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认证规

油条
实名认证
店铺
PDF
286.60KB
约9页
文档ID:11434639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认证规_第1页
1/9

性能安全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CQC14­464234­201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Electric Vehicle A.C Charging System 2011 年 5 月 9 日发布                                                                    2011 年 5 月 9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石磊、白仰洲、崔文喆、康巍、张道权 CQC14-464234-201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的 CQC 标志认证 2. 认证模式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产品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f. 证书到期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3.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 3.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不同结构、不同的供电模式、不同电压输出级别、不同电压输入方式的充电机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2.2 证明资料 a.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认证委托人(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和生产者(制造商)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2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 产品结构图、总装图、电气原理框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型号规格说明等 b. 技术参数表 c. 关键零部件清单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型号作为主检产品型号,主检产品型号应该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中安全、环境、性能及电磁兼容性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试验,其他产品型号为附检产品型号,其样品为附检样品 第1页 共6页 CQC14-464234-201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4.1.2 送样数量 申请人负责把样品送到指定检测机构,样品数量 1 套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试验记录相关资料和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型式试验 4.2.1 依据标准 NB/T 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根据认证委托人(申请人)需要,需要增加其它地方性或范围性标准时,需补测表1中标准的差异试验 表1 地方性指导文件或国家电网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SZDB/Z 29.1-2010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SZDB/Z 29.5-2010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交流充电桩》 Q/GDW 458-2010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4.2.2 试验项目及要求、方法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性能指标应满足 4.2.1 条规定的全部适用要求。

按照 4.2.1 条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试验 4.2.3 型式试验时限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4.2.4 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 4.2.1 所用标准的要求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认证委托人(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整改期限不应超过 6 个月 任何 1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4.2.5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认证委托人(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见 CQC14-464234 .01-2011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 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进行检查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第2页 共6页 CQC14-464234-201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4)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2 表 2 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 生产规模(人数) ≥500 人 100≤人数<500 ≤100 人 人日数 6/3/5 4/2/4 3/2/3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检查组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受理认证申请后,产品型式试验时限见 4.2.3,工厂检查时限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包括安排及执行工厂检查时间、整改及验证时间),完成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20 个工作日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样样品进行检验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6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第3页 共6页 CQC14-464234-201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2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及 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附件 1《电动汽车用交流充电桩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检查组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如监督检查不通过,按照 9.3 规定执行 8. 复审 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交复审申请,进行型式试验和复审工厂检查型式试验由认证委托人(申请人)按CQC 要求送样,进行部分项目检测,必要时进行全项目检测复审工厂检查可以结合最后一次监督进行全要素检查,也可单独安排复审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2。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的有效性依靠 CQC 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设计、性能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申请 9.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 /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 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 扩展程序 第4页 共6页 CQC14-464234-201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提交申请,并根据 CQC 要求,送样至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CQC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产品检验合格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的工厂检查,待年度监督时,对增加产品的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9.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9.3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 。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