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刊物管理办法学生社团刊物管理办法 一、 为更好的宣传社团,促进社团的发展和建设,校团委允 许各社团创办社团刊物 二、学生社团刊物是只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 定期或不定期的出版,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 对外宣传 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的报纸和期刊 三、 社团刊物由校团委同意进行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 和发行必须有本社团指导老师、 指导单位、 社团联合会审查、 审 批同意后报县团委同意后进行注册登记 四、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合符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2、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3、有本社团指导老师担任主审; 4、刊物中摘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文字的10%; 5、有必须的资金,能够自筹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6、刊物内容积极向上、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 其他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 五、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上述各项条款的前提下, 由社团负责人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及经费预算的报告,申 请上映写明刊物的名称、 宗旨、 主办单位、 主编、 主审的意见, 资金来源、 发行范围及方式、 联系方式等。
经校团委批准后注册 登记 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 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 准备工作 六、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本刊物一份,上有刊物 主编、主审老师的面意见、交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 出版 七、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 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管理条例及可能在校内 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学生社团的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 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3、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 姓名、主审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二份到社团联合会 存档; 4、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 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任何 形式的广告服务;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 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与外校单位或个人进行交 流,须经校团委同意方可; 5、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 责人、 资金来源、 发行范围及方式、 联系方式如有变动、 须经 校团委同意进行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的信息出版刊 物 6、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规的社团刊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与 相应的处理,并对社团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与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归社团联合 会 。