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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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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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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 — 85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和管理, 实现安全生产, 提高 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1 基本定义1.1 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 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称特种作 业1.2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2 特种作业范围2.1 电工作业;2.2 锅炉司炉;2.3 压力容器操作;2.4 起重机械作业;2.5 爆破作业;2.6 金属焊接 (气割 )作业;2.7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 机动车辆驾驶;2.9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 年龄不 得低于二十周岁3.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4 培训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4.2 培训方法:4.2.1 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 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 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 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面 定4.4 专业(技工) 学校的毕业生, 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 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5 考核和发证5.l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 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 者,方准独立作业5.2 考核的内容, 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 定确5.3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 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5.4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5.4.1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 (气割) 、建筑 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 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 的单位考核发证5.4.2 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5.4.3 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5. 4. 4 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5.4.5 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 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 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5. 4. 7 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5.4.8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来主管部门指定单位 考核发证5.5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6 复审6.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6.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6.3 复审内容:6.3.1 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6.3.2 进行体格检查6.3.3 对事故责任者检查6.4 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6.5 复审不合格者, 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 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6.6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 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6.7 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 (单位) 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7 工作变迁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移地工作时, 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 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 奖惩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和有关规定, 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奖励和 处罚8.1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 并 记入操作证8.2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 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 根据违章或事 敌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 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 )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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