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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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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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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自然人,本章知识体系:,中心点:自然人;,1、权利能力的起止;,2、权力能力的认定;,3、住所;,第十章: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相关概念辨析:,1、人,2、公民,3、自然人:,“依照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德国民法典,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书,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含义,二、法律特征,三、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1)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2)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区别:,(1)内容和范围的确定;,(2)是否可以转让、放弃;,(3)是否包括义务的内容;,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第一,法定性;,第二,稳定性;,第三,平等性;,第四,统一性;,第五,不可转让性;,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一)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如何认定出生,(三)如何认定死亡,(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对于出生时间的确定,断带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着床说,父亲承认说,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我国实际上是独立呼吸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出生的条件:,(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的活体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出生的时间:,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的时间表明生命已经存在的时间出生时间的具体认定:采用以户籍证明为准的原则,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如果当事人对出生的时间产生异议,应当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认定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依据?,胎儿的权利能力法律地位问题:,(1)概括承认;,(2)特别承认;,(3)不承认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终止时间,标准: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脉搏停止说;,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意义,(二)死亡时间的证明,(三)同时死亡的推定,死亡时间的具体认定,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书上的记载为准;,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查明的实际死亡时间认定对于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查明死亡先后时间,采用推定死亡时间的办法来确认死亡的先后顺序:,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也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公民的死亡时间直接关系到其遗产的归属假如甲、乙夫妻两人同一天死亡,假设都没有遗嘱;若甲死于乙之前,则甲的财产乙有继承权;乙继承的甲的财产和乙自己的遗产一起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否则则相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两种,即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如病故、被人杀害、意外事故致死等。

自然死亡也采用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标准,以脑死亡为准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2、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利益的保护问题,死者权利保护说,亲属利益保护说,家庭利益保护说,人身权益继承说,法益保护说,延伸利益保护说,1.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B ),A.取得民事权利,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C.从事民事活动,D.享有民事权益,举例,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遗产案例讨论:,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

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含义,二、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2、取得标准不同,三、分类,:,1、分类标准,:,(1)年龄,(2)智力状况,2、具体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范围,年龄:成年人,智力状况健全的人,B、能力表现,C、特殊规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范围,年龄:18-10周岁未成年人,智力状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能力表现,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1,)纯获利益的行为;,(,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范围,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能力表现,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分类,1、侵权责任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2)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现行法:有财产,由其承担;无财产,监护人承担B、教科书:以在具体情形下是否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为判断依据,2、其他民事责任能力:,债务不履行、缔约过失责任等,自然人的住所,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A.杨村(对)B.李村,C.县城医院 D.上海某区,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1、含义,2、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3、住所的确定标准,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活动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久住,经常居住,满足两个条件,通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注意:,1、,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2、,医院,不能作为经常居住地.,意义:,确定准据法的根据;,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确定失踪的根据;,确定债务履行地;,继承的地点;,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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