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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数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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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数人的共同侵权数人的共同侵权责任责任 重点问题 l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主要类型 l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l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一节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概述一、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一)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为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 2、特征 (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即责任主体为复数 (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数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 (二)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可以作以下分类: (1)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 (3)在数个责任主体中,部分责任主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责任主体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 二、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一) 连带的侵权责任的概念 〖例〗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此例中: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对自己赔偿100万元;②丁有权请求甲对自己赔偿10万元,同时请求乙赔偿90万元;③甲、乙、丙内部还是有责任份额的划分的,某人对丁承担的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就超出的部分,有权按照内部的份额追偿 •〖例〗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双方约定,如果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甲只承担10%的责任汽车交付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丙造成损失30万元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判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此例中:①甲、乙有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但是该约定不具有对抗丙的效力,丙依然有权请求甲对自己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②甲对丙赔偿30万元后,有权向乙追偿27万元(90%的责任) • 〖例〗甲驾驶汽车闯红灯,与此同时,乙也驾驶汽车闯红灯,甲、乙驾驶的汽车同时撞伤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致丙重伤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11条的规定认定,甲、乙虽然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其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判决甲、乙对丙承担连带责任此例中:①甲、乙对丙负连带责任②甲、乙可以协商内部的份额③甲、乙未约定内部份额的,依照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或者过错程度确定。

④不能查明各自原因力大小或者过错程度的,确定内部份额均等(各占50%) (二) 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后的内部追偿 (注意书上的三个原则) (三) 连带的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的侵权责任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1)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2)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侵权责任法第9条,帮助、教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除外); (3)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侵权责任法第10条);(4)原因叠加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侵权责任法第11条);(5)法律直接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的情况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 1、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共同侵权 2、专利共同侵权 3、证券法上公司董事的共同侵权责任 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定共同侵权责任 5、《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 补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不真正连带责任 •1. 概念•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2.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  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效力):• ①对外关系上的连带: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赔偿权利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有权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者一部给付• ②对内关系上的“不真正连带”:对内只有一个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换言之,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没有内部的责任分担,只有一个人承担100%的最终责任• ③清偿不能的风险由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程序负担也由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 •〖例〗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物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造成财产损失50万元此例中:①《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甲、乙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患者丙既可以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甲、乙都有义务赔偿50万元的损失②如果乙医院对丙承担了50万元的责任,乙有权向甲追偿50万元,因为药品的缺陷是甲造成了,乙对缺陷的形成没有过错,乙不应承担最终责任③如果甲对丙承担了50万元的赔偿责任,由于甲是最终责任承担者,甲无权对丙追偿 •〖例〗甲饲养一条狗,且用铁链拴在自家后院,乙偷偷解开铁链并用烧红的铁丝烫狗,狗追咬乙,乙躲闪后,狗将屋前的行人丙咬伤。

此例中:①甲饲养动物,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现在这一危险实现,导致丙人身损害;乙因过错导致甲饲养的动物致丙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甲、乙因为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丙的人身损害负不真正连带责任②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乙对丙的责任也消灭,但由于乙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甲有权对乙全额追偿;③乙对丙承担责任后,甲对丙的责任消灭,但由于乙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乙无权对甲追偿 •3.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  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 • 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  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三、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一)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的概念•按份责任的特点(效力):•①责任总额由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比例分担;•②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则无权请求其对自己清偿;•③按份责任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二)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之份额确定 过错大小;原因力 •〖例〗甲、乙、丙三个企业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其中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此例中:①丁最多只能请求甲清偿50万元,乙清偿30万元,丙清偿20万元;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③甲对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   •〖真题1999-2-12〗(单选)一天夜晚,甲客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数人中部分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 u(一)补充的侵权责任的概念u补充责任,指数个责任人对同一赔偿权利人负同一赔偿义务,但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数额请求赔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u(二)补充的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2. 补充责任的特点:•  补充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变种。

补充责任人只是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消极条件,直接侵害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因此,对内,补充责任人不承担最终责任,承担了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②补充责任人享有顺位利益,且顺序法定补充责任人虽然也应承担责任,但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下落不明时,补充责任人才应当承担责任 • ③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包括三个方面:• (a)责任构成上的从属性无直接责任,则无补充责任• (b)责任范围上的从属性补充责任小于或者等于直接责任• (c)存在上的从属性如果直接责任因为清偿而消灭,则补充责任消灭• ④在补充责任中,清偿不能的风险由补充责任人承担;程序负担则由赔偿权利人和补充责任人共同负担• ⑤在《侵权责任法》上,补充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且都是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九〗A在招收工人B时,没有按照用人单位C的要求选择具有合格电工资格的工人,A在与B签订劳动合同后,将B派遣至C工厂工作,B在工作中因为欠缺电工知识,给D造成重大损失此例中: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B在劳务派遣中给D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C承担替代责任②A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在C无力承担时,由A承担补充责任。

③A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否向C追偿?我国学者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但通说认为可以全额追偿 •〖例〗甲在乙旅馆住宿时,被丙杀害,乙旅馆的保安玩忽职守,丝毫未尽保安职责此例中: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甲的近亲属只能首先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享有顺位利益;②如果丙无力赔偿(包括下落不明),具有过错的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③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剩多少补充赔偿多少,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损害赔偿总额为100万元,丙赔偿了10万元,此时法院应根据乙的过错程度决定补充责任的大小,乙的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判决乙承担90万元的补充责任,如果乙仅具有轻微过失,则可以判决乙承担20万元的补充责任④乙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全额向丙追偿这是大陆的通说观点 • 3.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  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  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Ø(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Ø(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Ø(一)主体的复数性 Ø (二)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Ø (三)结果的统一性 • 补充:•1.共同故意侵权•  (1)概念•  共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 〖例〗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 (2)共同故意侵权的重要特点•  共同故意侵权危害性较大,因而与共同过失侵权具有不同的特点,应予特别关注:•  ①共同故意,即意思联络,指二个以上的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共同追求损害的结果、相互意识到对方行为的存在,且协力促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此项故意系针对各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部分,无须及于其法律效果•  〖例二〗甲、乙共谋烧毁丙的房屋,虽不知屋中有人,仍须就该人的伤害或死亡负责,盖此乃纵火客观上可归责的结果 •②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 ③在共同故意侵权中,即使各个加害人的分担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共同加害人须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例〗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 ④共同加害人之一的行为逾越共同计划的,对于超出的损害部分,其他共同加害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例五〗甲、乙、丙共谋绑架丁女,勒索钱财甲乘乙、丙不在,对丁女施暴此例中:甲对丁女施暴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指涉的范围,乙、丙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 ⑤共谋人反悔未到现场,或者声明不愿参加实施加害行为,仍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  〖例六〗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侵权 •  共同过失,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同或者相似内容的过失即在共同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因疏忽或者懈怠而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并由此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在共同的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人们相互间协作、联系和影响的机会日益增加,共同行为就会产生出共同的注意义务,对共同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即为共同过失 •〖例〗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此例中:甲、乙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例〗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则“甲医院”和“乙医院”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Ø(一)“共同正犯” Ø(二)教唆者、帮助者 Ø(三)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四、受害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与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请求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 “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是指2 2人或者人或者2 2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人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侵权责任法第1010条条)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二、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 Ø(一)数人同时或者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一)数人同时或者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Ø(二)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二)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 Ø(三)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三)加害人的不可确定性Ø(四)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四)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 • 1.共同危险行为的特点•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 在理解上应注意的是:①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即每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危及他人财产或者侵害他人人身的现实可能性;②数人的行为具有时空上的同一性;③共同危险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例如:甲、乙、丙持同一型号的步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三人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现,同时开枪射击,结果一颗子弹击中上山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 (2)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 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即便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由于共同的故意的存在,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而应认定为“共同故意侵权”,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例如: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中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数块,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致丁重伤由于甲、乙、丙事前通谋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尽管只有一人属于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加害行为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任何一个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免除责任 •(3)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但不能判明• 其含义是:①真正的加害人仅为实施危险行为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而非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都导致了实际的损害后果;②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③加害人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 例如: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用石子玩打水漂游戏,比谁打得更远正好有一个小孩丁在河对岸玩耍,被打过来的一块石子击伤眼睛丁的损害事实上是由甲、乙、丙中某一个人扔出的石子造成的,如果不能确定究竟是由谁造成的,则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相反,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例如,某夜,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就不能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

•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1)共同危险行为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免责事由共同危险行为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法律推定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该推定属于“可反驳的推定”,某一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条件三、部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条件•既然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就存在是否允许部分既然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就存在是否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的问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的问题理论界对此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理论界对此有肯定说和否定说Ø肯定说肯定说Ø否定说否定说 复习和练习关键术语关键术语 •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意思上的联络 行为关联 共同正犯 教唆者 帮助者 团伙的集合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连带的侵权责任 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 Ø1、简述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分类Ø2、试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Ø3、比较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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