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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日制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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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日制用工合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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ﻩ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全日制用工合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签 约 须 知一、本合同书合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涉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批准续订、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的;(三)持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状况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                         乙方照片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她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               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毕即行终结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 乙方批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甲方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原则和质量验收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完毕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原则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期工时制度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期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第九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因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五、劳动报酬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似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商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局限性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80%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社会保险,并准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乙方承当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结和经济补偿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商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拟定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结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结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结本合同步,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二十五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给对方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九、当事人商定的其她内容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商定的其她事项:                                                                              十、劳动争议解决及其她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专用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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