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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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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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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内司法体制中,法官和律师皆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获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的确施、维护有关主题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她们都是“法律共同体”的构成部分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协助律师避免和化解执业风险核心词:律师 法官 互相关系目 录前言 - 1 -一、 法官与律师的应然关系 - 2 -(一) 互相独立的平等关系 - 2 -(二) 彼此尊重的职业关系 - 2 -(三) 协作配合的职能关系 - 3 -(四) 互相监督的制衡关系 - 3 -(五) 诉讼外的正常交往关系 - 4 -二、法官与律师的现实关系及产生因素 - 4 -(一) 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体现 - 4 -(二) 产生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因素 - 5 -1. 历史因素 - 5 -2.司法不独立 - 5 -3. 律师自身法律地位弱小 - 5 -三、 走向应然关系的途径 - 6 -(一) 强化职业伦理教育 - 6 -(二) 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性和法官独立的制度与机制 - 6 -(三) 提高律师法律地位和增强律师交涉能力 - 6 -结束语 - 7 -参照文献 - 7 -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前言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任何一种文明社会,都会有纠纷和诉讼,这是再正常但是的事儿了近年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被扭曲,某些律师与法官形成了不合法的关系,特别是浮现了法官与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具有一定普遍性,律师请客吃饭、贿赂法官、搞不合法竞争等现象已屡见不鲜,律师与法官甚至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严重损害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利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么,在国内目前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过程中,如何解决日益严重和普遍的司法腐败问题,特别是如何协调和改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保障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赢得人们普遍的法律信奉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并使其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一、 法官与律师的应然关系(一) 互相独立的平等关系法官是根据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她代表国家主持审判,行使司法权力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干涉的权力法官只有保持独立才干保证依法、公正审判法官只能遵从于案件证据,遵从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遵从于自己的良心,一次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应合用的法律作出独立的判断。

马克思觉得,“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意味着法官在两种意义上的独立,一种意义即是法官超越自我,不受个人成见、礼仪、好恶等方面的羁绊,用自己的良心和智慧公正审判;另一种意义即是法官独立于政府,也就是说法官不是官僚体系中的一种部件,而是具有制度上和组织上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专职人员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自由职业者律师独立于法官和法官权利,具有不受法官和法官权利影响和干预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律师可以自由、自主、依法开展执业活动,通过接受委托或指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 彼此尊重的职业关系律师和法官是两类典型的法律职业者,具有职业的共同性,具有平等的人格,应当彼此尊重法官和律师,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无高下贵贱之分作为律师,应当尊重法官,不能片面的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要理解法官的价值追求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所作出的裁决也是多种利益与力量博弈与均衡的成果,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律师尊重法官不是由于法官的权势,而是由于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来临尘世” 拉的布鲁赫:《法学导论》,李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律师对法官的尊重,实质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

作为法官,也应当尊重律师,法治国家法官对律师的态度都是和谐而尊重的在英美法系,律师所做的工作是及其重要而具体的工作,没有律师的工作作为基本,法官无法行驶司法判断权在国内,律师也是法官与被追诉者沟通的桥梁,法官的意图可以通过律师传达给被追诉者法官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实际是对审判工作的注重,乃至于是对法治的注重 吴秀英:《论律师》,法律出版社,法官应当充足结识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多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照律师提出的法律合用意见,同步对律师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予以充足尊重三) 协作配合的职能关系 律师与法官虽然具有不同的社会职业分工,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扮演着不同的司法角色,承当着不同的司法职能,但她们却处在共同的法律实践活动之中,具有共同的法律职业使命与价值追求,因而律师与法官必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律师与法官的职业活动对对方来说,是一种协助和弥补行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这种互助形象事实上是在生产一件共同产品的联合行为,其共同生产的产品就是法治自身从诉讼过程来看,律师的职业活动是法官明辨是非刑事审判权的基本没有律师,法官将承当极为繁重的工作。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参与能力越来越依赖于律师的参与,而律师可以以法律的视角来看、理解法律规范,位于法的空间之内,是最有也许在立足于权利批评权力的立场上来进行法的思维并捍卫法律尊严的主体这样,律师为校正法官的判断方向,修改法官的判断结论提供也许 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四) 互相监督的制衡关系律师制度设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实行某种制衡尽管由于法官握有审判权,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制衡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但这样的制衡作用仍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需要从制度上促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足尊重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在监督法官合法行使裁判权、保证司法公正方面,应当充足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法官对律师的监督,集中体目前律师与否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与否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监督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是律师应尽的基本义务律师如果违背职业道德,如乱收费、向法官行贿或规定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等,法官是最为理解的因此,对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律师,法官应当积极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检举,一旦查证属实,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执照 万鄂湘:《法学评论》,1998年版我们觉得法官对违背职业道德的律师应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解决意见,但在这方面,不应当向英美国家那样赋予法院直接惩戒律师的权利 青峰:《中国律师法律制度论纲》,1997年版,由于中国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与英美国家的状况完全不同,使法院享有惩戒律师的权利,将会严重阻碍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权利平衡,影响律师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五) 诉讼外的正常交往关系 “法官在法律的国度里实行正义,但同步她们也是一般人,有着人类一般的情绪和情感 怀效锋:《法院与法官》,法律出版社,因而,法官也有着社会交往的需要,固然也涉及和律师间的正常往来与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十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谨慎看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额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同样,改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官可以参与符合法律规定、不阻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的有助于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她社会活动法官与律师有着相似的教育背景、专业语言和工作经历等,这些均有助于她们之间的交流和合伙,她们可以借助有关的研讨会就人们共同关怀的法律事务问题展开探讨;也可以就法律事务工作中的法律困境问题共商对策法官与律师保持正常的诉讼外交往关系,可以增进对彼此工作的理解,那么在共同的努力和认知中,法官与律师就会逐渐做到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法官与律师的良性关系将得到较好的建立和维护,从而更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融合反之,若不切实际的强硬阻断法官与律师彼此正常的交往,只会加深彼此的隔阂、冷漠以及互不信任等糟糕的状况。

二、法官与律师的现实关系及产生因素(一) 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体现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觉得法官就是所谓的“官”,并且,事实上法官自身就拥有着诸多的社会资源和国家强制力量,其社会地位远高于律师,具有律师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任何法庭上,法官都是不可或缺的而律师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或辩护,必须在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后才也许出目前法庭上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决定了她们并不具有法官那样的司法资源和强制权利,“较之于发达国家的律师业或拿国际通行的原则来衡量,中国律师业的确还是社会上相称稚嫩的一种职业,并且存在着与其所负使命成强烈反差的‘资源贫乏’问题” 张志明:《法律思考的印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换句话说,律师捍卫法律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手段是有限的律师作用发挥的重要前提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法官遵守法律和合法程序的规定,否则,律师的作用和价值无从谈起二) 产生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因素1. 历史因素 “老式并不仅仅是一种管家婆,只是把它所接受过来的忠实地保存着,然后毫不变化的保持着并传给后裔它也不像自然的过程那样,在它的形态和形式的无限变化与活动里,永远保持其原始的规律,没有进步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60版中国重权轻法的老式,导致社会大众在遇有矛盾时往往事先想到的是寻得“青天大老爷”,于是运用尽量的手段通过盘根错节的多种关系,找到她们所寄但愿的“官”,而不是“青天大老爷”决断的唯一根据——法律。

因此,社会大众宁愿花钱动用关系找法官,而不肯花钱请律师;虽然请律师,也只是但愿通过律师与法官的密切关系,把自己和“官”或“权”联系起来这就导致了律师的作用和地位没有被充足结识和得到社会的应有尊重;而法官地位和作用被相对无限的放大,导致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窘境2.司法不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最基本规定,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本但是,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断案并没有真正实现,现实中影响和干预司法权的因素诸多例如,党政部门过问、审委会定案,公、检、法三机关沟通、协调,人大监督过问,等等导致这种状况的重要因素是中国宪法采用了这种罗列排除干涉主体的措施是有缺漏的,其中所罗列的主体中没有政党、国家权力机关,这样,就为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的干预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并且由于目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某些环节上和制度上还不能完全实现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严格依法独立审判案件并做出判决,法院内部人员非法干涉判案的状况时有发生律师职业的发展内在地规定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独立,则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就不会真正成为现实由于国内目前因多种因素导致的司法不独立、法官不独立的客观现实,必然使司法缺少应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这种状况下,无权无势的律师要维护正义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影响法官来实现。

3. 律师自身法律地位弱小 律师职业与国家权力运营的有关法律制度是紧密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是严重依赖的一方面,法律自身的内容并不由律师制度及律师职业所决定们如果法律制度自身不公正,律师职业不也许发挥良好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法律上的授权以及法律保障,律师职业的健康运营也是不也许的 韩立收:《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律师职业解读》,法律出版社,如果说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三足鼎立撑起中国社会的法治,律师一极的瘸腿则导致了中国法治的内伤这种内伤决定了律师的法律职业地位远低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地位的低下使得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轻视、被检察官鄙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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