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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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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最新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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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 B 条款平安雇主责任保险 B 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 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 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 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 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 伤害。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 伤害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五)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 的伤残或死亡;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 的伤残或死亡;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八)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八)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九)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 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条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 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 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名单变动时,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 改手续否则,对于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否则,对于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 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 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 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 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 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 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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