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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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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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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须注意哪些事项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7-02 11:30:18 免费法律咨询 现实中, 由于政府的强制拆迁令, 使一切平等的补偿安置的谈判和缔约被扭曲, 事实上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契约自由法律咨询:南京市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须注意哪些事项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个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对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以下简称《拆迁协议》) 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已明确记载的,并且以实名制作了《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 的拆迁补偿受益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时,也可以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拆迁补偿受益人系指---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以及直系亲属.(二)上述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减免契税的依据以《存款证实书》中记载的资金总额为准,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以及搬家奖励费.凡房屋拆迁中, 未在《存款证实书》中记载的拆迁补偿, 补助等金额,一律不予减免契税.  房屋拆迁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其重新获得房屋时的减免契税依据,以《拆迁协议》中记载的补偿,补助等资金总额为准.若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款相抵后仍有剩余的,其结余部分的拆迁补偿资金, 仍应以《存款证实书》的形式记载, 以作为再购房减免契税的凭证.(三)房屋拆迁中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及拆迁补偿收益人,在使用拆迁补偿资金购房或以产权调换形式重新获得房屋的,如果该房屋为普通住宅,则超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部分的购房款也可经本人申请,由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后,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四)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以及拆迁补偿受益人,在《拆迁协议》签订之日前一年内已购买房屋的,如果已办理了完税手续的,也可按上述规定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五)上述当事人如暂时不购买房屋 ,而需将《存款证实书》内资金取出它用的,须在《存款证实书》内留有余额(如一元钱),以保存《存款证实书》原件,作为日后再购房减免契税的原始凭证.(六)申报减免契税的时间为 :房产登记部门核准产权登记之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七)申报减免契税所需资料如下 :(1)购存量房者,需带《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如卖方是单位的,另需带购房发票或正式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商品房者,需带《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 1,2,4,32 页), 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交易部门开具的 "契税联系单";(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原件及复印件;(5) 如属于继承,析产的需提供继承或析产公证书原件, 复印件;(6) 属于" 低保户"者应提供《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相关法律知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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