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 产品认证培训教材产品管理 产品认证培训教材 产品认证培训教材 产品认证培训教材 关于 CE(关于 CE(CONFORMITE EUROPEENNE)标志标志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 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 流通在我国人们对“CE”标志似乎并不陌生,常常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看到这一标志,然而真正 了解它的人却不很多随着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步伐的加快和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国内企 业正努力把自己的产品推向包括欧盟再内的国际市场而要进入欧盟市场就必须对“CE”标志进行深入了 解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 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 方法 (以下简称新方法 )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 基本要求及标准协调CE 基本要求及标准协调 1985 年 5 月 7 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 85/C136/01 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
该决议指出, 在新方法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定协调标准来满足这 些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 要求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 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 面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这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与产 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质、生物性质、卫生、放射性和精确度;或是涉及 到产品或其性能,如关于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或是以列表形式规定 主要的保护目标;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 程度分析,以确定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基本要求规定了 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 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
给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 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 这种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 ,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 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 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 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 本要求区分开有时,某一协调标准没有涉及其所对应指令的所有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采 用其他的技术规范,以保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依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 家标准,这一点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在欧洲标准中并没有单列为一类,其标题、代号等应发布在欧盟官 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上,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 CE进入欧洲市场的良方CE进入欧洲市场的良方 中国企业要将产品打入欧洲市场,就必须获取“CE”标志,而要获取“CE”标志,很重要的一点是了解新 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以确定企业的选择迄今为止,欧盟已发布了 21 个指令,欧洲委员会还在随时发布 新的指令,因此要随时掌握指令的发布情况,这是企业成功获取“CE”标志的重要前提。
希望加贴“CE”标志的企业必须得到欧盟指定机构(发布在欧洲官方公报上)的帮助,这些机构是由 欧洲委员会指定的组织,其任务是依据指令的基本要求进行产品审核和质量体系审核,对产品进行危险评 定,确定产品必须符合的指令,并对产品的潜在危险进行分析,然后由制造商和指定机构共同找到解决方 案,以保证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在这个过程中要编写技术文件,文件中包括危险评估、试验结果、 产品图纸、运作、说明书及合格声明,说明产品所遵循的指令或标准,一旦完成上述工作和审核工作后, 可给产品加贴“CE”标志中国企业要想将产品打入欧洲市场,应在欧洲找到一家相关的审核机构 是否所有的产品都要 CE是否所有的产品都要 CE 名称 名称 欧体指令编号 (带有的是修正指令) 欧体指令编号 (带有的是修正指令) 名称名称欧体指令编号欧体指令编号 简单压力容器 87/404/EEC,#90/488/EEC,#93/68/EEC 民用爆炸物 93/15/EEC 玩具安全 88/378/EEC,#93/68/EEC 医疗装置 93/42/EEC 营建制品 89/106/EEC ,#93/68/EEC 低压电气产品 73/23/EEC,#93/68/EEC 电磁兼容性产品89/336/EEC,#92/31/EEC,93/68/EEC 使用于易爆炸环 境下之设备及保 护系统 94/9/EC 机械 89/332/EEC,#91/368/EEC 93/44/EEC,#93/68/EEC 指令新号码 98/37/EC 电讯用卫星地面 站 93/97/EEC 个人保护装备 89/686/EEC,#93/68/EEC,93/95/EEC 乘人用升降梯 95/16/EEC 非自动衡器 90/384/EEC,#93/68/EEC 游乐场设备 94/25/EC 主动式植入医疗器 具 90/385/EEC,#93/68/EEC 压力装置 97/23/EC 燃烧气体燃料设备90/396/EEC,#93/68/EEC 危险物品在道路 上运送 94/55/EC,96/86/EC 电信终端设备 91/263/EEC,#93/68/EEC 检验用医疗装置98/79/EC 热水锅炉器具 92/42/EEC,#93/68/EEC 如何获得 CE 标志如何获得 CE 标志 欧盟理事会于 1985 年批准的新方法决议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须附有合格评定政策” 。
新方法 指令的目标不仅是要消除贸易壁垒,还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评定程序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 要手段 1989 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关于全球合格评定方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全球方法 )是对 1985 年新 方法决议作的补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他 生产准则,可通过合格评定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要求,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 全球方 法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目标, 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方法及“CE”标志的原则理事会 93/465/EEC关于合格评定 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合格标志的规则中,提出了技术协调指令中采 用合格评定的指导方针,即合格评定的目标应使政府当局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别 是符合用户及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可细分为 8 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 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 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
每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通常情况下,合格评定程序在设计和生产 阶段发挥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产阶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设计和生产阶段两个阶段,其目的就是要求制 造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过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可加贴“CE” 标志 合格评定活动是由指定机构完成,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指令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 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 加贴 CE 标志的相关要求加贴 CE 标志的相关要求 1、“CE”标志无处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 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 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 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 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 2、“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 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 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 “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 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 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 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 ”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 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 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 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 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 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3、“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 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指定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 评定活动。
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 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指定机构参 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 号 “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依据指令 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欧盟自 1990 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 CE 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的趋势,欧巿对于 CE 标志的大 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 CE 字的高度至少要 5mm ,而 CE 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 字体的宽度, 应不少于 5 分之 1厚度至少要高 度的 1/5(在此至少要 201/54mm) 如图外围半径为 10mm,内围横柱至少 要有外围半径之 80(100.88mm) 图为高度 2 公分的 CE 标示范例,标示之 内容应包括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 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 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 CE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 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 GS 标志) 。
成员国应将“CE” 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与 “CE” 标志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