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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概论第8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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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密监督检查 第一节 检查范围、对象及其内容 第二节 检查方法、手段 第三节 违法违规问题处置第八章 保密检查工作宋 德 忠青岛市保密局副局长课程目录n 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 n 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 n 第三节 保密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 n 第四节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 一、保密检查的目的 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了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密法规的情况,提出改进与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以推动保密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服务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二、保密检查的对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和人员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 三、保密检查的内容 (一)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是:党政领导是否结合业务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是否确定有领导同志负责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是否每年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是否根据保密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管理保密工作;是否在主管或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方面做了实际工作;保密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人员是否明确职责任务并发挥了作用。

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 (二)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是否了解自已主管的业务工作方面的保密情况,在领导业务工作时是否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能否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办公设施、环境是否具备保密条件 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三)保密规章制度建设重点:是否依法确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备可操作性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 (四)保密宣传教育重点是:保密宣传教育是否有计划和有落实的措施;是否与业务工作紧密联系;是否针对不同特点的涉密人员分层次、有重点的进行;通过保密宣传教育,有关人员对保密法规的理解程度和在从事业务工作中应用的能力 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是: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保密要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处环境是否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是否有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重点是: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各个环节的管理上是否有严格的手续和保密保障;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 (七)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工作 重点是:对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外的重大活动、项目是否制定了具备可操作性的专项保密规定;是否确定有领导同志负责保密工作;是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实施专项保密规定,并负责有关宣传和对外交流方面的保密审查;有关人员对于如何处理涉及保密的事项是否达到了应知、应会 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八)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重点是: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否符合保密要求,是否制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 (九)泄密查处工作 重点是:对本机关、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查处和采取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发生泄密事件的原因是否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并采取实际措施堵塞了泄密漏洞。

第一节 保密检查的目的、对象及内容(十)保密检查工作 重点是:保密检查是否有计划和有落实的措施;对所属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保密法规、制度的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检查;对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检查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后提出的改进意见和要求,是否认真研究和采取了整改措施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 一、保密检查的方法 (一)根据检查所涉及的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检查(综合检查)和重点检查(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指对检查对象保密管理工作的情况作全面的检查 重点检查,指根据工作要求,对检查对象保密工作一个或几个方面情况进行检查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二)根据检查相隔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行的有规律的检查不定期检查,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无规律的突击性检查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三)根据检查实施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事先检查,指在相对人的某一行为开始之前实施的检查 事中检查,指在相对人的行为开始之后、结束之前实施的检查 事后检查,指在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结束后实施的检查。

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 (四)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查、互查和抽查 自查,是被检查单位依据上级制定的检查内容标准,进行自找差距、自找漏洞、自我完善、自我评价的过程 互查,是单位之间互检、互帮,共同切磋,提高保密工作质量的过程 抽查,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领导机关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为了摸清底数,所进行的抽样调查;另一种是领导机关为了验证某项工作的真伪而进行的复查 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自查、互查、抽查会同时使用 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五)根据检查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检查和技术检查 普通检查,指对有关工作情况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 技术检查,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会议)、项目的保密措施的可靠性进行的保密技术检查、检测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二、保密检查的实施 (一)保密检查由各级保密局、保密工作机构或会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实施,要有领导同志负责。

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二)保密检查前,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要认真研究确定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检查人员要熟悉有关保密法规、制度,了解被检查单位的保密范围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三)保密检查中,检查人员应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看有关文字材料,深入到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业务部门,接触不同层次的人员,实地了解情况 在保密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危及国家秘密安全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被检查单位的主管领导提出立即采取应急的整改措施的要求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 (四)保密检查后,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要认真研究,对被检查单位的保密工作做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结论,并可采取评分的办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向被检查单位正式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写出报告 第二节 保密检查的方法及实施(五)对认真接受保密检查和保密检查中发现的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保密局、保密工作机构和机关、单位应视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保密检查发现的泄密隐患、薄弱环节不予重视,不积极采取解决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批评,并视情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 保密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限期整改 发现机关、单位保密制度建设不完善,涉密人员、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不严格,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可能使国家秘密接触、知悉范围扩大或者失去控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查第三节 保密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二、责令停止使用 发现机关、单位处理涉密信息的设施、设备、场所不符合国家保密标准,技术防护没有达到保密要求,存在明显的泄密隐患和漏洞,继续使用将导致国家秘密失控或者泄露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予以封存,需要技术核查取证的,可以暂予扣留第三节 保密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三、建议处分并调离 发现机关、单位有关涉密人员有《保密法》第4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对情节严重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还应当建议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三节 保密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 四、督促、指导查处工作 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听取案件查处情况汇报,组织进行密级鉴定和危害评估,督促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指导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对重大泄密案件,或者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泄密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关、单位共同调查处理 第三节 保密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涉嫌构成《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移送国家安全机关;涉嫌构成《刑法》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构成《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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