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报告14100字 税务稽查报告案件编号:州地税稽[2011]45号纳 税 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2280166229683-2法人代表:刘跃进稽查类型:专项稽查稽查税种:地方各税、费及#5@p稽查期间: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稽查人员:李佑劲 向颖娇 张 奔稽查时间:20xx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根据州地方税务关于印发《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地方税费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地税发[2011]137号文件精神,按照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统一安排,我检查组于20xx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地方税费的申报纳税情况和#5@p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于20xx年10月运行,20xx年6月16日正式成立,机构类型属于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为3.60万元,现经营地址位于恩施市施州大道路155号(金安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66229683-2,税务登记证号:42280166229683-2,法人代表:刘跃进,财务负责人:陈汝虹,联系:13636289322,该单位经营范围主要是负责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开发建设、住房销售以及经济适用房和州直干部周转房的管理,现有职工5人。
该单位财务健全,实行独立核算开户银行及- 1 -帐号: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州分行 4200172860805988107,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该单位20xx年至20xx年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怡康苑、怡宁苑、金龙苑、怡隆苑、怡锦苑、怡嘉苑、怡惠苑、怡然苑(其中:怡康苑已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并进行了收入、成本结转;怡宁苑、金龙苑、怡隆苑虽已竣工,但还未进行验收、成本还没进行审计,物价部门也还未核定价格;怡锦苑、怡嘉苑分别于20xx年6月、20xx年4月开工,已取得预售收入,但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还无法确定单套面积和单价;怡惠苑、怡然苑20xx年12月开工,暂未取得预售收入);筹建的有怡泰苑和怡甸苑鉴于上述情况,本次检查只针对怡宁苑、金龙苑、怡隆苑、怡锦苑、怡嘉苑、怡康苑应纳地方税、费进行了检查(主要对怡康苑进行了成本结算;对怡宁苑、金龙苑、怡隆苑等三个项目所涉及的地方各税、费进行检查;对怡锦苑、怡嘉苑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进行检查)二、申报纳税情况20xx年申报缴纳税、费1560394.96元,其中:营业税1089366.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255.68元,教育费附加32681元,地方教育附加21787.34元,印花税10893.6元,土地增值税 131764.16元,企业所得税197646.24元。
20xx年申报缴纳税、费3186982.16元,其中:营业税2858034.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062.43元,教育费附加85741.04元, 地方教育附加42870.52元, 印花税273.4元三、稽查的主要方法本次检查,我组采用了审阅法和抽查法,仅对该单位提供的2007年至20xx年会计报表、账簿、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了核查,重点审核了“预收账款”、“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 -“经营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并对相关证据按程序进行了复制取证由于该单位于20xx年度10月才设立账簿,20xx年度和20xx年度取得和开具的#5@p较少,检查组只对20xx年度和20xx年度的#5@p进行了抽查检查,对该单位取得在三十万元以的#5@p进行了复制;对20xx年4月-6月和20xx年4月-6月“成本、费用”类科目中列支的#5@p取得情况进行了抽查并编制了检查清单四、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营业税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17420790.00元(怡康苑当期发生额13224937.00元、怡宁苑4195853.00元);取的其它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7700.00 元。
证据见P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872504.50元,未申报缴纳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22700541.63元(怡康苑17980043.59元、怡宁苑220498.04元、怡隆苑4500000.00元);取得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10494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153274.08元,未申报缴纳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67107625.33元(怡康苑9807776.83元、怡宁苑276599.40元、怡隆苑29341572.00元、金龙苑13031677.10元、怡锦苑14650000.00元)(证据见P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355381.27元,已申报缴纳1089366.94元,应补缴营业税2266014.33 元该单位20xx年度取得房地产经营收入(预收账款)82025828.28 - 3 -元(怡康苑-30162.00元、怡宁苑-6114.00元、怡隆苑30996259元、金龙苑23465845.28元、怡嘉苑27600000.00元)(证据见P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101291.41元,已申报缴纳2858034.77元,应补缴营业税1243256.64 元以上共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445727.31 元,已申报缴纳3947401.71 元,应补缴营业税5498325.60 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87250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1075.32元,未申报缴纳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115327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0729.19元,未申报缴纳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3355381.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34876.69元,已申报缴纳76255.68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8621.01 元该单位20xx年度应缴纳营业税4101291.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7090.40元,已申报缴纳200062.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027.97 元。
以上共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00.91 元,已申报缴纳276318.11 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4882.80 元三)印花税- 4 -该单位20xx年度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978000.00元;借款合同金额35950000.00元;财产租赁合同金额29300.00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5860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13320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3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9005.30元,实际未申报缴纳,应补缴缴19005.30元该单位20xx年度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1022980.00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432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38332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3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493.50元,实际未申报缴纳,应补缴1493.50元。
该单位20xx年度签订产权转移书金额6298959.14元;建筑安装合同金额444600.00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2790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13726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4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9005.30元,已申报缴纳108893.60,多申报缴纳7039.40元该单位20xx年度签订建筑安装合同金额610000.00元;产权转移书金额4048312.00元;财产保险合同金额6055.59元;勘察设计合同金额60000.00元;材料采购合同2004600.00元;营业账簿(其他账簿)5本(证据见第222-24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湖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869.70元,已申报缴纳273.40元,应补缴2596.30元 5 -以上共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7222.70元,已申报缴纳11167.00元,应补缴印花税16055.70元。
四)车船税该单位20xx年新购一辆小汽车,车船税已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单位用于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的土地均属划拨性质,根据州政办发[2006]16号文规定,国土部门先不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待经济适用房建成后再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因此纳入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范围的“怡康苑” 、“怡宁苑” 、“金龙苑” 、“怡隆苑”项目的土地面积及取得时间以原土地拥有单位与开发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未签订协议的,以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间及面积为准上述土地主要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其中:“怡康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使用面积6501.25㎡,取得时间为20xx年8月,交房时间(产权转移时间)为20xx年9月,总建筑面积29508.06元,其中含有超经济适用房标准(超过140㎡)面积116.48㎡、还建房面积15703.31㎡、商品房面积2457.84㎡、车库面积2520.25㎡(车库于20xx年3月移交物业)等非经济适用房面积20797.88㎡;车库移交前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70%,车库移交后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62%怡宁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使用面积6964.28㎡,取得时间为20xx年4月,交房时间(产权转移时间)为20xx年10月, 总建筑面积12770.31元,其中含有超经济适用房标准(超过140㎡)面积2.99㎡,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为0。
金龙苑” 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使用面积10052.68㎡,取得时间为20xx年11月,交房时间(产权转移时间)为20xx年6月,总建筑面积28224.27元,其中含有超经济适用房标准(超过140㎡)面积892.55㎡、还建房面积2793.15㎡等非经济适用房面积3685.70㎡,- 6 -非经济适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3%怡隆苑” 经济适用房项目土地使用面积8005㎡,取得时间为20xx年9月,交房时间(产权转移时间)为20xx年3月,总建筑面积40447.56元,其中含有超经济适用房标准(超过140㎡)面积1050.32㎡、门面面积616.83㎡、车库面积2860.74㎡(车库于20xx年12月移交物业)等非经济适用房面积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