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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系统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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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系统法》司法解释(三)全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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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发布时间:2010-01-29目录一、 关于管辖和案件受理费二、 关于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三、 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责任四、 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结合 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 出如下规定一、关于管辖和案件受理费第一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第二条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区、县级市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一般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清算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公司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二、关于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第三条股东依据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持续两年无法召开、或者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多数而不能做出有效决议,或者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情形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

第四条 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应当以公司为被 告,以公司的其他有关股东为第三人第五条 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同时申请人民法 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 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其可依据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 行清算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应当组织原告股东和公司其 他股东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经调解,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并就受 让价格协商一致的,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另一种意见:第二款应当补充内容如下:人民法院经调解,公司 其他股东愿意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但对受让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其他股东以评估方式或者依据最后一次资产负 债表确定的价格收购原告股东的股份第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或者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除对提起该诉讼的股东产生法律效力外,对其他未提起诉 讼的股东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 东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股东恶意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其诉讼请求后,公司因原告股东起诉造成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股东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责任第九条 公司解散后有关公司债务的民事诉讼,仍应当以公司的名 义进行诉讼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 诉讼活动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在解 散事由出现后有下列行为,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 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二) 侵占公司法人财产的,应当在其侵占财产份额内对公司债务 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证明其侵占财产份额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三) 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院注销登记的,应当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 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 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中的股东或者董事为二人以上时, 其中一 人或者数个股东或董事依据第十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外承担责任 后,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者董事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平均分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 的除外第十二条交易对人与公司签定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知道或者因 当知道公司已经解散,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公司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 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住所地省级有影 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因清算组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四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 可 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确认对诉讼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可以将相应份额提存后,对其他财产先 行分配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第八条 股东恶意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其诉讼请求后,公司因原告股东起诉造成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股东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责任第九条 公司解散后有关公司债务的民事诉讼,仍应当以公司的名 义进行诉讼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 诉讼活动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在解 散事由出现后有下列行为,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 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二) 侵占公司法人财产的,应当在其侵占财产份额内对公司债务 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证明其侵占财产份额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三) 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院注销登记的,应当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四) 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 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 任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中的股东或者董事为二人以上时, 其中一 人或者数个股东或董事依据第十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外承担责任 后,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者董事追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 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平均分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 的除外第十二条交易对人与公司签定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知道或者因 当知道公司已经解散,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公司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 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住所地省级有影 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因清算组未适当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四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 可 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确认对诉讼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可以将相应份额提存后,对其他财产先 行分配第十五条 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财产最终 分配完毕前请求清偿未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提起诉 讼请求判决公司股东以其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以支持,但债权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有过错的除外公司 股东在分配中取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在清算中对于已知债权人的债权未予清偿,清算完毕后债权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六条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怠于起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予以受理。

四、关于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第十七条公司解散后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 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 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 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予以更换;债权人有正当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的, 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更换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清 算组成员的,可以取得相应报酬第十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 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清算组成员或者成员 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此规定似无必要,可删除第二十条清算组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须有清算组成员二分之一 以上的人员出席,且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清算组不能达成有效决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第二十一条 变价出售公司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清算组决议不 经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将财产变价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后进行未 经人民法院确认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 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以清算方案 有瑕疵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当予以修改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 算组不得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当在公司清算案件受理六 个月内清算完毕但因有关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仲裁机 关仲裁的,其审限或者仲裁的期间除外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延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当延长清算期限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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