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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新政-个人和单位如何计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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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新政-个人和单位如何计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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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新政,个人和单位如何计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5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地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为更好理解政策,防止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误,从而好事变坏事,导致税务风险,或者没有充分享受优惠政策,笔者用以下案例解析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如何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保监发[2015]8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1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一、案例一:自行购买 案例:某企业员工,于2016年3月自行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该员工4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在3月收到员工提供的保单凭证,根据文件规定,于4月开始扣除该员工4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3500-200)×20%-555=705在扣除前,该员工4月个人所得税为745元,因扣除保险200元,该员工本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一年少缴纳480元个人所得税注意,126号文件规定,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个人认为,此处所述的一年内,应不是指2016年底,而是指年保费到期日2017年3月底因此,超过部分应为3600-2400=1200元根据保单凭证,在2017年3月份仍然可扣除200元员工在2017年3月续保时,自2017年4月可按照上述规定扣除200元/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从上,员工在取得保单凭证后,应及时送交单位,避免损失扣除额二、案例二:单位负担 案例:某企业于2016年3月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某员工4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该员工4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00-3500-200)×20%-555=765元这里需要注意:1、单位为员工购买和员工自行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同,前者需要将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即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减除准予扣除的金额而后者则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文件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此处工资薪金明细清单 尽管未明确指的是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还是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的申报表,但个人建议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在申报表中将该部分体现为工资薪金所得,再从之后的减除项中扣除如此方能满足文件中对于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的要求3、单位购买保险,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保费。

126号文件规定可以分月在不超过200元/月限额内扣除,但并未明确规定在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时是分次计入还是一次计入笔者个人认为,应是分次计入三、案例三:单位和员工共同负担案例:某企业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单位与个人各负担50%.保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某员工4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单位负担部分为1800/12=150元/月个人负担部分为1800/12=150元/月此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1、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65002、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150)=63503、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3500-150-50)=6450即:第1种,单位负担的部分在不超过限额内扣除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能再扣除;第2种,单位负担的部分在限额内扣除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也可在限额内扣除;第3种,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一共不能超过2400元/年126号文件的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根据该规定,应该是第三种意见,总共扣除额不能超过2400元/年126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自行购买和单位统一购买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两者是分别计算,还是统一计算?个人意见倾向于第3种,即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部分一共不能超过2400元/年个人负担虽不是自行购买,但其实质与个人自行购买一致,均支付了对价,因此第1种意见个人认为是不妥当的如果个人负担部分也可以在限额内扣除,则可能导致扣除总额超过2400元/年的限额,与文件的规定不符,因此第2种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同时,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视同个人购买,应理解为总共在2400元/年的限额内扣除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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