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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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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政发〔2007〕46 号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章 考勤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章 专业辅修第八章 升级、补考、留降级、跳级、退学、试读、免修与重修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十二章 学籍处理程序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务必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以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应有所在系(部)的注册记录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 考 勤第七条 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一)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或员负责统计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安排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1.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执行(退学处理按第四十条程序办理)第八条 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二)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事假不得超过两周四)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单、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五)学生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 全校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为二年,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专业学制为五年第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第十一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以毕节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相应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课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的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的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第十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践教学课(含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或22-28课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为4学分第十四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外,还必须获得8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课外学分由教务处和院团委共同拟定)第十五条 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为160-180学分(含课外8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重修)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20—26学分之间学生通过计划安排和选课,获得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资格第十七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系(部)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用不同的考核形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应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一律采用等级制评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进行综合成绩评定和计算时,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占60%左右)和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占40%左右)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上课考勤、实验、实习、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全部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所有课程需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的学习并且考核成绩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或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考核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参加补考学生参加缓考、补考、重修考核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其绩点的计算按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第二十二条 非体育专业的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的上课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以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跨校进行修读,在他校修业的课程,经审核属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内的,可以认定成绩他校学生在我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格,学校发给该课程学习合格证明书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 或“作弊”字样学校视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和毕业前补考机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时,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系(部)申请,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安排在补考期间进行缓考,成绩及格的按实际分数记,缓考不及格的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未经批准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按缺考对待缺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后表现良好的,可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一)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及格)成绩第二十七条 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和参加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记入学生的修业总学分)一)成绩和等级的绩点折算百分制60分成绩折算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不足1分四舍五入),则绩点增加0.1成绩和等级的绩点折算对照表如下:等级制百分制 绩点五级制 二级制绩点 缓考 绩点重修补考绩点90~ 100 4.0~ 5.0 优 4.580~ 89 3.0~ 3.9 良 3.590以上 3.5 90以上 3.070~ 79 2.0~ 2.9 中 2.5 75~ 89 2.5 75~ 89 2.060~ 69 1.0~ 1.9 及格 合格 1.5 60~ 74 1.5 60~ 74 1.059以下 0 不及格 不合格 0 59以下 0 59以下 0(二)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的学分乘以绩点系数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的绩点系数。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期的学分绩点;一学年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年的学分绩点;各学期(或学年)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毕业的总学分绩点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即:一学期的学分绩点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一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之和学分绩点之和=学年的学分绩点除以该学年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各学期的总学分绩点除以各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为总平均学分绩点毕业总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核定毕业成绩的主要学业依据四)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第七章 专业辅修第二十八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我院在本专科学生中建立专业辅修制度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我院辅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为8-10门,学分为28-40第二十九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其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有较大的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的兴趣和一定基础第三十条 学生辅修满另一专业的课程学分后,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的“专业辅修证书”,同时,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未修满学分者,其辅修课程所得的学分也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计学分,也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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