,从在龙岗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按 该企业纳 税区本级财政所得的 50%给予研发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2、租赁产业基地的新能源企业前三年给予 50%的租金补贴,每年最 高 不超过 10 万元3、对产业基地入驻企业的科技研发项目,最高给予 60 万元资助 鼓 舞开展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