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征地 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征用集体 所有土地的青苗、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 附着物,下同)补偿第三条凡青苗、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给个人, 属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 济组织,属国家投入部门的补偿交区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的再投入第四条凡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公共、公益事业建筑、 个人建筑物应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补偿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从市或区国土局《征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凡抢栽抢种的树、竹、果树、花卉及抢建的建(构) 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五条各类补偿费除属于个人的应付给个人以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第二章青苗、农房补偿类别及标准第六条青苗补偿1. 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地)1300-1500 元—亩2. 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 元/亩。
第七条拆除农房不需易地还建的按下列标准补偿:1. 砖墙预制盖 90 元/平方米2. 砖、片石墙瓦盖① 木檩 80 元/平方米② 木竹檩 75 元/平方米③ 竹檩 70 元/平方米3. 土墙①木檩 75 元/平方米② 木竹檩 70 元/平方米③ 竹檩 65 元/平方米4. 砖、片石、土墙、玻纤瓦(或石棉瓦):① 木檩 60 元/平方米② 木竹檩 55 元/平方米③ 竹檩 50 元/平方米5. 砖、片石墙、土墙油毡盖 35 元/平方米上列各类正房的要求:① 四壁完整,檐高 2 米以上(含 2 米),借墙偏房按同类房补偿标准降低 5 元/平方米进行补 偿② 划分住房类别时,以主体结构为准,女口:三面砖墙、一面土墙,算砖预结构③ 多层房屋,顶层是木架,瓦屋面的算砖 木结构,其余各层是预制板的,算砖预结构④ 木板楼层是指正规形成的楼层,企口楼 板,一般临时搭建的楼板或木板(包括未钉好的 楼板)不能作楼层计算⑤ 楼层补偿:檐高 2 米以上(含 2 米),按同类房屋标准计算,檐高 1.5 米以上(含 1.5 米)至 2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下降 50%;檐高 低于1 米的不予补偿⑥ 阳台、室外楼梯(包括悬空梯)按实际面 积折半计算,阴台安实际面积 75%计算,按同灯 房屋补偿。
房顶女儿墙不单独计算补偿6. 简易房屋(指猪圈、柴屋和其它用房)① 砖墙、条石木檩瓦盖 30 元/平方米② 土墙、片石墙木檩瓦盖 25 兀/平方米③ 土墙、砖墙、条厂墙、玻纤瓦、石棉瓦 20 元/平方米④ 土墙、砖墙、油毡盖 15 元/平方米⑤ 无墙瓦盖、油毡盖 5 兀/平方米⑥ 室外有盖的过道参照无墙瓦盖计算补偿农户住宅内的一切设施(如灶台、水缸、花 台、洗衣槽、石桌、石凳)一律不于补偿⑦ 室内闭路电视费,赁安装部门安装发票 予以补偿⑧ 室内、天然气移装费,赁安装部门 移装发票予以补偿⑨ 室内装修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普通水磨石地面 8 元/平方米彩色水磨石地面 14 元/平方米地面砖地面 26 元/平方米墙面喷沙(新釉砂、多彩高级涂料)6 元/平方米墙面贴普通墙纸 2 元/平方米屋面吊顶 15 元/平方米石膏板天棚 5 元/平方米第八条拆除农房需要易地还建的,除按前条标准补偿外,按住户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每人补助2500元第九条零星征地因建设需要住户提前拆除旧房的,付 给提前拆除旧房奖励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实施标 准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征地撤社“转户居民”住宅 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第五章第 22 条、第 24 条执行。
第三章构筑物补偿类别及标准第十条鱼塘补偿四面石坎 2800 元/亩三面石坎 2300 元/亩二面石坎 1800 元/亩一面石坎 1300 元/亩三合灰坎 1100 元/亩土坎 900 元/亩鱼塘面积一律以塘坎内丈量,一般囤水田、养 鱼田坎作了加固或提高的,不作为正规鱼塘,其补 偿标准为 200400 元第十一条地坝补偿1. 带堡坎平整的土地坝 2.00 元/平方米2. 三合土地坝、石板地坝 5.00 元/平方米3. 水泥地坝 10.00 元/平方米4. 非正规形成的零星小块地坝及天然石坝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二条堡坎、围墙补偿1. 条石灰缝堡坎、围墙 20 元/平方米2. 条石干码堡坎、围墙 15 元/平方米3. 片石灰缝、砖围墙、土围墙 10 元/平方米第十三条水井补偿1. 正规成形石砌井 120 元/平方米2. 简易水井 15 元/平方米第十四条沼气池、烘坑补偿1. 硬打石坑、条石框坑 20 元/平方米2. 三合灰坑,水泥坑 15 元/平方米3. 土坑 3 元/平方米4. 沼气池 30 元/平方米第十五条乡间道路补偿1. 间易路面(单车道)80 元/米2. 简易路面(双车道)120 元/米3. 泥结碎石路面(单车道)100 元/米4. 泥结碎石路面(双车道)150 元/米5. 水泥混凝土路面(单车道)150 元/米6. 水泥混凝土路面(双车道)200 元/米 第十六条电杆、电线补偿。
1.7 米水泥方电杆 50 元/根2.9 米以上水泥圆电杆 180 元/根3.室外输电线(不分规格)1 元/米4. 室内照明线不予补偿第十七条水渠补偿1. 条石水渠 20 元/米2. 片石水渠 15 元/米3. 土坎水渠 3 元/米第十八条征用农机水机设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 价格重置原则予以补偿第十九条钢架塑料大棚补偿1. 钢架塑料大棚 25003500 元/亩2. 棚内青苗 15002500 元/亩第二十条坟墓补助迁移坟墓 30 元/个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领取补偿,逾期作无坟主处理第二十一条石板路补偿石板路 20 元/米第四章其他附着物补偿类别及标准第二十二条树木补偿1. 大树直径 16 公分以上(含 16 公分)20 元/株2. 中树直径 1015 公分 15 元/株3. 小树直径 59 公分 10 元/株4. 幼树直径 24 公分 5 元/株5. 树苗直径 1 公分以下 1 元/株6. 刺桐按相同规格的树木价格的30%十算补偿7. 密植的成片树一律按面积计算,1500 元/亩8. 夹竹桃、万年青 0.05 元/窝零星树木,一律以胸径计算 凡天然野生灌木丛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果树补偿。
1. 各种果树苗 1 元/棵2. 果树(取直径)5 元/公分 第二十四条香蕉补偿1. 结果香蕉 10 元/窝2. 香蕉苗 5 元/窝 第二十五条 葡萄补偿1. 扦插苗 0.5 元/窝2. 葡萄苗 1 元/窝3. 结果葡萄(高度在 50 公分以上)5 元/窝4. 结果上架葡萄(木、竹架)15 元/窝5. 结果上架葡萄(砼预制架)30 元/窝 第二十六条花卉补偿1. 密植的花卉按面积计算 1500 元/亩2. 桂花、腊梅花、黄桷兰、等名贵花木参照同等规格树木价格 24 倍计算补偿第二十七条 竹子补偿1. 楠竹 5 元/根2. 黄竹、慈竹41 根以上 35 元/笼3140 根 30 元/笼2130 根 25 元/笼1120 根 20 元/笼510 根 10 元/笼5 根以下 5 元/笼3. 斑竹 0.8 元/根4. 凤尾竹(50 根以上)15 元/笼 凤尾竹(50 根以下)10 元/笼5. 密植成片竹林按面积计算1500 元/亩第二十八条葵树补偿1. 主干高度在 1.5 米以上(含 1.5 米)30 元/株2. 主干高度在 1 米(含 1 米)至 1.5 米 15 元/株3.主干高度在 1 米以下 10 元/株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腾空土地,确保建设 单位进场用地,按每亩 200 元给予奖励,奖励费 由镇政府使用,用于提前交地的转户居民及办 理提前交地的镇、村、社会工作人员。
若在规 定时间内未及时交地,则按《重庆市建设用地 管理办法》第 43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被拆迁人以种种借口拒不拆迁和交出土 地,影响国家建设的,经批准实行强制拆除 因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及给国家建设造成的经 济损失,由被拆除人承担第三十一条对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工作 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标准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1991 年南岸府发〔1991〕155 号文件同时 废止已按南岸府发〔1991〕155 号文件执行了 拆迁补偿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