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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2章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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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终止与清算第一节 公司终止n本节包括两个问题:n一、公司终止的概念n二、公司终止的原因一、公司终止的概念n1、概念n【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结束经营并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过程或法律结果n2、特征n公司终止须依法定程序进行n公司终止须经清算程序n公司终止以公司注销登记为标志n公司终止的法律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资格消灭二、公司终止的原因n 1、解散(Winding up)n 是指公司因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公司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或过程n (1)任意解散n A.公司营业期限届满n B.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n C.股东会决议特别决议)n D.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必履行清算程序)n (2)强制解散nA.行政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我国规定的比较零散)n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n 公司法198条n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n 公司法211条 B.司法解散司法解散n 公司的司法解散(Dissolution of a company)又称为法院勒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可通过法院判决其解散;或者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裁判解散公司n 我国规定:n 公司法第182条(原公司法第183条) : n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n 即出现公司僵局(coporation deadlock)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更详细)n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n(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n(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n(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n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n2、破产n破产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也可以由公司自己申请因此也可以分为两种:n债权人申请破产;n公司自行申请破产自愿解散(即任意解散)强制解散解散公司终止 破产自愿破产(债务人申请) 强制破产(债权人申请) 行政解散(即被撤销) 司法解散(法院判决)三、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n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n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n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n 公司法第186条n“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n 公司法第205条第二节 公司清算(非破产清算)n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n 公司法第183条 n本节包括四个问题:n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和意义n二、公司清算的分类n三、清算组的地位和职责n四、公司清算的程序n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一、公司清算的概念与意义n (一)概念及意义n 1.公司清算(liquidation):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n n2、法律意义n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清算中的法人”n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取代董事会地位n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n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n 公司法第186条n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n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二、清算的种类n(一)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n 以公司解散的基本原因所作的分类n 破产清算是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 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n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 在公司财产尚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 对公司资产、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了结公司对内对外所有法律关系而启动的清算程序 n 区别n1.适用的前提不同n2.适用的程序不同n3.债权人的作用和参与程度不同n4.清算人的产生不同n5.法院的介入程度不同(二)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n依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划分 n 1.任意清算:是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进行的清算n 一般仅适用于无限公司或者两合公司n 2.法定清算: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清算,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n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进行法定清算,不存在任意清算 n (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法定清算的划分)n n 1.普通清算:按照一般清算规则,在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债务的情况下,由公司自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n 2.特别清算:是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存在对清算的进行造成显著障碍的事由,或者存在资不抵债的嫌疑情形下,法院经申请而命令进行的清算n 特别清算除具有法定事由和由普通清算转化而来的特点外,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积极监督和干预及引进和适用破产清算规则是其鲜明特色 n 日本和我国台湾的公司法区别n 1.启动的事由和顺序不同n 当发生公司解散的事由时, 应首先适用普通清算程序进行; 只有当普通清算无法正常进行发生显著障碍时或发现公司负债有超过资产之嫌时, 才启动特别清算程序n 2.启动的权利人不同n 普通清算程序一般由公司的权力机关决定开始; 而特别清算程序则一般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裁定开始 “n 3.法院的介入程度不同n 特别清算法院介入程度较高n 4.债权人的参与程度不同n 在特别清算程序 中, 债权人直接参与清算事务的执行三)我国公司清算种类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n 公司法183条n普通清算n 特别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n按照我国公司法n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特别清算三、清算人n (一) 清算人的概念及地位n 1.概念n 清算人: 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替代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n “清算人”境外、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n “清算组”公司法保险法n “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n 2.地位n 对股东会负责n或 对人民法院负责(特别清算)n“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n 公司法186条n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n 公司法188条n思考:清算组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二)清算组的组成n1.通常做法n(1)由公司执行业务股东或执行业务董事担任清算人n(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或股东会选任清算人n(3)由法院指定(特殊情形)n2.我国的规定n(1)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n(2)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n (3)特别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三)清算组的职责n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n(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n(二)通知、公告债权人;n(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n(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n(五)清理债权、债务;n(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n(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清算组的义务 清算组是公司的受托人“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n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n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公司法189条n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n 对公司债权人对清算人提起诉讼做出规定,股东还可提起派生诉讼四、公司清算程序n(一)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n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n(二)通知、公告债权人n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n(三)债权申报和债权登记n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n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n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n(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n 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n(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n(六)分配公司财产n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法186条n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n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n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n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7条n(七)清算结束n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188条五、特别清算 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别制度n(一)制度前提n 很多公司、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休眠公司”n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第7条n n n(二)特别清算的前提(清算障碍)n司法解释二第7条:n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n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n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n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n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三)特别清算的启动程序n1.债权人提起n2.股东提起n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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