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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跨境电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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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跨境电商政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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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跨境)电商征税政策一、美国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 同时也是全球电子商务发 展最为 成熟的国家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统一商法典》 、《统 一计算机信 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多部法律,其中, 《统一 计算机信息交易 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 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 规范《统一计算机信息 交易法》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 法律效力, 但在合同法律适用方 面比如格式合同法律适用等问题, 融 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大限度地保护电子合同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 中性的原则, 给予电商 一定 的自由发展空间 美国从 1996 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交易 零税收和 国际 交易零关税 政策 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 法案》,规定三年内 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多重课税 或税收歧视 2001 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法 案的时间 直到 2004 年,美国各州才 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策 2013 年 5 月 6 日,美国通过 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 —《市场公平法 案》,此法案以解决不 同州之间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划分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为 立足点, 对各 州内年销售 额 100 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收销售税 (在 线年销 售额不满 100 万美元的 小企业享有豁免权) ,以电商作为介质进行 代收代缴, 最后归集于州政府。

仍然沿用对无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 税的制 度,在税负上给予电商更多的发展空间美国在电商的课税问题上一直坚持税收公平、 中性的原则, 给予 电商 一定的自由发展空间 美国从 1996 年开始实行电子商务国内 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政策 199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 免税法案》,规定三年 内禁止对电商课征新税、 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 2001 年国会决议延长了该 法案的时间 直到 2004 年,美国各州才 开始对电子商务实行部分征税政 策 2013 年 5 月 6 日,美国通过 了关于征收电商销售税的法案——《市场 公平法案》 ,仍然沿用对无 形商品网络交易免征关税的制度 对入境包裹关 税起征点为 200 美元, 其综合关税由关税和清关杂税构成二、欧盟欧盟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字化商品的供应商要在至少一个欧 盟国家进 行增值税登记, 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 增值税增值税 征收以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作为判定来源地, 并且对于电子商务收入 来源 于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企业,如果在欧 盟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 应在 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登记, 最终 由注册国向来源国进行税款的移交。

其 中德国对来自欧盟和非欧盟国 家的入境邮包、快件执行不同的征税标准除了 药品、武器弹药等限 制入境外, 对欧盟内部大部分包裹进入德国境内免除进 口关税 对来 自欧盟以外国家的跨境电商商品,价值在 22 欧元以下的,免 征进口 增值税;价值在 22 欧元及以上的,一律征收 19%的进口增值税商 品价值在 150 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商品价值在 150 欧元以上的, 按照商 品在海关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关税作为世界经济领域中最有力的国际组织, 欧盟在电商领域的发展 一直处 于世界领先水平 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 欧盟委员会在 1997 年 4 月发表了 《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行税收法律和原则 比开征新税和附加 税更有实际意义 1997 年 7 月, 在 20 多个国家 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 上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 的宣言一《伯恩 部长级会议宣言》该宣言主张,官 方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 制, 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互联网的商业 竞争, 扩大互联网的商业 应用 这些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发展创 建清晰与中性的 税收环境的基本政 策原则1998 年,欧盟开始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对提供网上销售和 服务的供 应商征 收营业税。

1999 年, 欧盟委员会公布网上交易的税 收准则:不开征新 税和附加税 , 努力使现行税特别是增值税更适应电 子商务的发展为此 , 欧 盟加紧对增值税的改革 2000 年 6 月,欧 盟委员会通过法案,规定对通过 互联网提供软件、音乐、 录像等数 字产品应视为提供服务而不是销售商品 , 和目前的服务行业一样征收 增 值税在增值税的管辖权方面 , 欧盟对提供数 字化服务实行在消费 地课征增值税的办法 , 也就是由作为消费者的企业在其所 在国登记、 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只有在供应商与消费者处于同一税收管辖权 下时 才一对供应商征收增值税 这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在不征增值税的国家 设 立机构以避免缴税 , 从而堵塞征管漏洞因个人无需进行增值税登记而无法实行消费地征收增值税 ,因而 只能要 求供应商进行登记和缴纳为此欧盟要求所有非欧盟国家数 字化商品的供应商 要在至少一个欧盟国家进行增值税登记 ,并就其提供给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服务缴纳增值 税其从 2003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将电商纳入增值税征收 范畴,包括网站提供、网站代管、软件下载更新以及其他内容的服务 增值税并且对于电征 收以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作为判定来源地,子商务收入来源 于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企业,如果在欧盟境内未设 立常设机 构的,应在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登记, 最终由注册国向 来源国进行税款 的移交。

2002年 8 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 效,明确规定所有销 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 3 等, 标准税率( 17.5%)、优惠税率( 5%)和零税率( 0%)根据所售商 品种类和 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德国网上所购物品的价格 已含增值税,一般 商品的普通增值税为 19%,但图书的增值税仅为7%案例:德国对进境包裹、快件的管理规定德国对邮包、快件进境物品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一)对于欧盟国家邮包、快件进境的管理规定1 . 限制进境物品种类 他国生产的药品;军民两用产品;烟花爆竹(常规邮寄禁止入境 , 可选择危险物品邮寄方式);历史文物;武器和弹药2 . 海关征税标准德国海关总署对于欧盟内部邮递包裹并没有定期处理的规定,因 此,欧盟 内部包裹进入德国境内将免除进口关税,但也有例外在某 些情况下,欧盟各 国海关将对邮件进行内部控制 海关有权力检查邮 件是否包含须被征消费税 的物品或违法的被限制、禁止进口的物品如果邮件是从个人到个人的投递方式,酒精类饮料、烟草、咖啡 或以咖啡 为基础的产品将不能私人投递, 而须被认定为商业行为且 该类商品须缴纳 消费税(葡萄酒除外),并由德国邮政运输至海关, 收货人将被通知前往海关 缴纳税费。

烟草类商品在原欧盟国家缴纳过 税款的,收货人须持相关发票向德 国海关证明但葡萄酒并不在此类 另外一类由邮购公司寄送包裹给私人 的行为,酒精类饮料、烟草、 咖啡或以咖啡为基础的产品和能源类产品须交纳 德国消费税或其他 税费后投递至买家且该税费由卖家支付二)对于非欧盟国家邮包、快件进境的管理规定1 . 限制进境物品种类 非欧盟国家生产的药品;烟花爆竹(常规邮寄禁止入境,可选择 危险物品 邮寄方式);刑具;危害青少年的著作与媒体刊物;毛坯钻 石;历史文物;作 为个人需求与馈赠礼物的食品类原则上可以入境, 但具体物品有所限制(例 如:蘑菇不超过 2 公斤;鱼子酱禁止入境; 具备药物功效的特定营养品禁止 入境假冒与盗版物品;不符合欧 盟相关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纺织品入 境须出具符合欧盟标准的相关 证明;根据动植物保护条例,由动植物制成的产 品须经海关严格检查 以确定能否入境;武器和弹药2 . 海关征税标准 若属商业行为(例如网购商品):商品价值在 22 欧元以下的,免 征进口 增值税;价值在 22 欧元及以上的,一律征收 19%的进口增值 税商品价值在150 欧元以下的,免征关税;商品价值在 150 欧元以 上的,按照商品在海关关 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关税, 且关税的税基是 商品价值附加进口增值税的总额,而不仅仅是商品价值本身。

若属私 人物品: 价值在 45 欧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物品价值超出 45 欧 元但在 700 欧元 以下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全包税率为商品价值的 17.5%;如果是来自与欧盟 缔结海关优惠协定国家,税率为 15%;某些特定物品(如烟酒类)税率更高三、日本1998 年日本公布电子商务活动基本指导方针:在税收方面强调 公平、税 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日本《特商 取引法》规定, 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但如果网店的经营是以 自己家为单位的, 那么 家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 在 这种情况下, 如果一年经营收 入不足 100 万日元, 是不足以应付家 庭开支的,就可以不用缴税据统计, 日本年收益高于 100 万日元 的店主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日本在税收方面强调公平、 税收中性及税制简化原则, 避免双重 征税 和逃税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也需要交税 日本自民 和公明执政两党已确定 2015 年度税制改革大纲,从 2015 年 10 月起通 过互联网购自海外的电子书及音乐服务等将被征收消费税 一般的做法 是消费税将被加到商品价格中去,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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