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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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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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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号:HDKY —AQ-41-2015发布日期:2015年2月7日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18年6月1日编制人:XX审核人:XX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批准人:XX制度页数:共5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业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 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警示作用,促进矿山安全标志设施的 合理应用,为现场安全管理提供可靠保障,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 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安全标志使用规则》(GB16179 -1996)的有关要求,结合矿业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的选用、配置和检查维护及 考核在公司范围内安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的单位,应当遵守本 制度第三条 以下所述“安全警示标志牌”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 提示标志、指导标志、补充标志、指令标志和路标、名牌第四条 安全警示标志的选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03—01批准的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中规定进行选用第五条 在特殊专业和特殊领域选用安全警示标志可根据国家技 术监督局下发的标准进行选用第六条 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所需安全警示 标志由各单位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向安环部提交使用计划及数量,由安 环部负责审批和统一购置及定做第三章 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置第七条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其标 志设置位置应在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因素、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 大的场所或设施设备和矿内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各单位要根据国 家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中规定“在容易发生事故或 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以及“ 工矿企业、建筑工 地、厂内运输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配置安全警示 标志的原则来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第八条 各单位紧急避险和紧急撤离路线、方向指示标志吊挂的 位置要显眼,指示的路线和方向要准确,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 够保证本单位员工及外来参观、学习、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指示标志撤 离到安全地带,井下吊挂紧急指示标志牌的地点要有明亮的照明第四章 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要求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作业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 安全警示标志牌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井下安全警示 标志牌应使用反光材料制作.第十一条 安全警示标志牌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 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

用适量的 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的规定.第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妨碍正常作业和造 成新的隐患井下标志设置高度应不易被车辆刮碰第十三条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视觉要求1、标志牌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 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 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 附近的醒目处.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 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 物.3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 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 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如图 1)4、 安全警示标志附近要有充足的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 是有色光.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 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6、 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 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 起.6.1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6.2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6。

3柱 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7标志牌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 T 15566-1995《图形标志使用 原则与要求》规定第五章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第十四条为了有效地发挥安全警示标志的作用,应对其进行定 期检查,定期擦拭各基层单位每月对安全警示标志至少检查、擦拭 一次,如发现安全警示标志有破损、变形、褪色、图形符号脱落、亮 度老化等现象存在而不符合要求时(破损、锈浊达到 1/3),应及时修 整或更换第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内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管理 要落实到车间、班组,严格按责任划分做好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维护与 更换;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第十六条 井下单位对于悬挂在爆破区域内的警示牌或围栏,要 做好防护工作,爆破前摘除警示牌,爆破后恢复警示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第十七条 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作业场所及生产环境的提示、提醒, 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行为加以制止第十八条 如出现违反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内容条款时,第 一次发现给予提示警告,没有进行整改的,对其进行 100元—200 元 的罚款如出现违反第五章条款时,对其给予提示警告,可以处以 200 元的罚款,仍然不进行整改的,可处罚200-500元。

第十九条 地表安全警示标志牌由于不可抵抗力(自然环境变化) 造成的损坏,各单位要及时更换第二十条 对于及时制止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牌及举报破坏安全警 示标志牌的人员,将按照《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省、市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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