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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学中从制度到行动的理论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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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社会学中从制度到行动的理论架构    隋嘉滨Summary:本文说明了经济社会学中,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架构首先,本文分析了社会学、经济学关于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演进历史说明了目前经济社会学关于制度与行动相互作用的二元框架:制度为行动提供目标、背景、手段,而行动者通过不断的选择,决定制度的有效性与发展方向其次,本文介绍了制度与行动关系的分层结构,说明了制度关系架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度的稳定性与多样性、制度的渊源、制度的有效性最后,本文总结了制度与行动关系理论架构的作用Key:制度;行动;经济社会学:C912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9)02-0092-04制度既是一种宏观的社会设置,也对个人行动具有直接的限制和引导;制度本身也是社会建构的过程和结果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制度是连接社会与个体行动的最重要的中介在社会学中,制度与行动分别代表了社会从宏观(结构、传统、文化等)到微观(理性行为、个体间的互动等)的两极在以往关于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理论研究中,始终存在整体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分歧。

整体主义认为社会制度等宏观现象不能被简化为个体行动者的行动准则,结构(国家、制度、习俗等)决定人们的行为;社会是独立的宏观存在而建构主义强调人类的行动基于个体的理性,社会制度等宏观现象是个体行为的集合产物;社会并不是独立的存在,而只是个体行动的结果整体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分歧,代表了对社会的本质、社会的本源的截然不同的视角然而,在社会学发展中,这两种视角及其分别侧重的理论、概念,对于社会都有一定的解释力从而,对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研究,已不再是“何者具有决定性”的问题,而是:如何认清不同概念的适用领域,从而构建兼顾宏观与微观的社会学理论框架在这一方面,经济社会学在沟通宏观与微观,解释制度与行动的关系上,已形成了较为清晰的理论框架本文将梳理社会学中整体主义、个体行动理论的发展与融合,并通过制度层次、制度分类总结经济社会学如何将制度与行动整合于其理论框架之中一、制度:整体观和个人行动理论的渊源(一)社会学中的整体观传统社会学关于制度的看法,经历了由视其为绝对客观的存在,到重视行动者选择的发展历程早期社会学对制度的认识是整体主义的,这种整体主义的传统长期影响社会学的研究走向其中,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的定义最具代表性。

迪尔凯姆认为: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事实,主要是公众意见、社会心理、思维模式和社会规范;社会事实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形式和存在方式,社会学应视社会制度为既定的客观存在在迪尔凯姆那里,社会事实或说作为客观存在的制度构成了社会秩序,而他对行动者的能动地位则给予忽略或存而不论帕森斯也注重社会的整体性和客观性,他将社会视为整体的社会有机系统,认为制度是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在他的理论中,规则构成社会对于个人的社会角色的期望,制度是一组制度化了的角色或者地位关系,它们整合在社会系统中;社会系统针对功能和问题而设立;人们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是规范和规则的集合和表现虽然帕森斯认为制度理论必须把行动者的选择行为结合进去,但是他又认为行动者的选择必须在制度约束中进行他在强调制度对行动者的制约的时候,是从制度对行动者的利益的角度考虑的,这种利益是通过制度内的激励措施来完成的默顿认为,社会制度对行动者有两重作用:一是对行为进行约束,二是激励和压制行为而这种机会的选择也是在社会制度所能容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其后的社会学研究,渐渐重视行动对制度的影响甚至建构新制度主义理论强调现有的规则和资源分配体系对制度的强化作用,而同时也注意到行动者对制度的选择性利用对制度形成的影响。

制度是社会互动的结果,已经存在的规则和资源分配会形成某种权力,形成制度建立和复制的基础制度一方面会限制行动者,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行动者提供中介近几十年,社会学传统的整体主义出现式微,宏观理论、宏大叙事渐成理论家的思想游戏,其对社会的预见力和解释力都不尽人意,这是促使社会学转向个体,转向中观层次的根本原因经济学历来重视通过理性解释个体行动,并在此基础上解释社会近代经济学认识到完全依赖理性来解释行动存在欠缺,在分析行动时引入制度因素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经济学对社会行动的解释的有效性,是促使社会学重视个体行动的重要原因以下梳理制度与行动关系的经济学理论来源二)个体行动:经济学中的建构主义传统传统经济学把理性视为单个的行动主体拥有的、先验于制度的属性对此,本文不多做说明,而主要介绍经济学传统中对制度的认识1.制度只被视为背景传统经济学认为,对行动主体的策略行为而言,制度构成场景或者游戏规则,行动主体是在制度的約束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早期制度学派学者康芒斯就认为:“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更明确地说,制度是个人行动的限定条件,而不是决定条件这也反映了传统经济学并不重视制度对行动的作用,而只视其为相对稳定不变的背景。

经济学家沃尔顿·哈米尔顿对制度做如下定义:“制度意味着一些普遍的永久的思想行为方式,它渗透在一个团体的习惯中或一个民族的习俗中……制度强制性地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可行范围道格拉斯·诺思如此定义制度:“制度提供框架,人类得以在里面相互影响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2.制度作为手段供行动者选择随着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者渐渐发现人类完全理性假设的不足,并逐渐发现制度的重要性人们正日益认识到,制度构成关键的社会资本:可以说,它们是导引人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软件’实际上,我们正发现,软件通常要比硬件(有形事物,如物质资本)更重要科斯指出交易成本对于行为者的行为选择非常重要,他认为只有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完全理性假设才能成立而交易成本问题本质上是信用问题,在信息代价较高的情况下,不同的制度环境有着不同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也就不同因此,在经济学中,制度由不变的背景,变为可供行动者理性选择的一种手段;或者说,虽然制度有限定性,但行动者基于理性对不同制度进行有选择的利用这样,行动者对制度也产生了影响理性制度主义把“理性人”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

理性人”是受制度、情景约束的,并通过理性计算来达到目标该理论把正式制度安排作为主要的解释变量来解释和预测行为及个人行为所带来的集体结果在制度和行动者的关系上,强调制度对行动者的制约作用,即:制度提供了(也限制了)行动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所能采用的手段;在这里,行动者遵守制度不是因法律或道德因素,而是经过理性计算认为这种遵守能带来某种利益,行动者遵循的是一种利益导向逻辑张旭昆认为,行为主体的博弈策略集是制度的函数制度决定了不同行为主体的不同策略集行为主体的目标集包含各种目标及其期待值可以把主体的各种目标分成制度目标和局势目标前者表明主体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后者表明主体在一定制度下希望出现什么样的局势主体根据自己的目标集合和所面临的特定局势,在现行制度所决定的可行空间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可以把这种行为称作遵从现行制度时的最佳行为当所有主体都采取各自的最佳行为时所导致的特定局势,就是博弈的解在这种局势中主体所处的境况,可称作他的最佳境况3.制度为行动提供目标和意义而组织制度学走得更远与理性制度主义的观点不同,组织制度学派强调人的行为经常不受功利主义的驱动,而是在强制、模仿以及规范的压力下,更多地出于合法性的考虑。

该学派通过微观层面个体的认知特点来解释宏观层面的制度化过程中的趋同现象,指出行动主体的行为偏好来自制度,而不是先验的存在行动主体关于利益和目标的界定是在具体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的至此,在经济学的视野中,理性与制度已经是不可分割的了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等制度性因素直接塑造行动主体关于目标和利益的界定所以要了解行为,首先要了解具体的制度性环境,否则只能十分空洞地设想行动主体的行为动机4.制度是行动的结果更进一步,有的学者认为制度是行动者建构的结果制度不是将存在的价值内化给个体,而是一个在个体互动的过程中被建构出来的产物当行动主体对行动的意图达成集体的理解时,行动就会变成惯习,而惯习则是制度的基础有的研究认为制度是社会不同主体间互动的结果日本新制度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指出:关于制度有三种定义,一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参与者,尤其是组织;二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规则;三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均衡解他本人倾向于第三种定义,但提出了修正意见,把制度定义为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理念的自我维持系统总之,在经济学的视角中,制度从稳定的客观环境转变为限制和激励人们理性行为的重要条件,甚至是人们行为选择的直接结果。

三)制度与行动:从“二元对立”到“二元化”总之,随着社会学与经济学的发展,对制度与行动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已经认识到,这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关系,而不是单向的决定关系吉登斯从理论上结束了以往的“二元对立”吉登斯注重消除各种理论中的“二元对立”他试图通过“结构化”的概念消解制度结构与主体建构之间的矛盾,他将“结构”理解为不断地卷入社会系统的再生产过程之中的规则和资源社会结构不仅对人的行动具有制约作用,而且也是行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中介,它使行动成为可能因为行动者的知识具有反思性和实践性,所以行动者的行动既维持着结构,又改变着结构同时行动者的知识又是不完全的,故而其行动总会遇到社会结构的“未被认知的行动条件”并进而导致一些“非预期”的行动后果在吉登斯看来,日常生活中的规则是与实践紧密相关的,它们不只是对人们行动的概括,而且对行动者的行动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同时,行动者运用自己的知识去采取适当的行动,测试和确认其行动所牵涉的规则因而行动者在采取行动达到自己的目标的同时,也再生产出社会结构所以,吉登斯认为:“我们把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特性称为结构性原则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延伸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称其为制度。

通过吉登斯,社会学对于制度与行动的关系的认识,实现了从“二元对立”到“二元化”的转变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人们更加强调制度的实践性和有效性,而不是合法性总之,制度为行动提供手段和目标,而行动是在对制度的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是一种互构的关系既然行动与制度是不可分割的同一系统的不同侧面,接下来要做的,就是通过分层、分类,将制度与行动纳入一个有机的理论架构中二、关于制度的分类或分层在由制度到行动的关系结构中,可以从四个角度,对制度进行分类或分层,包括不同制度在制度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度的稳定性与多样性、制度的淵源、制度的有效性一)不同制度在制度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较早对于制度内部层级的划分以人类学的划分为代表马林诺斯基认为制度是以文化为基础的组织和组织化每个制度亦即活动的组织化类型都有确定的结构而基于文化系统的制度是一个整体他将制度分为宪纲、人员(组织或群体)和规范或规则等不同的类型和层次其中,宪纲是制度的最高和宏观层次的,人员(组织或群体)和规范是中观层次的在两者的相互关系上,宪纲是主导性的,而人员(组织或群体)和规范及规则是相对从属性的他对于制度的分类和分层是:“我将把人类组织起来或进入已经存在的组织所追求的价值体系定义为制度的宪纲。

我将把制度的人员定义为依据确定的权威原理、功能分工原理和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原理组织起来的群体一个制度的规则或规范是由其成员所接受或被强加的后天习得的技能、习惯、法律规范和伦理指令或许已经显而易见的是,人员的组织及其派生出的规则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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