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北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 险 生育保 险 基本医疗大额互助单位 20% 1%核定比例(0.2%-2%)0.8% 9% 1%本市城镇职工 个人 8% 0.2% 0% 0% 2% 3 元单位 20% 1%核定比例(0.2%-2%)0.8% 9% 1%外埠城镇职工 个人 8% 0.2% 0% 0% 2% 3 元单位 核定比例(0.2%-2%)1.8% 0.2%本市农民工 个人 0% 0% 0%单位 核定比例(0.2%-2%)1.8% 0.2%外地农民工 个人 0% 0% 0%单位 20% 1%核定比例(0.2%-2%)0.8% 9% 1%本市农村劳动力 个人 8% 0.2% 0% 0% 2% 3 元单位 20% 1%核定比例(0.2%-2%)0.8% 9% 1%外埠农村劳动力 个人 8% 0.2% 0% 0% 2% 3 元 基本说明:1.城镇职工基数确定:每年 4 月根据上年平均收入核定,当年 4 月至次年3 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上限上年社平工资 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 40%,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 300%/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60%。
2.农民工基数确定:每年 4 月根据上年最低工资和社平工资核定,当年 4月至次年 3 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保险基数为本市最低工资,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 60%,本市、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基数为上年社平工资60%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视各单位情况由社保核定一般在 0.2%-2%之间4.生育保险只覆盖本市户口职工、或者有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 5.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保留两位小数 6.农民工缴费办法比较特殊一、工伤、医疗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 号、[2005]136 号)出台,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二、农民工保险缴纳办法具有可选性一是可“先行办理工伤、医疗险”,也可以五险全上,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农民工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医疗可以按照单位 9%+1%个人 2%+3 元的“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缴纳,也可以按照单位 2%个人不缴费的“本市/外埠农民工”缴纳其他:(非必须)住房公积金,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 12%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单位每年与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签订商业保险合同,费用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4%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统一管理使用。
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已经制定,目前已有部分单位加入,具体按各单位办法执行特别说明:关于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人提出下限是按照 60%的比例确定的可能是存在这种下限确定方式;但我也确实亲眼所见,下限按照40%的比例确定的情况特此说明北京市 2011-2012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 2010 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 元),现就统一 2011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 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12603 元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2941 元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2521 元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1680 元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 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 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 元、失业保险费 50.41 元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04.2 元、失业保险费 30.25 元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336 元、失业保险费 20.16 元二)医疗保险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 205.88 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 元、大额互助 14.71 元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 29.42 元,其中基本统筹 14.71元、大额互助 14.71 元。
2012 年起非京籍员工参加北京生育保险:本市出台《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 年 1 月 1 日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该《通知》从 2012 年 1 月 1日起实施,预计新增受惠人群 400 万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通知》提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覆盖范围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同时,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补足《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 30 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通知规定,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无特殊需求生孩子可不花钱《通知》同时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 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近 3000 万元此次调整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住院分娩当次产褥期感染等项目纳入可报销项目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参保人员如没有签订自费协议(即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需求),可实现生孩子不花钱 申领生育津贴需连续缴费 9 个月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通知》将“9 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9 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 9 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 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通知》指出,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 9 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根据北京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2012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看下表:险种单位交个人交养老保险 单位交 20% 个人交 8%失业保险 单位交 1% 城镇户口自己交 0.2%,非城镇户口自己不用交工伤险工伤保险 单位为城镇户口的职工交 0.3%,为农村户口的职工交 0.8%个人不用交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本地人单位交 0.8%(取得居住证视同本地人) ,外地人不用交个人都不用交医疗保险 单位为非农民工交 10%,为农民工交 1% 农民工不用交,非农民工需交 2%及 3 元大额医疗保险2011 年 6 月-2012 年 5 月北京市社保按不同户口性质的最低缴费基数是:户口类别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本市城镇 1680 1680 1680 2521 2521本市农村劳动力1680 1680 2521 2521 2521本市农民工 1680 1680 2521 2521 2521外埠城镇 1680 1680 1680 未定 2521外埠农村劳动力1680 1680 2521 未定 2521外埠农民工 1680 1680 2521 未定 25212011 年北京市社保按不同户口性质以最低基数为标准,每个月要交的社保数是:户口类别 单位缴费小计 个人缴费小计 合计本市城镇 630.11 191.18 821.29本市农村劳动力 645.24 187.82 833.06本市农民工 418.35 134.4 552.75外埠城镇 609.94 191.18 801.12外埠农村劳动力 625.07 187.82 812.89外埠农民工 398.18 134.4 5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