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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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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鉴定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二十条【程序】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二十一条【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对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3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第三十一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鉴定的内容;(二)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鉴定的过程;(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三节询问证人第九十七条【地点方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九十八条【程序】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九十九条【笔录】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九十五条【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亲笔书写供词第一百条【法律适用】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第九十一条【讯问主体】讯问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九十二条【讯问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九十三条【讯问程序】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人】讯问聋、哑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第一百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一百五十九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一百六十条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一百六十一条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一百六十二条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第一百四十一条讯问聋、哑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讯问,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第一百六十四条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第一百三十九条提讯在押的,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提押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第一百四十条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一百四十一条讯问聋、哑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第一百四十二条讯问,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一百四十三条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亲笔书写供词第一百四十四条讯问,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讯问未成年,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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