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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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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多篇)推荐第1篇: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推荐第2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卫基[2022]22号)和《增于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粤卫办[2022]108号文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从2022年8月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的存根粘贴在首次签发登记表上 二、如需更改补发出生证或非住院分娩申请补发出生证要经本院领导签名核实后到增城市保健院进行补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选择作风正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加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伪做、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的科室,应将相应资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保存一年,超过一年保存期的上述 资料交病案室永久保存备查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做到“三分开”,即领证、盖章和发证工作分别由三人员承担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 (一)领取 领证由院办主任具体负责,按规定日期,到市卫生局办理领证手续,领证的数量按产科质量报表的分娩数领取,并详细记录于《〈出生医学证明〉购入与领取登记本》中并签名 (二)交换与保管由妇产科医生填写接生登记本后与本人核对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然后交保健科专人录入信息定期由保健科主任到医务科领取相应数量《出生医学证明》,并妥善保管 (三)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及计算机网络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严格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个案信息后,按新生儿出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用计算机产时软件打印,同时打印一份相对应的《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并按编号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内填入相应资料,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记录》定期装订成册备查。

(四)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盖章时,应章印端正、清晰、骑年跨月,每次使用专用章后需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情况登记本》 (五)发放 1、《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由指定的护士(毛爱群)负责,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对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并由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根页上亲自填写签名 2、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废证,要及时登记、上报和上交增城市妇幼保健院 3、我院只能对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儿(包括急产、院外出生来院断脐者)填发《出生医学证明》,活产的《出生医学证明》号码是唯一的,不得重复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一)我院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各环节(领证、盖章、发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医务科必须每季度与负责《出生医学证明》打印、盖章、发放科室或专管人员核对已发证、废证、未发证等详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院领导与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人 **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推荐第3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总结 韩城市妇幼保健院 2022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总结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我院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现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组织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我院成立了以院支部书记为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专门科室、专管人员具体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等日常工作确保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规范领取程序:要求专管人员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必须将领取人员的姓名、领取的数量在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后方可领取 2、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领取机构必须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资质的医疗或计划生育机构,且领取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 3、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三、本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 2022年元月至今我院共申领《出生医学证明》4400份,去年库存470份,合计4870份,现已办理4870份:其中2022年出生新生儿办理2638份,2022年及以前出生者办理2175份,作废57份。

总之,我院2022年在《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卫生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 2022年12月8日 推荐第4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一、机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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