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2010-2020 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 意见》(教高 [2012]4 号)精神,依据《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 基 本要求(试行)》(教高厅 [2012]4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 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 主 体,搭建集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 于一 体的创业管理体系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第三条 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领导、统筹和协调 全校的大学生创业工作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基 金管 理和重大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 任,副主任由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校园资产与 设备处负责 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 各学院院长(主任)、书记组成第四条 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创业 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 务、创业基地、创业基金、政策咨询等日常管理、咨询和服务工作。
负责指 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 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设立创 业园管理 办公室,具体负责创业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创新创业教育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创业教育课程建设, 在教务处的 指 导下,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全校人才培养方案中, 提高学生的创业 意识 和基本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 动第六条 编写适合大学生实际的创业指导教材,收集整理创业校 友 材料,教育、引导、激励学生创业第七条 聘请校内外创业导师,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不定期邀 请 创业成功人士开展创业讲座第八条 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第九条 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做好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工作第四章 创业基地管理第十条 学校大学生创业基地包括校内创业基地和校外创业基 地 校内创业基地是指南门一条街的创业基地以及新建校内其它创业 基地、 教学院部创新创业基地, 校外创业基地是指学校与荆门高新区、 荆门市 创业园等合作共建的大学生创业基地第十一条 入驻条件与申请流程(一)入驻条件1、我校大学生申请入驻校内创业基地的,创业团队负责人必须 为 本校全日制在校生, 团队成员以本校在校生为主 获准入驻创业基 地 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
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 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 创新、 创业需求而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 拟性质企 业2、我校大学生申请入驻校外创业基地的,创业团队负责人必须 为本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团队成员以本校毕业生为主获准入驻创 业 基地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符合 校外创业基地主管部门入驻条件要求3 、 在校学生项目(含创业大赛,机械设计、数学模型等大赛项 目)已经被学校立项为校级创新创业项目的,优先批准入驻4、 校外企业(或企业的研发、产品展示部门)入驻校内创业基 地 的,必须符合学校专业集群建设、双学院建设以及相关教学院部的 实践 教学需要,必须向在校生提供实习工位或科研助理岗位5、 我校教师的科研项目、产品中试等需要入驻校内创业基地的, 必须有项目团队,必须向在校生提供科研助手岗位6、 我校优秀毕业生、校友创办的企业,符合学校专业集群建设、 双学院建设以及相关教学院部的实践教学需要, 能向在校生提供实习 工 位或科研助理岗位的优先安排入驻二)申报流程1、 申请入驻校内创业基地的,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校内 创 业基地入驻申请表》,撰写创业或项目计划书。
经学校大学生创新 创业 教育中心初审、创业园管委会组织答辩后,签订入驻承诺书2、 申请入驻校外创业基地的,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校外 创 业基地入驻申请表》,撰写商业计划书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 育中 心初审、校外创业基地审批后,签署入驻协议第十二条入驻企业经营管理 创业企业的运营资金由创业者自筹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 运 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的运行 机 制一)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 5 个工作日 内,应与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签署入驻合同;(二) 从事企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创业企 业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发生经营亏损或法律纠纷,由企业自行承担;(三)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考核评比 创业 企业须填写《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半年度经营报告》,每年 7月和次年 1 月中旬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四) 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 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创新创业教育 中 心提出书面申报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五) 主动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积极(六) 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排除安全隐 患。
保管好学校配备的办公设备七) 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校内创业基地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创新创业教育 中心 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入驻企业退出创业基地:(一) 协议期满的;(二) 在校大学生入驻的企业(实体企业或模拟企业)企业负责 人毕业的;(三) 项目中止或考核不合格的;(四) 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五) 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六) 场所利用率低,长期占房不经营的;(七) 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的;(八) 其它不适宜在创业基地继续进行的入驻校外创业基地的, 除服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管理外, 还 需遵守基地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申请入驻校外创业基地的, 入驻时间最长不超过 2 年第十四条 优惠政策(一)免费提供必备的办公条件,免收房租和物业管理费;(二)免费提供创业咨询,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四)优先享受创业资金扶持;(五)协助申报各种创业扶持基金;(六)提供创业见习岗位;第五章 创业基金管理第十五条 设立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 (以下简称创 业 基金)该基金是支持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 创新 人才的专项资金 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 工作。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创业基金进行以下管理:(一)负责基金的申报、评审、发放、跟踪检查,接受和处理有 关 异议事项;(二)对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负责解答捐资人的咨询或查询第十七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一)学校专项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创业基地获得的上级拨款;(四)创业基金的收益五)其它合法收入第十八条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一)支持对象 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未满一年 的本校毕业 生创业基金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团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2、项目具有创新性,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有一 定 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3、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二)支持方式1、以无偿资助和无息借款资助两种方式,支持已注册并成功运 营 三个月以上的实体企业;2、校级立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3、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资助;4、创业基地办公设备、设施的购买;支付校外创业基地场地租 赁 费、水电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第十九条 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创业基金资助,应提交以下资 料:1、《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报表》 ; 2、商业计划书;3、其它相关支撑材料(如会计报表、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 定 证书检测报告等的复印件, 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 证明 文件等)。
二)审批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专家团评审通过, 报大 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批准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与基金使用监督(一)创业基金使用人必须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备案,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由 创 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后,报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批准核销三)对于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行为的, 按照国家及有 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第二十一条 成立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 该俱乐 部是在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的统一部署下, 开展创新创业文 化交 流活动和创业项目孵化的学生社团组织, 主要任务是通过自我教 育、自 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培养创新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推进大学 生自主创 业工作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 部建设创新创业俱乐部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理事会, 设会长 一人, 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俱乐部理事会成员均 由在校生 担任,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在校生均可申请加入。
入驻学 校创业基地企业负责人和校级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要求加入俱乐部第二十四条 主要活动内容 1、完成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2、完成荆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各项工作任务;3、组织会员参加与其他兄弟院校的交流活动,建立与外校结对 交流机制;4、举办创业沙龙,做到每月有主题,每周有活动,每天有交流5、组织开展和参加各级各类创业实践及竞赛活动;6、协助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做好大学生创业工作;第七章 创业项目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校级创新创业项目为重点, 孵化和培育创业 项 目,提高学生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在校内外创办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 毕业两 年 以内的毕业生创办实体企业应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第二十七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和各教学院部做好备案项目的 跟踪 工作, 组织专家和创业导师定期走访, 帮助创业学生解决实 际困 难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评价,对经营情况 好、 市场前景大的项目予以重点帮扶、支持和推介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及规定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