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第三条 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第四条 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四)配合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第一节 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四)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采购的工程单笔价值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要求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采购政策的规定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承担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职责的相关单位派出的代表和公司其他单位派出的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五)响应文件的评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六)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七)提出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确认八)确定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成交供应商名单,报请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批准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十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确认第十一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第二节 询(比)价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询(比)价方式采购:(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二)采购的工程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三)采购的服务单笔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十三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确定询价采购需求,要求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采购政策的规定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承担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职责的相关单位派出的代表一人和公司其他单位派出的有关专家二人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三)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当明确询价程序、询价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四)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五)提交询价响应文件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六)询价响应文件的评审。
询价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询价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七)提出成交候选人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询价小组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确认八)确定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成交供应商名单,报请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批准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十四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三节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与采购程序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联合投标项目中标后,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相关货物或服务只能由联合体成员提供的;(五)工程单笔价值在10万元以下,货物或服务单笔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
第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员工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协商日期和地点,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员工名单;(二)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三)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第十八条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员工,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相关规则第一节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改采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申请第十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且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二十条 根据前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向公司采购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二节 谈判文件与询价文件第二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书面同意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二十二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