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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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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学位论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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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各要素,这些要素的认定,对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的认定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在刑事审判中,要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必须首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认定但是,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容易忽视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重要性本文通过论述分析,指出我国司法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仍存在诸多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有关完善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建议,以期有效地引起司法人员对于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的关注关键字: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目的;动机Abstract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is mean the subject of crime by the psychological state about w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behavior and for this the harm result. 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including intention or negligence, motivation and purpose. Both the cognizance on the four elements, are great importance to all the criminal law of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In criminal justice, the first point that judge whether the defendant is guilty of, is judge in the crime subjective aspect.However, the judicial service works on the judicial position, which is easy to ignore that the judge in the crime subjective aspect is importance. Through the analyzing, this article will pointed out the fact that our country criminal justice on the 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still has many shortcomings. Aiming at these deficiencies, we will give advices on the judge of crime subjective aspect to attract the judicial service’s attention. Key words:Crime subjective aspects , intention , negligence , motivation , purposeII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浅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被认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目的、动机等要素罪过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需要具备的要件;而犯罪的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除极个别的情况外,一般不影响定罪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在审理具体犯罪案件时,通过侦讯调查行为人在产生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以此判定行为人是否完整地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刑事诉讼中,犯罪的认定首先取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认定而四要件的认定中,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最为复杂,对它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然而,纵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官们往往运用大量的篇幅来描述犯罪的客观方面,而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则用较小的篇幅且格式化的语言,对具体案情所包含的主观要素不加实质性的分析,即作出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存在罪过的结论这种过分轻率的判决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冤案时有的发生宋永华.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比较与重构[D].复旦大学,2004年.4.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司法审判人员对于行为人在犯罪主观方面上的认定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有必要将被告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作为一项独立的内容认真研究。

一、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意义(一)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刑事诉讼调查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步骤犯罪主观方面是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各种犯罪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主观上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要件,某些情况下还要求具备一定的犯罪目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主观上没有罪过,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司法人员在进行刑事诉讼调查的程序时,需要考虑分析犯罪行为人在进行犯罪危害行为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情况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刑事诉讼调查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步骤杨德寿.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D].河南远思律师事务所,2003.23.司法人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此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行为到底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何种故意或过失,有无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如何等等,从而对其主观心理态度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定和结论,进而作出正确的裁判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区分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条规定说明,哪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这就从法律上确认,罪过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且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由于在刑事实体诉讼中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需要考虑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犯罪构成,而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使其成为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即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区分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三)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有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首先,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的法定刑都明显轻于故意犯罪同样是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但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具体内容不同,行为人所受的刑罚也不尽相同通常认为,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间接故意因此,通过主观方面的认定来解决应定此罪或是彼罪是正确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的基础其次,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范畴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以及犯罪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犯罪过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都表现出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不同,对犯罪案件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这些要素往往对量刑起重要的影响作用。

所以,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决定如何运用刑罚时,有助于正确量刑陆敏.刑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103-104.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犯罪故意的认定中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认定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含两个要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中,认识因素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主观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对危害结果所抱持的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要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故意,从而构成故意犯罪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1.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认定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需要认真考虑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认定。

但是,在分析认定这两个因素的同时,必然要面对一系列重要的问题,比如,在认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时,是否在判断方面存在着问题?如果存在问题,会是怎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学者对于认识因素的认定普遍存在的疑问是,如何判断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于因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而对于意志因素的认定存在的疑问主要是如何判断行为人抱持的是希望还是放任的主观态度对于后者意志因素是希望或是放任的判断,犯罪行为人的意志直接控制其所实施的行为,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能够帮助学者认定他的意志因素亦即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比如,甲某希望杀死妻子乙某,因此将毒药投入到乙某将要食用的食物之中这时甲某便抱着积极追求其妻子乙某死亡的心理态度,即希望此危害结果的发生倘若乙某把自己的食物也喂给甲乙的儿子丙某食用,此时站在一旁的甲某虽然并不希望丙某的死亡,但为了杀害妻子乙某的计划能够实现而没有上前阻止,结果导致乙某和丙某双双死亡此时甲某对于儿子丙某的死亡就是一种放任,即行为人甲某虽然没有积极追求丙某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并没有阻止,而是对这一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抱持的是希望或是放任的主观态度,是可以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危害行为而作出判断的。

关键的难题在于前者,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明知这一问题上根据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宋庆德.新刑法犯罪论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9., “明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性质的认识只有认识到自己所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和内容,认识到行为与结果的客观联系,才可能进一步认识到行为所导致的危害性结果因此,必须对行为本身的性质、内容与作用有所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由于具体犯罪中的危害结果就是对直接客体的侵害,因而这种对危害结果的明确认识,也包含了对犯罪直接客体的认识三是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这一方面的认识主要包括行为人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的认识在很多关于明知的规定中,都涉及到行为人对于对象特殊性的认识由于行为对象是特定的,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如果不具有明知,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就不会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对于明知,是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不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去推定明知存在周光权.明知与刑事推定[J].现代法学,2009.111.。

就此而言,对于明知,原则上应当是认定的明知即“确认的明知”,或者至多是推论上的明知这种推论“主要是基于经验的推论,也就是适合逻辑的复杂化推论,这种推论使事实的确定成为可能” 周光权.刑法各论[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63.假使行为人拒不承认对危害结果存在“明知”,那么是否可以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存在“明知”?在个别的情况下,推定的明知也是存在的所谓“推定的明知”,是指在难以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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