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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摩擦材料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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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摩擦材料产.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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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08-003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二)(摩擦材料产品部分)2023年1月19日公布 2023年3月1日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24.1 申请和受理 24.2 公司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规定 55.1 公司生产摩擦材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公司生产摩擦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5.3 摩擦材料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115.4摩擦材料产品型式检查项目 135.5 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55.6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156 证书和标志 276.1 证书 276.2 标志 2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88 监督检查 299 收费 29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011 附则 30附件1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31附件2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34附件3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44附件4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5附件5检查报告 46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重要内容对比表 50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摩擦材料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摩擦材料产品划分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见表1)表1 摩擦材料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1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用盘式制动器衬片4类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3类、2类、1类2汽车用离合器面片缠绕型汽车用离合器面片2类非缠绕型汽车用离合器面片1类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盘式制动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鼓式制动蹄4工(农)业机械用摩擦材料工(农)业机械用制动带ZD3、ZD2、ZD1工(农)业机械用制动片ZP3、ZP2、ZP1工(农)业机械用离合器片LP3、LP25石油钻机用刹车块编织型石油钻机用刹车块模压型石油钻机用刹车块6烧结金属摩擦材料烧结铁基干式摩擦材料烧结铜基干式摩擦材料烧结铜基湿式摩擦材料7湿式(非金属类)摩擦材料湿式纸基摩擦材料湿式非金属基摩擦材料注:同一产品品种内,规格型号从高等级至低等级排序,高等级产品覆盖低等级产品如: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3类可覆盖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2类和1类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摩擦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摩擦材料产品。

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摩擦材料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摩擦材料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摩擦材料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摩擦材料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擦材料及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陕西省咸阳市滨河路5号邮政编码:712023电 话: 33313596 传 真: 33313596 电子信箱: 网 址:.net联 系 人:雷建斌 尚兴春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摩擦材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1中的产品品种填写公司申报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中的“规格型号”填写公司申报的最高等级(牌号)(用括号写在产品品种后面)例如:公司生产3类、2类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则申请书“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3类),生产许可证检查只检查3类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规定批量分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公司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测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公司存在的问题,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6.1)抽封样品,填写《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6.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查的,由公司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行现场检查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公司、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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