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不适用的范围代理劳动争议和工伤案件,律师(或者律师所)不可以按照“风险代理”收取代理费!法规有明确规定(不相信律师竟然不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明确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发改价格(2006)611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楼主所说的“劳动争议和工伤案件 ”,从根本上讲,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不适用风险代理,而是政府指导价收取代理费,即便当事人知道施行“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也不允许按照风险代理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