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博****1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109KB
约31页
文档ID:564340839
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_第1页
1/31

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2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机械驾驶、 操作人员在正常作业和维护保养中的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农业机械驾驶、 操作和参加农业机械作业活动的人员但凡以电力作为农用动力的, 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遵守供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拖拉机从事上道路运输、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在上道路转移过程中,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遵守公安、 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过铁道路口、 渡口和运输危险品时, 应遵守有关法规和其它标准规定的相关内容2术语2.1 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 设备2.2本规程所称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 是指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在公路( 国道、 省道、 县道) 、 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 以及公共广场、 公共停车场供车辆、 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2.3本规程所称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道路外行驶, 是指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在乡及以下道路和专用公路( 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 养护与管理的道路) 行驶。

2.4 本规程所称拖拉机是指履带式、 轮式、 手扶式拖拉机3 通则  3.1 作业前准备  3.1.1 驾驶、 操作人员基本要求:   3.1.1.1 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基本要求: 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 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 领取驾驶证后, 方准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 驾驶操作时, 须携带驾驶证; 驾驶证不准转借、 涂改或伪造;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不准继续驾驶农业机械; 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 不准吸烟、 饮食、 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3.1.1.2 农业机械驾驶、 操作人员及其它参加农业机械作业的人员, 应掌握本项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所用作业机具使用说明书提出的具体要求, 严格按本规程进行作业  3.1.1.3 未满18周岁以及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病残缺陷人员不应参加农业机械作业  3.1.1.4 作业人员应扣紧钮扣, 扎紧衣袖, 妇女应戴工作帽, 发辫不应外露  3.1.1.5 不应穿拖鞋驾驶、 操作农业机械。

3.1.1.6 不准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3.1.1.7 饮酒后不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3.1.2 农机具作业前基本要求: 3.1.2.1 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应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 领取号牌、 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 保持清晰, 行驶证或作业证应随机携带号牌、 行驶证或作业证不准转借、 涂改或伪造3.1.2.2 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 必须进行技术维护( 清洁、 检查、 调整、 紧固、 润滑、 更换易损件) , 保证达到良好技术状态  3.1.2.3 作业前应勘察道路和作业场地, 清除障碍, 应在障碍、 危险处设明显标志  3.1.2.4 动力输出、 动力输入轴、 万向节传动轴、 排气管、 畜电池使用应符合GB 10395.1— 规定  3.1.2.5 动力操作人员和农具操作人员之间应设置联络信号, 动力操作人员应听从农机具操作人员的指挥在夜间加油时, 应使用安全防爆照明灯  3.1.3 不应投入作业的农业机械:   3.1.3.1 按规定应报废、 淘汰的农业机械  3.1.3.2 自行拼装、 改装或非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农用动力机械、 作业机械和自走式农业机械。

  3.1.3.3 机组安装不正确、 不稳固、 联接不当  3.1.3.4 无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1.3.5 发动机起动性能不正常, 运转和怠速不平衡, 并有异响, 机油压力不正常; 发动机功率低于额定功率85%, 消声器有放炮现象, 发动机停机装置不灵活, 发动机供给系、 润滑系、 冷却系的机件不齐全、 性能不良新的或经过大修后的发动机, 未经磨合试运转的  3.1.3.6 离合器结合与分离不良  3.1.3.7 变速机构发生故障或者工作不良  3.1.3.8 转向与制动机构工作不良  3.1.3.9 行走部分有故障或者轮胎气压不符合安全标准  3.1.3.10 灯具、 仪表、 信号、 指示器、 刮水器、 警示及报警设备不全或者工作失灵  3.1.3.11 主机与配套机械的连接不牢靠, 挂接和液压升降机构不全或工作不良  3.1.3.12 配套机械缺件、 变形以及工作部件安装不正确, 转动、 起落和调节装置失灵  3.1.3.13 未取得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准用证的农业机械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3.2 起动  3.2.1 起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3.2.2 起动时, 必须将变速器置于空档位置; 动力机组离合器手柄置于分离位置 3.2.3 手摇起动, 要紧握摇把, 站立位置和姿势要正确, 发动机起动后, 应立即取出摇把 3.2.4 绳索起动, 绳索不准缠在手上, 身后不准站人; 人体应避开起动轮回转面起动机起动后, 空转时间不得超过 5分钟, 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3.2.5 电动机起动, 每次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5秒钟, 一次不能起动发动机时, 应间隔2-3秒钟再起动, 起动3次仍不能起动, 要查明原因, 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起动 3.2.6 严禁用金属件直接搭火起动 3.2.7 严禁用溜坡或向进气管道中注入汽油等非正常方式起动 3.2.8 严冬季节起动前用加热水预热, 不可骤加沸水, 有电预热的发动机应采用预热起动的方式, 严禁无水起动和明火烤车 3.2.9 主机起动后要低速运转3-5分钟, 观察各仪表读数是否正常, 检查有无漏水、 漏油、 漏电、 漏气现象, 倾听有无异常声音  3.3 运行  3.3.1 起步或者传递动力前, 应观察周围情况及时发出信号, 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手扶拖拉机起步时, 不准在松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操作一边转向手把  3.3.2 运转时不应挂、 卸传动皮带; 禁止双手离把(方向盘)驾驶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和其它自走农业机械  3.3.3 拖拉机挂接农具时, 驾驶人员应听从挂接人员的指挥, 挂接人员应等车停稳后方可挂接农具, 并插好保险销, 悬挂农具挂接后应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3.3.4 驾驶室内不应超员乘坐, 不应堆放有碍驾驶操作的物品手扶拖拉机驾驶座位以及脚踏板上不准乘座或站立其它人员, 不应堆放物品  3.3.5 农具上除设有工作座位( 或踏板) 供额定的操作人员在田间作业时乘坐( 站) 外, 其它任何部位和任何情况下, 不准乘坐( 站) 人员, 也不准擅自设立座位或踏板  3.3.6 作业区人员工作时应坚守岗位、 集中思想, 经常观察机组以及作业区有无异常情况, 不应闲谈、 打闹或者有其它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3.3.7 作业区不应躺卧、 睡觉, 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3.3.8 作业时, 人体不能接触运转部位, 不能从传动皮带以及传动轴上、 下方穿越行驶中, 不应追随、 攀爬或跳车  3.3.9 作业时, 不应对机组进行技术维护( 清洁、 检查、 调整、 紧固、 润滑、 更换易损件等) 和排除故障工作。

  3.3.10 拖拉机、 自走式农业机械在行驶时, 不应将脚踏在离合器踏板上, 不应用离合器控制车速, 不应分离离合器停车、 不摘挡与别人谈话或者做其它事等  3.3.11 不应脱手或用脚操纵手扶拖拉机  3.3.12 拖拉机在锁定差速器时不应转弯  3.3.13 发动机发生”飞车”时, 不应卸掉负荷, 应立即采用切断气、 油路等有效措施强行熄火  3.3.14 发动机不应长时间怠速运转或超负荷作业  3.3.15 拖拉机在作业中出现翘头时, 应立即减小油门, 分离离合器, 减轻负荷, 防止纵向翻车  3.3.16 拖拉机牵引( 悬挂) 农具以及履带式拖拉机、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经过村镇和危险地段, 应有专人护行、 不应高速行驶  3.3.17 倒车前, 应认真观察周围情况, 确认安全, 并发出信号方可倒车, 必要时应有专人指挥  3.3.18 牵引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3.3.18.1 拖拉机牵引车辆, 一台拖拉机只准牵引一辆, 并低速行驶, 其后不应再挂接农具或者挂车  3.3.18.2 被牵引车辆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以及灯光信号, 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3.3.18.3 牵引制动器失灵时车辆应采用硬连接方式, 转向器失灵的车辆不应牵引。

3.3.18.4 同一类型的自走式农业机械能够互相牵引, 小功率的不准牵引大功率的, 轻便式自走农业机械不准牵引履带式自走农业机械3.3.19 使用分置式液压悬挂系统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3.19.1发动机起动时, 须先将液压油泵操作手柄放在结合位置, 分配器操作手柄放在”中立”位置 3.3.19.2 在不平的地面作业, 不准用”中立”位置; 禁止使用”压降”位置强制工作部件入土; 入土后须立即将操作手柄搬到”浮动”位置3.3.19.3 分配器操作手柄不能定位时, 不准使用3.3.19.4 高压油管不准扭曲, 表面不准刮伤, 不准与油类或悬挂的农具接触3.3.19.5不准随意拆掉铅封、 调整安全阀开启压力和滑阀的自动回位压力3.3.20 使用动力输出轴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3.20.1 动力输出轴与农具间的万向节处须设防护罩3.3.20.2 在挂非独立式和半独立式传动时, 须先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3.3.20.3 在挂独立式传动时, 须先挂非独立式传动, 不准在空档位置直接挂独立式传动3.3.20.4 使用同步式动力输出轴时, 挂倒档前要先分离动力输出轴3.3.20.5 检查农具或停车时须将动力输出轴动力切断。

3.3.21 使用涡轮增压柴油机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3.21.1 使用规定牌号的润滑油, 并按要求定期更换3.3.21.2 保养空气滤清器时, 防止杂物进入增压器 3.3.21.3 更换机油、 机油滤清器及停机一周后, 启动柴油机时, 须用起动机带动主机运转( 油门处于停工状态) , 使增压器润滑油路充满机油3.3.21.4 高速和满负荷状态的增压柴油机熄火前, 应逐渐降低转速, 以怠速运转5分钟方可熄火3.3.21.5 使用带增压器的柴油机禁止用”轰油门”方法发出起步信号3.3.21.6 禁止柴油机长时间空转( 一般不超过10分钟) 或怠速运转( 一般不超过5分钟) 3.3.21.7 发动机突然熄火时, 应先卸下荷载; 查出原因、 排除故障后重新启动  3.4 停机3.4.1停车应选好地点, 停车后应锁定制动装置, 放下悬挂农具, 发动机熄火后, 应关闭电源开关, 取走钥匙3.4.2作业中,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机:   3.4.2.1发生人身伤亡以及机械事故;   3.4.2.2转向、 制动机构突然失灵;   3.4.2.3出现异常声响、 气味, 各仪表指示突然下降或升高的;   3。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