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北洋政府的法律活动主要集中在制定宪法和援引清末法律方面 三部宪法和 《暂行新刑律》是我们学习本章应掌握的重点在司法制度上, “县知事兼理法 院”是其主要特点本章知识点】1.北洋政府各时期制订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2.北洋时期立宪的特点3.北洋时期主要的立法活动4.北洋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第一节 北洋政府的立宪骗局【基本内容】:一、“天坛宪草”在北洋袁世凯统治时期,以国民党为主的国会和袁世凯之间 的斗争是当时的主要政治矛盾其结果是,意在限制袁世凯权力的“天坛宪草” 虽被制定出来,但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宪草”成为一纸空文二、《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独揽大权后,开始炮制《约法》他组建“约法 会议”,提出七条约法大纲, 使最后制定出来的 《约法》彻底否定了 《临时约法》 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个人独裁三、《中华民国宪法》北洋政府在直系军阀统治时期,曹锟以贿选的方式当上 了大总统, 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 ,其内容较为民主, 在国权和地方制度上, 要求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但其“贿选宪法”的名声,暴露出北洋军阀假民主、 真独裁的本质概念辨析】:1.《天坛宪草》1913 年 4 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开始宪法的起草工作。
宪法起草完 毕后提交国会审议, 由于当时国会已经被袁世凯解散, 此宪法草案未能通过法定 程序成为正式宪法 因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 所以,这部宪法 草案被称之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 11章 113条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 会对内阁的控制 《宪草》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制, 明确了立法、 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天坛宪草》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 的背景下制定的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的权力, 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 保卫共和制度 《天坛宪草》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民主政治作了详细 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2.《中华民国约法》1914 年 5 月,袁世凯颁布、实施《中华民国约法》,确立起独裁政治作为 近代宪法,《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 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 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 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 使之凌 驾于三权之上, “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 制。
《约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在选举方式上, 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约法》的制定, 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 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 制所取代3.《中华民国宪法》1922 年恢复后的第一届国会继续召开第三期常会, 以制定宪法作为最重要的 任务《宪法》以《天坛宪草》为蓝本,至 1923年 10月 10日正式公布、实施 但由于在起草期间发生曹锟贿选丑闻, 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 屡 遭非议《宪法》共 13 章 141 条在国体方面,将统一国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 国家制度,要求保证国体的连续性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行 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 《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力 制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颁布的唯一一部宪法就宪法本 身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 反对军阀专制、 反对分 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第二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基本内容】:一、立法方面北洋时期的立法原则以“隆礼”、“重典”为基本原则其立法 活动主要表现在: 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广泛适用判例 和解释例。
二、主要内容其内容主要表现为:推行残暴的军阀统治;推行卖国政策;恢复 封建刑罚;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三、司法方面北洋时期在司法制度上的特点主要为:扩大外国人的司法特权; 滥施军事审判权;实行司法专横县知事兼理审判是北洋时期基层的法律结构 【概念辨析】:《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它是北洋政府时期正式实施的唯一一部刑法典 1912年 3 月北京政府公布 《临时大总统宣告暂行援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刑律〉令文》; 4 月,北洋政府 公布《删除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确定对《大清刑律》的删改内容,经修 改后,定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暂行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共 52 章它所依据的《大清刑律》虽 然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刑法典, 但毕竟是封建统治时期形成的法典, 近代法律理论 和法律原则对它的影响多停留在外部形式上, 传统法律的消极因素仍对它具有重 要影响如伦理纲常原则仍是《暂行新刑律》的重要原则之一为弥补《暂行新 刑律》的不足之处, 1914 年 12 月颁布、实施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伦 理纲常的维护进一步加强课堂练习】:一、名词解释:1.《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2.《天坛宪草》3.《中华民国约法》4.《中华民国宪法》二、简答题:1.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基本内容3. 简述《惩治盗匪法》的主要特点4.北洋政府时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如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三、论述题:1. 试述《天坛宪草》的艰难起草过程,及其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法律价值2.《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相比,不同点主要在哪里,它们反映了怎 样的不同政治主张?【课堂练习答案】:一、名词解释1.《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在约法实施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 召集国会,参议院制订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据此规定, 1912年 8 月 10 日,临 时政府参议院制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国会组织法》共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 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 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 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按名额选 出;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 2)规定议会行使《临时约法》所规 定参议院的职权对议决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它承诺事件,须由两院一 致通过 3)规定宪法的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使;宪法的议定由两院会 合行使;没有五分之三的议员出席, 两院不得开议, 对议案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 二的议员同意。
《国会组织法》 突出了国会的权力, 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限制袁 世凯的专横其余见【概念辨析】二、 简答题答案:1.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袁世凯镇压了国民党的反抗后,以暴力破坏了宪法的制定,并解散了国会 但共和政体还在存在,《临时约法》还在发挥作用,这与袁世凯政权格格不入 袁世凯希望借用共和体制, 以宪法的方式确立其独裁统治, 以完成政权过渡 袁 世凯组织“约法会议”作为“造法机关”,并提出《修改约法大纲七条》,全面 扩大总统权力约法会议很快完成对《临时约法》的修改 1914年 5 月,袁世 凯将其定名为《中华民国约法》,并颁布、实施《临时约法》同时废止《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 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仍然 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 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 使之凌驾于三 权之上,“大总统为国家元首, 总揽统治权” 内阁制被废除, 改行总统制《约 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在选举方式上, 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 《约法》 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 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
2.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基本内容袁世凯死后,北洋派系解体,中国陷入军阀混战 1922 年直系军阀以《天 坛宪草》为蓝本,起草宪法至 1923年 10月 10日,这部历时十载、几经风波 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正式公布、实施但由于在起草期间,直系军阀发动政 变,驱逐黎元洪,部分议员南下军阀曹锟为使自己当选总统,公开贿选得手 这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屡遭非议《宪法》共 13 章 141 条与《天坛宪草》相比,增加了三章:国土、国权、 地方制度删除了“国会委员会”在国体方面,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 民主国”,防止地方军阀和割据势力基于各种理由所提出的分治、独立要求,吸 取袁世凯帝制和张勋复辟的教训,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 宪法第一章、 第一条的显著位置 为保证国体的连续性, 规定任何机构不得更改 国体,赋予地方维护国体的权力和责任: 一旦国体发生变动, 地方各省有权联合 起来,保卫国体,直到原国体被恢复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 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 《宪法》规定司法独立司法审判不受其他权力和 机构的干涉, 法官受到严格保护, 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力制约。
最高法院拥 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 在这部宪法中, 总统的权力较小, 废除了总统发布 教令权3. 简述《惩治盗匪法》的主要特点《惩治盗匪法》 是北洋政府颁布的刑事特别法之一, 于 1914年 7 月公布、实 施其基本精神是对强盗、匪徒罪加重处罚程度,简化审判程序首先,新增了“匪徒”罪的规定,对之处以死刑其次,《惩治盗匪法》简 化了对强盗、匪徒罪审判、执行程序,表现在:( 1)扩大了审判机构的范围, 授予军事机关审判强盗、匪徒罪的法定权力; (2)规定由军事机关审判的强盗、 匪徒死刑案件,由管辖该军队的最高长官核办、覆准 12 月颁布的《惩治盗匪 法执行法》将死刑报准简化为以电报简述的方式,核准后即可执行 3)对强盗、匪徒案件,一经判决,即为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第三,从具体条款和内 容上来看,这一特别法主要是当时的袁世凯政府镇压反对派、镇压革命的工具 由于给予军队刑事司法权,深受当时的北洋各军阀的欢迎4 .北洋政府时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如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在绝大多数时间里,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法律 关系,是依照清末现行刑律的有关条款调整的其判例的私上第二号强调: “现 行律载,婚嫁应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婚姻 不备此条件者,当然在可以撤销之例”其判例也规定, “家政应统于尊长,尊 长关于财产权当然得代表卑幼” ,如果卑幼对财产实施处分, 其处分为无权行为, 非经尊长追认,不生法律效力就其内容特点而言,这些体现维护尊卑长幼、亲 疏嫡庶、 男尊女卑等区分等级身份的宗法伦理秩序的条文, 体现了北洋政府 “隆 礼”的立法原则三、 论述题答案1 . 试述《天坛宪草》的艰难起草过程,及其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法律价值 1912年后,中华民国进入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后,在国会中占多数的国民党籍议员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时制定的《临时约法》 内容太简单, 既不能有效的限制总统的专权, 也未能赋予国会足够的权力, 因而 主张尽快制定一部正式的《宪法》,取代《临时约法》的作用袁世凯政府则认 为《临时约法》对总统权力限制太多,也主张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以获取更 大的权力由于《临时约法》 本身就是过渡时期的宪法, 制定一部正式的 《宪法》 已是势所必然因此,在 1913年 4月国会成立后,制宪问题即被提上日程同 年 7 月,由国会参、众两院 60 名议员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正式宪法 的起草工作。
这是《天坛宪草》制定的历史背景宪法所确立的政权体制事关总统与内阁的关系,这在民国初年,是政治生活 的大事民国建立时就以表现出来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