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标准的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Q1+Q2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H=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x=a(Q-Q1)/Q=aQ2/Q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1、Q2、Q-同A2.1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Qa+(Qa+1-Qa)(h-ha)/(ha+1-ha) 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 Qa-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Qb(h/hb)2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Qc(h/hc)2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附录C(标准的附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控制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米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米范围之外,可将监控点移至该区域之内设置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C2.1.5 设点高度范围为1.5米至15米 C2.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2.2.1 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下图设点 C2.2.2 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4个点 C2.3 由最多4个监控点分别测得的结果,以其中的浓度最高点计值 C3 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 C3.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3.1.1 于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C3.1.2 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浓度最高点,不受单位周界的限制 C3.1.3 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C3.1.4 参照点应以不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影响,可以代表监控点的背景浓度为原则参照点只设1个 C3.1.5 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无组织排放源最近不应小于2米 C3.2 下述设点方案仅为示意,供实际监测时参考 C3.2.1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参考下图设点。
C3.3按上述参考方案的监测结果,以4个监控点中的浓度最高点测值与参照点浓度之差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