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壹****1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9.16KB
约4页
文档ID:42871560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_第1页
1/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国务院于 1992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处理交通事故 的重要法规,这一重要法规的实施,为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交 通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出现了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 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属何性质的理解 和处理办法不一致的情况,即: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 的维持、变更或撤销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认定不服,能 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 是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 且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因 而,它们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并未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 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只能视为一种证据,不属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以下谈点管见 一、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未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杈利义务 根据《办法》第 17 条规定,责任认定是指: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 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这种 责任认定实质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 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定,《办法》是为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 出处罚或处理提供法律依据责任认定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 权范围单方面对事故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 作出的一种定性定量结论,但不是依照《办法》的规定确定事 故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即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 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诚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由于责任认定 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并产生赔偿义务或获得赔偿的权利, 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可能,公安机关并未按照《办法》的有关规 定作出确定事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因此,其责 任认定只能视为一种证据,它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进 一步处理的依据材料,也是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和法院作出判 决时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的一种责任认定不是行政程序和诉讼 程序中处理交通事故的唯一证据,法院在审理不服交通事故处 理和赔偿案件时,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责任认定及其他证据材料 要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或由法院主持进行第三次鉴定作出责任 划分因此,责任认定仍是一个技术鉴定和责任划分问题,它 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纯技术性鉴定结论 它只是依据对交通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作出定性定量结论,为 以后的处罚或处理提供证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不具有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 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有关该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是行政机关实施具有 法律效力并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 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而上述责任认定并不是依 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具体权利义务 当事人亦无须承担与被认定责任相应义务的实际内容而言因 此,责任认定不具有和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也无 法律拘束力,它只能作为实施处罚及处理赔偿的事实依据,所 以,责任认定不具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对事故责任 的认定并不等于交通事故案件已得到实质性具体解决,也就是 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此时并没具体明确,如何制裁违章行 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问题并没处理落实,只有依照《办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处罚和处理赔偿后,才能构成完整的有 实质内容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三、重新认定交通 事故责任不属行政复议行为 《办法》在处罚交通事故违章 行为及处理损害赔偿方面均有明确的诉权规定,即当事人对处 罚不服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当 事人不服责任认定,《办法》第 22 条只规定了重新认定程序 而对当事人不服重新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没作出明确的规 定,笔者认为,这并不是《办法》未将重新认定作为行政复议 行为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重新认定并不具备行政复议行 为的构成要件重新认定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对交通事故现场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再次进行全面鉴定分析、 核实和重新收集有关证据,然后对事故责任作出第二次认定的 过程这里不存在行政复议问题,因为,此时公安机关并未按 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作出实质 性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是处罚的轻重和承担赔偿损失数 额的多少,而是事故的发生由谁引起?谁存在违章行为?谁负 什么责任等问题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 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依法向原处理机关 或有关机关对该行政理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 政程序制度责任认定一不属行政处罚,二不属行政处理,三 不属调解处理,因而重新认定不存在审查原责任认定是否合法 与适当的问题,只存在审查原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技术鉴定结论 和有关事实证据是否真实、科学的问题因此,重新认定交通 事故责任不属行政复议行为,当然就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 所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 讼,只有对公安机关依照《办法》的规定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和 处理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这里自然包括对责任认定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审 查有人认为若不将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纳 入行政诉讼范围,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 在我国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具体行政 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况且责任认定和重新认定不属具体行政行 为,也就谈不上提起行政诉讼和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