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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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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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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 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 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 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 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 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 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 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 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 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 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 费三.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 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 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 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 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 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 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 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 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 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 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 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 利率的0. 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 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 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 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 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 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 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 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 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 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 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 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 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 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 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 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 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 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 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 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六.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 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 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 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 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 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 其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 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 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 相关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二O O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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