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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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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常见的刑事责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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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罪,是指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平安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 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开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一些建立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成心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 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本钱;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 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 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 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 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 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 81%; 1995 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展抽样检查说明,房屋构造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 着,约1/5 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办 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 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 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 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展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 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成心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 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平安事故的根本 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 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那么不构本钱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平安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平安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平安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 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这是构本钱罪的重要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经历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 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 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缺乏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 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 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立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 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立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 是指专门承当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当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 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 工程专门进展监视管理,以保证质量、平安的单位〔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 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 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防 止,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二、处分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 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 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 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行为〔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1、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平安生产〕2、客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规定这 里的违反有关平安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 有关平安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公布的各种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标准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平安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视、劳动保护、平安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那么、章程、 条例、方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平安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 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 1989 年 11 月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 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 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缺乏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 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3、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 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三〕刑罚 根据刑法第134 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分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 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 劣影响的等刑法第134 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 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展具体 的分析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的劳动平安,即劳动者的生命、安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平安在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立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 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平安和安康的保护 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平安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平安和平安生产早在 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 ?工厂平安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平安技术和 劳动卫生方面的根本要求1963年就企业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发布了?关于加 强企业生产中平安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 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气 瓶平安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方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 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平安技术规程?、?矿山平安条例?和?矿山平 安法?等。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平安关,把平 安施工、平安生产、平安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仍 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安康、平安于不顾,对事故 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 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平安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 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针对这些情况, 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平安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 生命、安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平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 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本钱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 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 故隐患所谓劳动平安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 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平安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主要有:一是防护装置,即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局部相隔 离的装置;二是保险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于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害 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装置,如平安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三 是信号装置,即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置,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 等;四是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即危险告示标志和借助醒目颜色或图形判 断是否平安的标志。

劳动平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符合国家立法机 关、生产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一系列保障平安生产、保护劳动者人身平 安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事故隐患是指由于 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祸害,仅限于 劳动平安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如未给在有危害安康的气体、蒸气或者粉 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 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 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 高空作业的工人配备平安带的;机器设备的危险局部未安装防护装置的; 压力机械的施压局部未安装平安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不佳, 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所含 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高于每立方米2毫克,对散发有害安康的蒸气、 气体的设备未严加紧闭的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国家 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发生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本钱罪 的前提条件;如果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国家规 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有人成心破坏、放火等引起的,那么不构成重大 劳动平安事故罪。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 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对劳动平安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 部门本罪的构成必须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为条件如果有关 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不成立 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这里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对事故隐患 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包括对生产平安不重视,敷衍 塞责,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或者 虽然落实,但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或不正确,而并缺乏以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 作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平安的人员,负有保证平安生产的职 责,行为人却不履行职责,对严重威胁生产平安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以致发生重大事故,从而使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不作为犯 罪〔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 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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