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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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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5.1 ? 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7.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8.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5.减保 5.1 减保 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 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 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周岁 11.2 有效身份证件 11.3 意外伤害 11.4 毒品 11.5 酒后驾驶 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7 无有效行驶证 11.8 机动车 1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0 遗传性疾病 11.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11.1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1.13 情形复杂 11.14 专科医生 11.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1.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11.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1.18 永久不可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2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金佑重疾” 。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 (分红型) 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 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 65 周岁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3)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 则仅给付人民币 100,000 元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3.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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