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建筑消防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 承包方(乙方) : 甲方将 消防安装工程交由乙方负责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该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 消防水喷淋、消火栓供水系统(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内容为准). 第二条 工程范围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图纸, 依据消防工程验收有关规范,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在没有经甲方和设计方同意修改前,乙方无权修改和变更设计 乙方施工必须达到本工程消防各系统功能的设计要求. 第三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使用的产品或材料与预算书相符,并符合规范要求及设计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各系统主要设备相关的产品合格证 第四条 工程造价 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圆整(¥ 元 )(含税金,不含检测费用) 材料单价按照《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平均价计取 2 第五条 工程期限 工期:乙方须在 个日历天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和范围并通过甲方的初验,在施工过程中若甲方要求施工变更,则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 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达到合格标准.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乙方进场施工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工程预算总造价预付 40%给乙方作备料款工程完成,经核实工程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已完成工程量的 90%在本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且乙方将竣工图等相关资料送交甲方后,甲乙双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其余款一次性拨付给乙方(须扣除结算总造价的 2%作为工程质量保质金, 保修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结清质保金给乙方,质保金不计息) 结算付款前,乙方须按总价先提供发票 第八条 验收 乙方完工后,甲方应在 30 天内向市消防支队申请验收,乙方保证能通过消防部门的一次性验收, 并将竣工图及资料交齐甲方后方可进行结算.如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须返工至通过验收合格为止, 各种费用自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工程结算 1、 本工程套用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单位估价表》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取费按 类计取 2、 如工程项目有增减或设计更改的内容, 按实际发生的项与量进行增减 第十条 双方责任 3 一、 甲方: 1、 提供该工程图纸四份,消防审核意见书一份(复印件); 2、 提供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 提供临时材料房一间; 4、 协调乙方与其他交叉施工单位的关系. 二、 乙方: 1、 根据甲方提供的(经消防监督审定)图纸进行会审.会审后方可组织施工; 2、 严格按照国家消防系统有关规范、技术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提供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二套给甲方, 提供全套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及为甲方免费培训两名操作人员. 3、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对相邻的工程设施及管线进行保护,如有损害须负责赔偿. 4、 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因施工需要须对绿化或其他设施造成破坏的,必须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进行,并在施工完毕后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 乙方按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 施工操作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 保证施工完成后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合格。
第十一条 产品要求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施工,所使用的产品必须为合格产品(须有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 ,如发现产品有质量、规格、型号、尺寸不符的立即退货, 4 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或伪劣产品的,乙方每违反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次的违约金.已施工部分,乙方须无条件返工,费用自理, 造成逾期交付的, 乙方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保修责任 工程验收合格后,从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 12 个月,在保修期内,如使用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或使用方通知乙方(或书面通知)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如乙方不派人来维修,甲方或使用方将另行组织维修,费用从保质金中扣除,保质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仍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甲方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不按时完成工程,超工期的,每超工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防部门一次性验收不合格 的,应返工直至达到要求,造成超工期的,按本条第(2)项支付双倍的违约金。
造成复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二次检测费).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至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之前,乙方自行保管好材料、设备等,并加强施工安全的管理,如出现施工的安全事故及材料损失,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其他: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5 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帐 号: 帐 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