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关于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 [2000]262 号)物业管理小区固定车位存车收费执行《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固定 车位存车收费标准》 ,经存车业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小区甬路固定车位存车收费标 准,按 3 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小区固定车位是指小区内物业产权人 或使用人,在指定位置连续存放同一辆车1 月以上的车位 物业管理小区非固定 车位临时存放机动车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存车收费标准的函复》 执行; 包月存放摩托车等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各类包月存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执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小区车位费须使用专用票据各物业管理企业 对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开展机动车存车业务,需按本市有关规定归口市公安局所 属天津市存车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办理存车收费手续时, 须持区 ( 县) 存车业 管委会颁发的《行业管理合格证》 到所在区 ( 县) 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存车业务的商品住宅小区,应按程序补办《收费许可证》手续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固定车位收费标准1) 具备照明、喷淋、磁卡管理等设施,停车较完善的大型停车场( 库/ 楼) : 排气量在 3.0 升及以下的 300 元/ 月车位, 排气量在 3.0 升以上的 500 元/ 月车位。
2) 具备 3 级停车场设施条件,并有简易遮盖、照明设施的停车场: 排气量在 3.0 升及以下的 150 元/ 月车位, 排气量在 3.0 升以上的 240 元/ 月车位 3) 无任何遮盖设施,含柏油、水泥、花砖、锁砖、草皮砖等地面的露天停车场: 排气量在 3.0 升及以下的 60 元/ 月车位, 排气量在 3.0 升以上的 120 元/ 月车位根据《天津市存车业管理办法》 和天津市物价局 《关于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 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凡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收取机动车费用, 必须持有经本市存车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行业管理合格证》 及物价局核发的 《收费许可证》, 未领取行业管理合格证及 《收费许可证》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 不得向业主收取停放机动车费用,业主有权拒交 住宅物业管理小区不准超标收 费、超范围或异地经营,不得扰民《行业管理合格证》及收费项目表须悬挂在 物业小区办公室明显部位,以便业主监督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 津价房地 [2000]665 号)一级是具备照明、喷淋、磁卡管理等设施,停车较完善的大型停车场(库/ 楼): 排气量小于等于 1.8 升 300 元/ 月/ 车位, 大于 1.8 升小于等于 3.0 升 400 元/ 月/ 车位,大于 3.0 升 500 元/ 月/ 车位。
二级是有简易遮盖、照明或安装道闸设施的停车场: 排气量小于等于 1.8 升 120 元/ 月/ 车位, 大于 1.8 升小于等于 3.0 升 160 元/ 月/ 车位, 大于 3.0 升 200 元/ 月/ 车位三级是指无任何遮盖设施,含柏油、水泥、花砖、锁砖、草皮砖等地面的露天停 车场:排气量小于等于1.8 升 60 元/ 月/ 车位, 大于 1.8 升小于等于 3.0 升 90/ 月/ 车位, 大于 3.0 升 120 元/ 月/ 车位天津:市物价局公布停车场收费标准作者:郭晓莹文章来源:新报点击数: 722 更新时间: 2005-12-8 机动车收费分三类新报讯【记者郭晓莹】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停车业秩序,针对部分停车场存在乱收费问题和扰民现象,昨天市物价局公布了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存车收费标准,并于即日起,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开展全市停车场收费暨清理整顿专项治理工作物价部门提醒您,如果您遇到不按收费标准收费的存车行为,您可以拨打12358 进行举报投诉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未经审批私自设立停车场,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的;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或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停车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在明显部位佩戴统一制作的上岗证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和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各类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如有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将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此次专项治理分为自查自纠、检查抽查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物价部门将充分发挥“12358”举报和停车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的举报案件对屡查屡犯、问题严重的停车经营单位除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从业资格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天津市存车收费标准见下表)附注:1、自行车存车处按不同情况和条件划分为三种类别:即一般区域存车处;定点存车处(地下存车、班车站点存车和消夏晚会存车);特殊定点存车处(通宵晚会、歌舞厅和卡拉Ok厅门前存车)公安局存车管理部门统一按不同类别设置不同存车处标志牌2、白天: 6:00 — 22:00 (含 22:00);夜间: 22:00后— 6:00 ;昼夜:午12:00 —次日午 12:00 3、物业管理小区非固定车位临时存放机动车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存车收费标准的函复》(津价费字[1996] 第 103 号)执行;包月存放摩托车等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各类包月存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津价费[1999]579 号)执行关于非机动车临时存车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价费〔2007〕186号南开区物价局:你局《关于非机动车临时存车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南物发 [2007]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出台的规定,为了保持我市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严格控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价格和收费项目出台,在近一段时期内不宜调整非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请你局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综[2007]175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