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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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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论文-论汉代廷尉制度一、廷尉官名的由来 廷尉主管刑狱,是汉代最高的司法官 ,为九卿之一《 宋书· 百官志》载:" 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秦为廷尉"《汉书·百官公卿表 》:" 廷尉,秦官, 掌刑辟"颜师古注云:" 应劭曰:听讼必质诸朝廷,与众共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师古曰: 廷,平也治狱贵平 ,故以为号"廷,主要是公平的含义 《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韦昭《辨释名》曰:"廷尉、县尉皆古尉也 ,以尉尉人也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尉, 本是军事将领的官职名,廷尉作为司法官, 不仅掌管普通案件,还可审理军队案件 秦以前,司法官曾被称为司寇 ,战国时以"理" 为狱官之名秦国在统一中国以前,已在朝廷设置廷尉,作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员这时廷尉的主要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称之为"诏狱",同时也有权处理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汉承秦制", 廷尉这一官职由秦开始设置,汉代承袭而来汉代的司法官体系,由皇帝直接管辖 ,最高的司法官仍为廷尉景帝六年曾更名大理 ,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时曾改名作士东汉光武以后复为廷尉, 建安中又改为大理虽名称改变数次,但执掌始终未变。

二、廷尉的执掌与机构设置 廷尉掌管刑狱,既管刑事审判 ,又管理监狱汉所谓"召至廷尉",即为入狱因此,廷尉不仅是机构名称和官名,也是中央监狱名 ,如:"间步至廷尉中, 候伺咸事"廷尉所辖监狱也称" 廷尉诏狱"《 后汉书 ·百官志》:" 廷尉, 卿一人,中二百石本注曰: 掌平狱,奏当所应, 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 ,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 ,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即西汉武帝以后,有中都官狱二十六所 ,而东汉仅有廷尉和洛阳诏狱 "迁廷尉 ,职典决疑,当谳平天下狱" 廷尉主要的职责就是审理疑难案件,以使天下的监狱中没有冤案为己任 西汉廷尉的属官,据《汉书 ·百官公卿表》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 下面简要看各属官的职责 (一) 廷尉正 《汉书·广川王传》:"天子谴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汉书·黄霸传》:" 闻霸持法平,诏以为廷尉正 ,数决疑狱,庭中称平"(师古注曰:此廷中谓廷尉之中宋祁曰:庭当作廷) 廷尉可以参加杂治诏狱,可以单独决疑狱, 可见,其地位仅次于廷尉 (二) 左右监 廷尉监分左右监,即廷尉左监和廷尉右监。

如 《汉书·丙吉传》:"以故廷尉监征" 《汉书·息夫躬传》:"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洛阳诏狱"《汉书·淮南王安传》:"上遣廷尉监与淮南中尉逮捕太子" 廷尉监的禄秩和廷尉正的相同,但是地位却略低于廷尉正与廷尉正一同派遣的是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而与廷尉监一同执行逮捕任务的是中尉和侍御史, 中尉和侍御史要低于长史和御史中丞,而且,廷尉监的职务是逮捕,廷尉正的职务是杂治诏狱和决疑狱因此,可以得出监的职位低于正 (三) 左右平 廷尉平简称廷平,又分左右 《汉书·刑法志》:"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 ,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 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 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 ,季秋后请谳"(鞠狱,注引如淳曰:"以囚辞决狱事为鞠,谓疑狱也"宣帝地节三年设置廷尉平四人, 主要是取代原来的廷史 ,进行"鞠狱" 的具体判案工作,并增强对司法的控制《后汉书·百官志 》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 除以上三种属官外,还有各种掾史如张汤就经常 "引正监掾史贤者 "《汉书·朱博传》:"徙为山阳太守,病免官复征为光禄大夫 ,迁廷尉,职典决疑, 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于武吏 ,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君覆意之'正监以为博苟强,意未必能然, 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 ,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 ,材过人也每迁徙易官 ,所到辄出奇谲如此,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 掾史被称为典法掾史《汉书·兒宽传》:"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 《汉书· 路温舒传》:"廷尉光以 (路温舒)治诏狱, 请温舒署奏曹掾,守廷尉史 " 掾史有奏谳掾、奏曹掾等,都有决狱判案的职责 除此外,还有一些属官,如:《汉书·兒宽传》注引臣瓒曰:" 〈汉注〉卒史,秩百石"师古曰:" 从史者,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既有卒史, 又有从史 东汉改变了西汉的属官,《后汉书·百官志》云:"正、左监各一人左平一人 ,六百石"注云:前汉有座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

可见,只是人数发生变化,职责官阶都未变 三、廷尉的审判程序 廷尉掌管刑狱,主要是审判活动杜周为廷尉 "客有让周曰 :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 "决狱 ",表示审判案件首先 ,廷尉直接审理三公九卿、地方太守和诸侯相及刺史等官的案件而对于三公九卿还会用杂治的方法 廷尉解决下级机关的疑难案件,接受奏谳则是司法的上级机关, 《汉书· 刑法志》记载: "高祖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 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 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 ,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 ,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汉书·朱博传》:"博迁廷尉,典决疑当谳, 平天下狱"《后汉书·百官志》:"凡郡国谳疑狱,皆处当以报" 汉代的审判是有一定法律程序可循的如果地方官无法解决案件就报廷尉,廷尉还不能决断就报皇帝裁决"决疑当谳 "就是指有疑难案件就上谳的判案程序疑难一般主要是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从上报的内容来看,还要附上" 当比律令 ",以有助于上级机关的决断看来,在汉代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审级设立的原因之一 ,从一个侧面反映汉代审判程序的设置状况 ,也标志着当时的法律发展程度。

官吏必须要"当比律令" 作为依据 ,才能出入人罪尽管由于官员或皇帝的品行和水平良莠不齐,也表现出法律程序发展的水平 "光武时 ,有疑狱见廷尉曹史张禹,所问辄对, 处当详理,御史册免廷尉, 以禹代之虽越次而授,亦足以厉其臣节" "傅贤为廷尉,每冬至断狱迟回,流涕又, 盛吉为廷尉,每冬至节, 罪囚当斩,夜坐省狱,其妻执烛,吉持丹笔,夫妻相向垂泪" 每年冬至节气之时,廷尉都要集中处理一批案件而遇有重大案件, 皇帝还会指派其他官员与廷尉一起会审,称为"杂治" 如东平王云狱, 由廷尉梁相和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丞相王嘉狱,由将军以下与五二千石杂治等 四、廷尉的作用机制   《汉书·兒宽传》:"宽为人温良,有廉知(智)自将,善属文,然懦于武,口弗能发明也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 ,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 之北地视畜数年还至府,上畜簿,会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 掾史莫知所为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为奏奏成,读之皆服,以白廷尉汤汤大惊,召宽与语, 乃奇其材,以为掾上宽所作奏, 即时得可异日,汤见上问曰:'前奏非俗吏所及,谁为之者?'汤言兒宽上曰 :'吾固闻之久矣。

' 汤由是乡(向)学,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 ,甚重之" 《汉书·张汤传》:"是时,上方乡(向)文学,汤决大狱, 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 扬主之明,奏事即谴,汤摧谢,乡(向)上意所便,必引正监椽史贤者, 曰:"固为臣议,如上责臣; 臣弗用,愚抵此"罪常释间即奏事,上善之,曰:" 臣非知为此奏,乃监、掾、史某所为" 其欲荐吏,扬人之善解人之过如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 即上意所欲释 ,予监吏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赢弱,时口言"虽文致法, 上裁察"于是往往释汤所言汤至于大吏 ,内行修,交通宾客饮食,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 ,调护之尤厚其造请诸公 ,不避寒暑是以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 ,依于文学之士丞相弘数称其美 " 由上可知,汉代中央有三公九卿 ,地方有太守、诸侯相以及刺史等官 ,都可以实施司法职能因此,虽然廷尉作为专门的司法官享有一定的权力 ,审判案件还是受到一起杂治的官员的牵制 ,而且各种司法官都可以单独审理案件而不受廷尉监督,没有监察, 分散了司法权力,降低了司法权威。

而皇帝还可以裁决重大案件并改变一些案件的判决,更降低了廷尉作为专门司法官的权威总之,廷尉虽然作为独立的司法官员存在 ,却不具有司法官员理应享有的权威 ;虽然能够审理很多案件,却没有最终的判决权;虽然可以审理专门的案件,却受到各方面的牵掣这样的司法官,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却没有任何可以依赖的制度保护 ,他们唯一需要负责的人仍是皇帝 因此,这时候的司法官虽然和普通官员的职能已经有所分离, 但仍然是官员间相互依赖的官制的一部分,离独立的司法审判还有很长的距离而后来的刑部和大理寺就是由廷尉发展而来的中央司法机构可以说,秦汉所确立的廷尉司法官制度 ,使司法独立和专业成为可能,也是我国古代司法官制度的重心所在 参考文献: [1]管子·小匡篇 .有" 弦子章为理".注云:" 狱官也"《礼记·月令篇》:"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 [2]汉书·朱博传 . [3]汉书·文帝纪 . [4]汉书·朱博传 . [5]汉书·张汤传 . [6]史记·杜周列传 . [7]通典·卷二十五注引 (汉官仪). [8]通典·卷二十五注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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