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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火灾危险场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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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火灾危险场所浅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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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场所浅析王孟玮1关象石2(1 •北京市丰台区气象局,北京1 00071; 2•北京市气象局,北京 100089 )摘要:本文对火灾危险场所进行了分析,用于确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关键词:火灾危险场所防雷分类引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cnGB50057-2010的第三章“建筑物的防 雷分类,,中强制性条文3. 0.2-3. 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 这一大前提下,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可分别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防 雷建筑物,并且在条文说明中进一步指明了火炸药及其制品的种类和 按文献〔2〕对爆炸性气体环境(0/1/2区)、爆炸性粉尘环境(20/21/22 ) 的划分迪〔1〕中对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05 次/a的 火灾危险场所”和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 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 05次/a的 火灾危险场所”中的“火灾危险场所”缺少条文说明为此,笔者查阅 了相关文献,对火灾危险场所进行浅析1已作废的火灾危险环境分区方法GB50057-94 ( 2000年版)中84页的条文说明是按《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nGB50058-92对GBJ57-83中使用的 H-l、H-2、和H-3火灾危险环境进行了修改,分别改为21区、22区 和23区。

在文献〔3〕的条文说明中对这三个区有如下解释:“ 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 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能形成 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 的环境J对“可燃液体、可燃粉尘、固体状可燃物质、可燃纤维”在文献 〔3〕中进行了介绍文献〔4〕中对“易燃物质”和“易燃气体”、 “易燃液体”、“易燃薄雾”以及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级别A、Bl、B2、B3进行了介绍在文献〔3〕的条文说明中,对“火灾危险环境”分区的来源有如 下介绍“目前,国际电工委员会及一些主要工业国(除苏联等少数国 家外)没有有关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技术方面的规定,我们仍然 保留了原GBJ58-83 的内容”由于笔者手头没有GBJ58-83,无法查到H-1、H-2、 H-3的出处只能猜想可能是出自前苏联标准吧自加入WTO后,我国电工标准积极与国际电工委员会(TEC)接 轨,因此,在全面修订的文献〔3〕的修订件《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20xx中说明不仅在标准名称中删去了“火灾” 字样,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也全章删除了。

因此,文献〔1〕 中也删去21 /22/23/区这些对“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同时指出仍 存在“火灾危险场所”,但没有进一步说明,因此可能产生对哪些建 筑物属“火灾危险场所”的疑意2现行有效标准中对火灾危险性的分类(级)2.1《雷电防护 第2部分:风险管理》 GB/T21714. 2-2008/IEC62305-2: 2006在附录C中表C. 4将火灾危险由“爆炸”到“高、一般、低、无” 共分为五个等级表中注:“由易燃材料建造的建筑物或屋顶由易燃 材料建造的建筑物或消防负荷大于800MJ/m2的建筑物视为具有高火 灾危险的建筑物“消防负荷为400MJ/n?〜800MJ/n?的建筑物视为具 有一般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消防负荷小于400MJ/ni2或者只是偶尔存 有易燃物质的建筑物视为具有低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消防负荷是建 筑物内全部易燃物质的能量与建筑物总的表面积之比”问题是,这些易燃物质是否与文献〔3〕中定义的“易燃物质一 指易燃气体、蒸汽、液体或薄雾” 一致呢?这些物质是长期定量存储 还是时而量多、时而量少或一段时间没有量呢?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在“3. 1火灾危险性分类”中表“3. 1.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和表“3.1.3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 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可燃物数 量等因素)将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种类别。

这里指 的是除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爆炸危险环境的厂房和 仓库,该标准特别说明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防火 设计,应按专门的标准规定执行采用了 GB50016分类方法的相关标准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20028-2006中的制气车间.煤气净化 车间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中应用了甲、乙 类《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 0中应用了甲、乙、丙类《乙烘站设计规范》GB50031-91中将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等划 为甲类《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中应用了丁、戊类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中应用了甲、乙、戊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提及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 77-2005中应用了甲类《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中应用了 甲、乙、丙、丁、戊类《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中应用了甲类《纺织工程设计规范》GB50565-201 0中应用了甲、乙、丙、丁、 戊类关于甲、乙、丙、丁、戊类物质,在GB50016的条文说明中做了 进一步解释,在表1和表3分类举例。

表2指出各类别不同物质最大 允许量(使用了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和总量两项指标),如达不到此量 时“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征确定生产火灾危险类别”对仓库则无 此项规定,大概是考虑到仓库储存物质的流动性,因而无法规定吧?对民用建筑,GB5001 6根据构件的位置,如防火墙、承重墙、 柱、梁、楼板、吊顶等规定了耐火等级和必须选择的建材的燃烧特性 (如:不燃烧物、难燃烧物、燃烧物)指标,没有对火灾危险性分类2.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指“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 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联合组成的 工厂J在火灾危险性分类方面,属于GB50016中指出“当有专门的 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的专门标准GB50160 “3火灾危险分类”中指出:可燃气体应按可燃气体与 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小于10%为甲类,体积大于或等于10% 为乙类)分类对液化(15C时,蒸汽压力大于0. IMPa的姪类液 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可燃液体按其特征(压 力或闪点)分为甲A、甲B、乙A、乙B、丙A和丙B类对石油化工 企业中固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仍按GB50016中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当 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 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件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 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GB 5 0160条文说明中的表1〜表3分别为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举例、液化姪、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甲、乙、丙 类固体的危险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附录A中对100种常用可燃 气体、蒸汽的特征,如引燃温度、闪点、爆炸浓度、蒸汽密度逐一列 出,并指明了该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501 83-2004中对液化坯、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 GB50160中的规定有一定差异,见表1表1 液化坯、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差异名 称类 别GB50160规定的特征GB50183规定的特征液 化甲A15C时蒸汽的压力大于0. IMPa37. 8C时蒸汽压力大于200KPa甲B甲A类以外,闪点小于28C除前外,增加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体 积百分比)可 燃 液 体乙A闪点在28C与45C之间除前外增加了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气 体ZB闪点在45C与60C之间(同 GB50160)丙A闪点在60C与120C之间(同 GB50160)丙B闪点大于120C(同 GB50160)在《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2008中规 定“储存料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GB50160的有关规定”。

2.4特殊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分类(级)2. 4. 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为合理配置除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 房以外“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灭火 器,该标准将配置场所按火源(燃烧物)分为:A类(固体物质火灾)、 B类(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气体火灾)、D类(金 属火灾)和E类(带电火灾)五类同时按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数量、 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 级(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分别规定)在附录c和附录D中举例说 明危险级2.4.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本文2. 2节中指出,GB50016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房或仓库因此,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应符合本规范“3. 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划分该节中使用“表3. 2. 2-1生产、加工、 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表3. 2. 2. -2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 危险等级"对各种危险品建筑物分为1.1-1. 4级在“12.1电气危险场所分类”中规定如下3类:F0类:经常和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 的场所;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 的场所;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 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场所。

在表12.1.1-1和表12.1.1-2中逐一对应列出了物质、危险场 所分类和按GB50057-94 ( 2000年版)划定的建筑物防雷类别这两 个表中只有第一、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没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中同样将生产 厂房和仓库等危险品建筑物分为1. 1和1・3级在“12. 1危险场所 类别的划分"中列举了工作间和仓库中危险品名称、工作间名称,危 险场所分类(FO、Fl、F2 )及对应的建筑物防雷分类(一、二类 两种),与GB50089相似《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2009中同样 将危险场所分为F0和F1类,同时确定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2.4.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该标准按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内车辆的数量或车位将防火分 类分为I~IV类,之后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民用建筑”的 要求,规定了建筑物结构,如墙、柱、梁、楼板、吊顶等采用难燃或 不燃的等级3立足于建筑物防雷分类的分析3.1制造、使用或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文献〔1〕中3. 0.2条第1款规定这些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 爆炸、爆轰对应划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 0.3条第5款规定这些建 筑物,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则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本文2. 4. 2节指出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烟花爆竹工厂和地下覆土火 药炸药仓库(或工作间)均按FO、F1、和F2进行了分类,并且这 些专业标准(GB50089、GB5016K GB50154 )中均已对危险建筑物进 行了防雷分类,有些尚严于GB50057,这是允许的如F2类是在正 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极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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