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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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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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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薪酬)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本企业工资(薪酬)支付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或薪酬是指依据公司工资或薪酬管理制度体系文件(包括工资、 奖金等分配方案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的所有工资性报酬.第三条为充分发挥工资性收入的激励作用, 公司在遵循“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下,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员工岗位工作特征,对不同岗位类别、不同岗位特征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工资(或薪酬 ,以下统称为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联产计酬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第四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定等内容 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等由具体的工资分配方案规定或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第二章第二章工资支付相关部门职责工资支付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涉及员工工资支付各相关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公司工资支付管理的具体责任部 门, 全面负责并保障劳动者在公司劳动期间因劳动所得报酬按公司相应的分配制度(方案)及时取得。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工资所需资金的筹集与支付业务的具体承办部门 财务部按公司月度资金支付计划在时间上优先安排工资支付三)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按时做好本部门员工工资表机关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造表的部门应负责按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绩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各部门(单位)在工资发放后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交由领取者签名的工资表.经领取者签名的工资表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度整理装订归档按国家相关规定保存以备查.(四)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机构,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第三章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第七条公司工资采取法定货币支付,不以其它货币或有价证券支付 ,不以实物折价支付第八条为减少工资发放环节,保障员工工资及时足额领取和支配,公司正常情况下采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方式向员工支付工资公司通过现金向员工支付工资时 ,一般情况必须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九条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应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的方式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四章第四章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向实行计时工资(包括固定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岗位员工每月支付工资一次。

第十一条公司定于次月 15 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员工上月度工资.各单位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明细表必须在次月10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时,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工会和员工做出说明,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支付的具体时间.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第十三条员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发放.第五章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员工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其加班工资支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标准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 其加班工资基数按省政府发布的当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执行非按工时工作制度的员工(包括联产计酬或计件工资等分配类型和执行不定时 工作制度的员工)不享受加班工资第十五条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委派脱产业务培训三个月以内的,非与当月绩效关联的工资部分按正常出勤对待, 与当月绩效挂钩的工资部分按培训结果评估发放.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待遇由企业与员工双方签订的脱产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经公司批准参加函授、网络远程、自学考试等非脱产学历教育的员工,其集中面授、考试期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经公司批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员工, 脱产学习期间待遇由企业与员工双方签订的脱产学历教育协议另行约定第十七条员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员工在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含核定的往返路程期间) ,非与当月绩效关联的工资部分按正常出勤对待,与当月绩效挂钩的工资部分不再发放第十八条员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满,经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劳动者伤残 情况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正常参加劳动 ,在法定医疗期内按下列标准发放医疗期工资一) 月度休假不足 7 天并且近三个月内累计休假不足10 天者,未出勤日工资中与绩效不关联工资部分按日工资水平的60%计发,与当月绩效相关工资部分按绩效考核结果计发二) 月度休假超过 7 天或者近三个月内累计休假超过10 天者,未出勤日工资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日工资水平的 80%计发.第二十一条女工休产假期满,因本人申请需继续休哺乳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布的当地本年度生活费标准为依据,下同) 。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住院治疗或送外地治疗,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需护理的 ,经公司指派承担陪护任务的内部员工在陪护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发放.雇用社会人员或委托家属承担陪护任务需支付费用的, 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员工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进行转岗培训, 转岗培训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第二十四条事假待遇员工在请事假期间,扣除当天的工资第二十五条旷工待遇 旷工一天,扣发两天的工资第二十六条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员工因犯各种错误, 受行政处分人员按照公司处分决定发放工资第二十七条违纪、违法员工待遇员工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 拘留或逮捕立案在押期间,停发工资,结案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员工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或劳动教养、 拘役人员、判处缓刑、监外执行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当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员工的工资因效益原因不能足额发放时,以上标准也应同比例下调第三十条对于因工作量不饱满、资金来源不足,收不抵支而不能足额支付员工基本工资时, 公司必须支付员工用于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生活费)第三十一条享有年终奖励(含绩效年薪)或其他专项奖励的员工,其奖励支付时间由相关制度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工资支付通过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支付时间按约定时间执行。

第六章第六章其他管理规定其他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的工资费用指标和工资方案, 通过月度绩效考核结果, 落实工资发放计划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工资表上的金额给员工支付工资,不得随意克扣、拖延员工的应得工资. 第三十五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给其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河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六条工资的支付程序1考勤:考勤是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的重要凭证 .员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年休假、探亲假、出差、学习、陪护等应如实上报或通过公司办公系统审批和公司统一印制的审批单签字审批, 作为支付工资的主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对每月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二次分配并对部门公示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组织员工加班加点.第三十八条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按要求代扣员工工资: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第三十九条上条中 “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指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单位按规定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公司依法制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4.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员工因请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6代扣的员工借款第四十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公司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台账:1员工考勤表;2.月(年)度工资发放台账;第四十二条各种台账资料的建立和填写, 应做到及时、 准确、整洁、齐全台账栏目之间相互平衡第四十三条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管理各部门都要维护工资政策的严肃性, 对不按照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部门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第四十四条凡过去的工资支付及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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