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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庭审百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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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庭审百问(四)》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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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庭审百问(四)》五十一、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又提出新的事实主张或新的证据,审判人员如何解决?   答:在庭审结束前,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也许存在多种因素:如对方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新的抗辩理由,另一针对该理由予以辩驳并规定提交新证据;有时由于一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下而未能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及时提出等等遇此情形,审判人员不适宜以进入辩论阶段而简朴驳回,应根据具体状况具体看待:   1、一方面应宣布法庭辩论临时中断;   2、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与案件的关联性,如与本案有关,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3、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新事实主张,只提出新证据的,具休操作按本意见第x x、x x条解决若当事人聘任律师,有一定诉讼能力,对方当事人也没有提出新的抗辩意见的,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审查可严格掌握五十二、依职权调取证据质证时应注意什么?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质证,不注意作任何因素阐明,直接将证据交当事人质证此种状况下,当事人也许会不明白法院调取证据的必要性而产生误解   我们觉得,规范的做法应是:   1、阐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该份证据的因素,如:“由于银行查账规定的限制,原告(被告)无法获得该份证据,向本院申请依职权调取。

合议庭于x年x月x日到x x x处调取了x x x证据现将该证据……”;   2、宣读依职权所调取证据的内容,并可视情交双方当事人阅看;    3、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刊登质证意见五十三、对证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如何解决?  答:庭审中,有的证人刊登证言后,还会提交有关证据,对此,有的审判人员不知如何应对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人觉得该证据可归于申请证人作证一方的证据而规定对方质证;也有人觉得该证据的提供不属于任何一方提供的证据,只是证人为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或证明力而提供的材料,可置之不理;另有人觉得证人只要刊登证言即可,其提供证据可不作任何解决 我们觉得,对证人提供证据应当容许,有助于提高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不违背法律规定证人提供证据,可视为提供证人作证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按质证程序解决五十四、证人回答事实问题时,陈述意见波及对案件的见解或意见时,如何解决?    答: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想、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实践中浮现这种状况,有的证人也许是带有不合法的误导目的,也有的证人也许县由于缺少法律知识,没能精确把握上述规定昕致。

对此,我们觉得,对于证人证言波及案件见解或意见倾向的,可按如下环节解决:   l、及时制止证人刊登意见;  2、严肃指出陈述中的不当证词;  3、重申证人作证义务:“证人,刚刚已向你告知过作证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你不得对案件解决刊登意见,你刚刚的评论性意见将不作为作证内容采用请你在后来的作证中遵守作证规则”; 4、规定证人继续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客观陈述五十五、当事人对证人的回答不满,当庭指责或威胁证人时,如何解决?    答: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询问证人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词和方式遇此情形发生时,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时避免当事人与证人发生争执甚至过激冲撞,维持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证人权利的保障必要时,可对该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五十六、庭审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方式询问证人时,审判人员应当如何解决?    答:实践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暗示等方式询问证人的状况并不少见,例如:发问人借助语调对证人进行暗示“你当时在旁边应当看见了吧?”又如:发问人将其但愿得到的答案涉及在所提的问题中,在质押事实尚未查明的状况下,询问证人“你与否懂得这十张存单中有两张办理过质押?”。

此类状况容易诱导证人作出不真实的证词,影响判断然而,我们发现,不少审判人员对该问题尚未引起注重,任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问而不加干预   我们觉得,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提问方式及内容进行辨别,对有诱导、暗示性提问的情形应及时予以干预,告知内容可参照如下内容进行:  “原告(被告)或委托代理人,你刚刚的提问带有诱导倾向,也许误导证人客观陈述(你刚刚的提问属于诱导性问题,会误导证人客观陈述)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对证人进行询问不得使用不合适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请你重新提问在下面的询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要加以注意五十七、证人回答提问时故意回避、闪烁其辞时,审判人员应如何解决?   答:实践中,有的证人作证时会浮现陈述模糊、故意回避、闪烁其辞等让人难以理解客观事实的状况,而审判人员不作及时干预例如:    某案件庭审中,证人在回答“你领取支票有无签字?”的提问时,未予正面回答,而是模糊地回答“应当有签字簿”证人的这个回答明显不符合伙证规定,而审判人员对此却不再继续追问证人领取支票时与否签字的事实状况仍然不明   我们觉得,上述状况下,审判人员不及时制止或追问,就会丧失一次查明客观事实的机会。

因此,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应注意如下几点: l、及时予以制止并重审证人的作证规定;  2、规定证人作出正面明确地回答;   3、及时依职权追问 同步,法院不应强求证人的回答一定要精确有些状况下,证人证词不十分明确也许是记忆模糊之故,但也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例如:对某件事的具体发生时间,证人回答“大概在晚上八点”,这里证人虽然用了“大概”一词,但法院也能籍此查明某件事的发生时间五十八、核对证人身份真实性应在庭审哪个阶段进行? 答:证人身份的核对,一般指证人的常规基自身份信息,涉及:姓名、年龄、性别、职务、住址、工作单位等内容  实践中,我们发观,有些审判人员在证人到庭后,只对证人身份作常规性地询问核对,未及时向对方当事人询问“证人身份有无异议?”  我们觉得,审理中也许遇到的状况复杂多样,证人身份的真实性有时是无法通过常规信息的核对来有效辨别的,例如:张某使用假身份证冒充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公司一般员工冒充公司财务人员身份出庭作证等情形对这种情形,常规信息核对是较难发现的但对方当事人很也许因与申请证人一方的当事人有较长交往关系而可及时指出,证人的伪造身份能被及时发现。

   因此,在证人身份真实性的核对环节,审判人员除了常规个人信息核对途径外,还应在证人作证前及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人身份有无异议”五十九、如何注意避免一方当事人的证人坐在法庭内旁听案件审理的也许?     答: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证人必须隔离作证但是,我们发既有些审判人员在庭审开始前,往往会忽视证人与否在旁听席上的审查细节这种状况容易导致证人旁听后被“污染”而无法出庭作证的后果,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  对此我们建议,开庭前,书记员应在核对完当事人身份后,按下列环节审查和报告证人状况:   1、询问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若有证人出庭,需审验出庭证人的有关证件,核对证人与否在旁听席上;将证人带离法庭,安排其单独等待场合,并告知等待传唤   2、书记员在向审判长或审判人员报告当事人的到庭状况后,应将有无证人出庭状况一并予以报告六十、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告知证人作证义务的内容?     答: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对证人作证义务的告知内容不太一致,有的只是笼统地告知证人必须如实作证,不得说谎;有的则就证人的具体作证规定作简要诠释   我们在综合实践经验的基本上,结合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推荐如下告知内容,供参照: “证人x x x,本院依法审理原告x x x诉被告x xx,x x纠纷一案,基于x x x的申请,告知你出庭作证。

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应使用猜想、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有歪曲事实真相的证言,如作伪证,要承当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晰了吗?现请你向法庭作证六十一、当事人提供证人作证时,应如何把握质证程序?   答:实践中,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对于书证、物证而言,在质证程序的控制上显得有些混乱例如:对于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目的,有的审判人员在证人出庭时发问,有的在证人出庭前向当事人发问,尚有的在证人作证完毕后再发问等 我们觉得,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犹如提供其她证据同样,应在证人出庭前先阐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以有助于审判人员掌握证人作证的要点和质证的焦点具体程亭可参照如下:    1、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先询问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目的,可发问:“你方提供证人想证明什么?”,待其作简朴阐明后.再让证人出庭作证;  2、参照上述第五十八条解答核对证人身份;   3、参照上述第六十条解答告知证人作证义务;  4、证人刊登证言后,双方当事人可对证人提问,审判人员必要时也可对证人提问;   5、证人作证完毕后,告知退出法庭等待和在笔录上签字的规定;  6、证人退庭后,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刊登质证意见。

六十二、审判人员在质证阶段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形式上有无异议?”与否妥当?    答: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环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阐明与辩驳据此,“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质证的规定,也是认定证据效力的原则   然而审判实践中,我们发既有的审判人员在质证阶段时并没有环绕上述质证内容,只是笼统地询问质证方当事入:“对证据形式上有无异议?”    我们觉得,这种设问不精确;一方面,该设问对质证范畴不明确,由于上述证据“三性”均也许涉及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问题,例如:未加盖公章的合同也许从形式上就能判断真实与否,但若合同上盖的公章系伪造的,则也许需要从实质上判断真伪,仅从形式上不一定能立即判明故该设问不一定能涵盖证据的审查内容;另一方面,该设问的不完整,极有也许导致证据审查的缺漏,而影响证据证明效力以及案件事实的精确认定,例如:双方业务往来较多,一份形式完整的合同也许与本案并无关联;最后,该设问的模糊不能精确引导当事人质证,例如,当事人若回答“对形式无异议”,与否就能表白当事人已承认该份证据呢?显然不能。

因此,该种设问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质证规定,审判人员应当紧紧环绕证据的“三性”引导当事人质证——上海市高档人民法院《民二庭调研与指引》第40期《庭审百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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