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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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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经济管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2011级1班 傅阳学号:222011303240034一、 《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二、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的重要条约公约1、《海牙规则》 1924年8月,主要航运国家代表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第一部关于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因为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故简称为《海牙规则》(Hague Rules)2、《海牙—维斯比规则》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和实践的发展,《海牙规则》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国际海事委员会自1959年开始着手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经修改后的《海牙规则》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3、《 汉堡规则》 鉴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最实质的问题即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9年4月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制定新的国际公约。

最终于1978年联合国汉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名《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联合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最后于2008年7月3日正式通过草案该公约生效后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和相关的金融、保险等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5、《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和《蒙特利尔一至四号附加协议书》四、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条约公约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SIG) 1980年年通过,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在1935年制定,又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及2000年经过多次修改,目前使用的INCOTERMS 2000在世界上已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的国家的承认和采用4、 《跟单信证统一惯例》(UCP600) 国际商会在UCP500的基础上修订得到,于2007年1月1 日正式实施,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惯例之一。

5、 《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由国际商会制定,于1997年通过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1994年出版,2004年修订五、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1978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完成草案并与1980年3月19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1994年5月,在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该通则基本上囊括了世界各个法系主要国家的民法制度,可接受性非常大经过十年努力,又完成了扩增版的2004年版《通则》,现在共有10章,185条,涵盖范围更加广泛,是一本国际统一的商事合同法六、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公约条约1、《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2号通过,并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2、《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 1975年9月至1976年5月欧洲理事会讨论并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通常被称为《斯特拉斯堡公约》。

3、《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1985年6月,欧共体各国经过长达十年的讨论,发布了《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七、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条约公约1、《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2、《解决国家与其他国民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3、《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八、关于代理法的重要条约公约1、《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1970年国际统一私法委员会制订了新的统一法规草案文本,并于1979年5月28日至6月13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了外交会议,并对草案文本进行了讨论1983年1月在日内瓦据举行了由49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同年2月15日,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九、关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条约公约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3、《与贸易有关系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协定,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深远的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1994年4月15日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十、关于国际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条约公约1、《统一汇票、本票法律公约》等 1930年和1931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召开了两次关于统一票据法的国际会议,先后签署了6项票据方面的国际公约,分别是:1930年的《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规范公约》、1930年《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和1931年的《支票印花税公约》2、《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71年起开始着手起草、并于1973年提出一项《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1979年贸法会将其更名为《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直到1987年8月才正式通过十一、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由各国政府共同制定国家级、次区域级和区域级行动方案,并与捐助方、地方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对抗应对荒漠化的挑战《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框架下的三大环境公约之一履约资金匮乏、资金运作机制不畅,一直是困扰《公约》发展的难题2005年5月2日至11日,《公约》履约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审查了非洲国家的履约情况。

2005年10月17日至28日,《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COP7)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期间还召开了高级别会议、履约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科技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议员圆桌会议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才任团长,外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保总局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UNCCD)十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语: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 onClimateC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本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

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后者甚至已经比本公约更加有名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 de Boer)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将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各缔约国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权;五、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十三、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生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截止2004年2月,该公约的签字国有188个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关于人类环境的大会决定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各国政府签署了若干地区性和国际协议以处理如保护湿地、管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等议题,这些协议与管制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有关协议一起减慢了破坏环境的趋势,尽管这种趋势并未被彻底扭转,例如,关于捕猎、挖掘和倒卖某些动物和植物的国际禁令和限制已经减少了滥猎、滥挖和偷猎行为。

1987年,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Brundtland委员会)得出了发展经济必须减少破坏环境的结论,这份划时代的报告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它指出,人类已经具备实现自身需要并且不以牺牲后代实现需要为代价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报告同时呼吁“一个健康的、绿色的经济发展新纪元”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由各国首脑参加的最大规模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此次“地球峰会”上,签署一系列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包括两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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