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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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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法律依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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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依据下列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 据认为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 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 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检查发 现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得转移、 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场所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 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六)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第六条依据下列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或应当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 施:(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 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 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 10 天三)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擅自设立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可以查封其从事违法经 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四)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与 直销违法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八)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可以查封、 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可以查封涉嫌传销 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

六)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 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七)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 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八)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九)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 品行为,可以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可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 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 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十一)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十二)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 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十三)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经本级办案机构 (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 下,办案人员可向本级办案机构(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人请示,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先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 24 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情况在 审批文书中注明法律法规对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制作现场笔录,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 章三)制作、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及财物清单,依法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告 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封盖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封条并拍照或摄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由本级案件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并编号第八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 名或盖章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有关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见证人在 现场检查笔录、物品清单及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 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十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两人以上,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一般情况 下应着制式服装第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委托第三人保管的, 应当填写《委托保管书》,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二条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检测、检 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 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 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留存 证据后先行处理二)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的,应依法作出没收处理 决定,予以没收没收财物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经县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如数返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已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第十四条对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 财物通知或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涉及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财物清单、《委 托保管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物品处理记录》等办案文书及相关凭证均 应存入案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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