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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尘天气预警业务服务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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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尘天气预警业务服务暂行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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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03〕12号关于印发《沙尘天气预警业务服务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现将《沙尘天气预警业务服务暂行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局预测减灾司附件:《沙尘天气预警业务服务暂行规定(修订)》二○○三年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国气象局沙尘天气预警业务服务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沙尘天气预警业务服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沙尘天气分为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四类* (一)浮尘:尘土、细沙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的天气现象;(二)扬沙: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相当混浊,水平能见度在1—10公里以内的天气现象;(三)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四)强沙尘暴: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非常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第三条 沙尘天气过程分为四类:浮尘天气过程、扬沙天气过程、沙尘暴天气过程和强沙尘暴天气过程。

(一)浮尘天气过程:在同一次天气过程中,我国天气预报区域内5个或5个以上国家基本(准)站在同一观测时次出现了浮尘天气; (二)扬沙天气过程:在同一次天气过程中,我国天气预报区域内5个或5个以上国家基本(准)站在同一观测时次出现了扬沙天气; (三)沙尘暴天气过程:在同一次天气过程中,我国天气预报区域内3个或3个以上国家基本(准)站在同一观测时次出现了沙尘暴天气;(四)强沙尘暴天气过程:在同一次天气过程中,我国天气预报区域内3个或3个以上国家基本(准)站在同一观测时次出现了强沙尘暴天气第四条 国家气象中心对每年(重点是春季3-5月)移入或发生在我国天气预报区域内的扬沙以上沙尘天气过程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号:(一)对移入或在我国天气预报区域内出现的扬沙以上沙尘天气过程,按照其出现的先后次序进行编号二)编号用6位数码,前4位数码表示年份,后2位数码表示出现的先后次序例如:2003年出现的第6次沙尘天气过程应编为“200306”三)国家气象中心负责沙尘天气过程的编号在对每次沙尘天气过程开始编号前,国家气象中心要同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及有关省气象台会商;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及各有关省气象台也要主动跟国家气象中心会商,对沙尘天气过程能否编号,提出自己的建议。

四)当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结束或移出预报区域时,沙尘天气过程停止编号五)沙尘天气过程的起、停编信息,由国家气象中心在每日两次的《天气公报》中及时地向各级气象台站发布同时,《天气公报》还要用专门的标题提供沙尘天气的实况、预警信息上述沙尘天气过程编号规定在气象部门内部试运行一年试运行期间,不对外发布沙尘天气编号信息 第五条 国家气象中心、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和有关省气象台应建立沙尘天气落区指导预报业务 当根据遥感、地面观测资料及数值预报等信息判断未来24小时内沙尘天气将影响预报责任区时,国家气象中心和省级气象台应及时向下级台站发布沙尘天气指导预报,预报内容包括沙尘天气种类、强度、落区和移动方向等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应加强沙尘天气的卫星遥感监测与分析工作,及时向各级气象台站提供有关产品和技术指导沙尘天气指导预报产品及卫星遥感监测分析产品通过9210卫星通信系统、内部网等下发 第六条 建立沙尘天气业务联防制度区域气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沙尘天气业务联防的组织协调相邻省或地区沙尘天气业务联防的具体办法,由有关省气象局共同商定当某气象台站责任区内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沙尘天气时,该气象台站应快速主动通过有效方式向省气象台及下游有关气象台站通报。

省气象台负责向中央气象台通报 有关气象台站之间应加强沙尘天气信息交换和天气会商 第七条 沙尘天气预报警报发布原则(一) 对各种沙尘天气,应及时编发内部公报、专报,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二) 对全国大范围以及影响北京等大城市的严重沙尘天气,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报警报 第八条 沙尘天气预报警报发布标准 (一)决策服务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沙尘天气过程发生时,在内部公报、专报及决策服务材料中发布沙尘天气预报二)公众预报 国家级标准: (1)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沙尘天气过程发生,且影响范围较大或影响到京津地区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沙尘天气预报; (2)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沙尘暴或强沙尘暴天气过程发生,并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沙尘暴警报省级标准: 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参照国家级标准确定,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沙尘天气预报、警报应包括发生沙尘天气的区域、时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对策等中央气象台向公众发布沙尘天气预报警报前应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向有关省气象台通报,省级气象台向公众发布沙尘天气预报警报前应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向中央气象台及有关气象台站通报。

第九条 加强沙尘天气过程总结和资料整编工作 适时组织召开关于沙尘天气监测预报和资料整编的学术讨论会从2002年起每年都要形成《沙尘天气年鉴》第十条 成立全国沙尘暴专家委员会一)全国沙尘暴专家委员会是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关于沙尘业务和技术方面的咨询组织,由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聘任,每届任期四年二)全国沙尘暴专家委员会职责和任务:(1)评价每年沙尘天气的特点、预报警报业务及服务质量;(2)审定《沙尘天气年鉴》;(3)研究业务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4)总结沙尘天气联防协作情况,提出联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5)落实与沙尘天气预报警报业务有关的技术开发、推广工作;(6)对沙尘预报警报业务服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7)对沙尘预报警报业务发展、技术开发和服务工作提出需求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3 月 1 日起执行2002年3月12日印发的《沙尘天气预警业务服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的主要区别名称成因(来源)影响能见度的程度颜 色天气条件大致出现时间浮尘 远地或本地产生沙尘暴或扬沙后,尘沙等细粒浮游空中而形成小于10.0千米,垂直能见度也较差 远物呈土黄色,太阳呈苍白色或淡黄色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 冷空气过境前后扬沙 本地或附近尘沙被风吹起,使能见度显著下降1.0-10.0千米以内 天空混浊,一片黄色 风较大 冷空气过境或雷暴、飑线影响时。

北方春季易出现沙尘暴0.5-1.0千米 风很大强沙尘暴小于0.5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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