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条件》(民事审判二庭李杰、褚春环)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中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中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57条规定中的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是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据此应当有权利申请追加被告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对于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应当进行审查,区别对待1. 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个人合伙、赡养等类型的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但其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2. 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如果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二篇:追加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中请书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武庆平被申请人胡双菊,女,汉族,邢台县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郑建飞的母亲郑建飞,男,汉族,邢台市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申请事项: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判令被申请人胡双菊与被告郑建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郑建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是胡双菊让其子郑建飞与我们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并且该《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履行了半年之久,在履行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胡双菊才是该租赁场地的房屋所有权人,鉴于郑建飞与我们签约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胡双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邢台县人民法院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年9月8日第三篇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严某在工地上受伤,以雇佣关系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郭某提出其已将工地承包给李某,是李某雇佣了严某,要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对应否依被告郭某申请再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有观点认为:被告无权再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时没有把李某列为被告,视为其放弃对李某的起诉,故不能再将李某列为本案被告认为: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1. 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据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2. 程序上的追加不影响原告实体上的处分权虽然原告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但对追加进来的被告,原告也可以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
3. 原告的处分权受法律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此,如果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查明该追加的被告承担部分责任,则原告不能将责任份额加于其他被告身上所以,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荒唐的追加被告案陈长根j省某县级y市法院(下称y法院)在xx年9月8日应当事人a公司的申请,前来j市金融机构,办理财产保全措施y法院承办法官先前往j市工行某支行营业部(下称工行),查询了被告b公司的存款,由于该法官仅知b公司的户名,而不知银行账号,在工行花费了一番功夫,查询到了工行两个账号后,见其没有什么余额,就向工行下达了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这两个账户该法官在工行查询冻结后,又赶到j市交行营业部(下称交行),这时己近上午10点钟,同样由于不知b公司在交行的银行帐号,又费了不少时间,才查到了b公司的在交行的两个银行帐号,但这两个账号反映的余额也仅有几百元人民币。
此时该法官要求交行提供这两个账号的当天资金走向,发现b公司在当天己从这两个账号中取款37万多元,y法院的询前这个时间段取走,我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未办理查询冻结之前,不能不给b公司办理取款手续你院来函说是我行为当事人“转移存款”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交行这个情况说明寄出后,本以为此事应该就此结束了然而,交行于10月15日又收到y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寄来了三份法律文书(即“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看过这些法律文书,交行领导大吃一惊,y法院竟然同意a公司追加交行为其与b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并向交行发出参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交行领导立马与本律师商量应对策略本人看过这三份法律文书后,即向交行领导谈了几点法律意见,第一,立即向y法院提出异议书,指明y法院的做法的违法之处;第二,不管y法院的做法如何不妥,我行仍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文书;第三,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向y法院的上级法院即j省高院和w市中院,提交请求对y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紧急报告交行完全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与此同时,本律师收集了从工行和交行有关y法院此次查询冻结的所有证据,并很快代交行拟写了上述异议书和紧急报告。
下面将异议书和紧急报告的内容扼要介绍如下交行在10月26日向y法院提交的《被申请人异议书》中指出,1、本异议人不是a公司与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追加本异议人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由于其追加行为使本异议人无端受到讼累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异议人保留对其追索的权利,至于a公司在中请书中所说的其在对b公司实施财产保全中,称本异议人有为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从而以此理由追加为被告,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2、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而通知本异议人的,该法条的内容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异议人既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本异议人与木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利害关系”,本异议人也不是本案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因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存在所谓的“同种类”,所以y法院以本法条通知本异议人参诉是有悖民事诉讼法理的;3、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中第一条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这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的精神相违背。
为此交行要求y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无理申请,并作出撤销本异议人参诉的裁定在提交给j省高院和w市中院的紧急报告中,交行将y法院的来函及后来的三个法律文书以及本律师收集的所有证据连同异议书一并作为附件寄出在报告中,交行认为,第一,交行不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y法院追加本行为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而该院明知其在诉讼保全中的情况,仍然对a公司的无理申请给予同意,作为人民法院纵容a公司滥用诉权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第二,在这种情况下,y法院把协助执行人一个金融机构作为被告,强加进他人案件的实体审理中是明显的违法而且y法院作为执行人,我行为协助执行人,执行人审判协助执行人,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其审理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为此,由于y法院在上述案件审理中的行为己经有违法律规定,我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请求对y法院在本案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交行在向y法院提交异议书的同时,将有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书寄给了该院,本律师告诉交行领导,如不积极应诉,那将如同一句成语:“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正在等待y法院告之何时开庭的时日中,xx年11月11日交行再一次收到了y法院的特快专递,本人认为可能是开庭传票,拆开一看,竟然是一份民事裁定书和三份解除冻结通知书y法院在裁定书中称,a公司于xx年9月22日申请追加交行为本案被告,本院于xx年10月12日依法通知交行作为木案被告参加诉讼,xx年11月11日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行的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公司撤回对交行的起诉三份解除冻结通知书通知交行即时解除对b公司在交行三个账户的冻结本律师和交行领导看过上述法律文书,都欣慰地相对而笑,古人说得好,条条道路通罗马不管y法院的裁定内容如何表述,只要依法维护了交行的合法权益,足矣诚然,y法院知错能改,也善莫大焉原创于xx年12月7日)第四篇:被告追加被告中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中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中请人鑫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原告陈诉申请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罗盛才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中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XX年3月2日第五篇: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上是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根据司法解释,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包括: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