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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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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黄金投资业务,扩大个人投资渠道,促进国内黄金市场 的繁荣与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对个人投资者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交易的有关规定和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代理个人参与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第三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及中国 人民银行核准的其它会员代理第四条 代理个人黄金投资交易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一) 必须是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展代理个人交 易业务的其它会员;(二) 具备合格、稳定的交易业务处理系统;(三)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四) 有专门负责个人黄金业务的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办理个人投资者的黄 金代理交易业务第六条 参与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须在交易所开立黄金交易账户, 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必须使用实名,由会员代个人统一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账户管 理与收费标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会员要与个人投资者签订代理协议,不得向个人投资者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并须提示交易风险,代理协议范本须报交易所备案第八条 个人可参与交易所的 Au99.99、Au100g 品种和其它经人民银行同 意可向个人开放的交易品种或交易业务第九条 Au99.99和AulOOg品种的最小交易量为1手,每手对应的黄金单 位均为100克第十条 Au99.99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 Au100g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99.99的实物 最小提货单位为1千克,Au100g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00克黄金实物为上 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精炼企业铸造、符合交易所金锭(条)质量标准的金锭(条), 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第十一条 会员代理个人投资业务按照自主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在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内参与交易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的实物黄金货权记录在交易系统中该投资者的 个人黄金账户名下,实物存放于交易所的指定仓库买入的黄金可在成交当日及 其后的交易日中卖出第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需要提取黄金实物应向会员申请,实物由会员集中 提取。

Au100g品种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取货地区暂定为上海、 北京、深圳地区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 无实物的指定仓库,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第十四条 黄金实物从指定仓库提取后,不能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 系统交易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个人业务收取万分之六的交易手续费,会员向个人投 资者收取的代理交易手续费由会员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最高不得超过万分之 十五Au100g金条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按0.08元/克向交易所分 别支付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黄金交易不开具发票第十七条 个人黄金代理业务中的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 执行本规定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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